父拋家棄子又嗜賭,中風後竟可以兒女扶養?
問題摘要:
法律不再一味強調「父母在,人生尚有來處」的血緣責任,而是強調責任與義務需建立在雙方互為支持與關懷的基礎上。若父親一生沉迷賭博、不顧家庭、不僅未撫育子女反加深其痛苦,則當其年老失能之時,社會應由制度協助其基本生活,而非強迫子女負擔責任。法律提供了子女依法拒絕不公義義務的正當武器,只要能具體舉證,就可據以向法院聲請,保障自身權益。每個人都有拒絕傷害、捍衛自我尊嚴的權利,即使面對名為「父親」的施害者,亦不必再默默承受。法律既有明文,社會亦應給予正當支持與理解,讓受害者得以脫離無盡的義務枷鎖,重拾自我與公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拋家棄子又嗜賭,中風後竟可以兒女扶養?這種情形在社會上並不少見,也往往讓人情難以釋懷、法理難以接受。根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因此原則上子女確實應對父母盡扶養之責。但問題在於,當一位父親年輕時拋棄家庭、對妻兒不聞不問,甚至沉迷賭博、不僅未盡家庭責任,反而造成子女成長期間巨大負擔與創傷,如今卻因疾病中風,轉而主張子女應扶養他,這樣的情形是否還要由子女來承擔他的生活責任,是否合情合理?所幸法律並未對此類情形坐視不理。
民法於2015年修正後增訂第1118條之1,明文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該條第1項列舉兩種情形:一為受扶養權利者,即父母,曾對子女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二為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更進一步明定,若上述情形情節重大,法院得裁定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a
上開立法目的無非係認同「扶養義務應以公平為基礎」,若父母從未履行撫育之責,甚至行為傷害子女身心,則不應強迫子女在父母晚年時承擔扶養責任,否則將使本應被照顧與保護的子女再度受創,產生所謂的「二次傷害」。在實務操作上,若子女面對這類情況,應儘早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並備妥相關證據加以說明。
證據可以包括:
一、證明多年來父母與子女未同住、無聯繫的戶籍資料或通聯紀錄;二、證明父母未提供撫育費用的生活開銷明細,例如子女在求學、成長期間之學費、補習費、生活費皆由母親或他人負擔,且父親始終未曾協助;三、證明父親嗜賭、經常入賭場或因賭博負債纏身、甚至以暴力對待家庭的證人證言,如親戚鄰里、親友、甚至社福機構社工等證詞;四、若有報案紀錄、保護令、法院裁判或警察報告,更是極具說服力的佐證。法官在審理時,會依據這些證據綜合判斷父親是否真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進而決定是否准予免除或至少減輕扶養義務。
實務判決多認為長年未盡撫育責任、蓄意拋棄家庭並以賭博等不良嗜好造成家庭困境者,確實可構成免除扶養之正當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未盡扶養義務」並不要求父母自出生起即完全無照顧,只要在相當長時間內置之不理、缺乏積極支持、經濟上無提供協助,即可視為違反扶養義務,而「情節重大」的認定則依照父母態度、行為是否持續、是否造成子女心理或物質上的明顯損害等因素綜合認定。
部分子女會擔心「血緣關係無法切割」,法院是否會仍以「孝道」之名要求他們妥協,但在目前法律與社會價值觀轉變下,法院愈來愈重視實質扶養關係及家庭關係實況,對於父母失職或造成子女痛苦者,態度相對嚴謹。
尤其在高齡化社會中,類似中風無自理能力卻向子女主張扶養的案件逐漸增加,法院普遍認為扶養不應成為「拋家棄子者」的老年保障工具,子女若能提供具體資料證明其受拋棄、從未獲得關愛或經濟協助,且父親行為顯有不當,即有可能依法免除其扶養義務。
此外,若父親因病被政府安置,地方主管機關如社會局可能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向子女追討安置費用,若子女已獲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即得主張政府無權請求此費用;但若法院裁定尚未確定或事後始聲請,先前已產生之費用法院通常仍認為應由子女負責,這正顯示提前聲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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