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欠債,子女本來就不必還
問題摘要:
法律上父債不子還,僅限於沒有連帶責任或擔保情形時,日常生活應避免與債務人之住所、財產混淆,以免誤觸執行,遭受非分侵擾;而不構成遺棄罪的關鍵,在於被遺棄者是否真屬無自救能力之人,有收入、有支出能力者,不符構罪要件;至於扶養義務,若父母行為不當、未盡責任者,子女有權主張免除或減輕義務,切勿因傳統觀念而默默承擔不該有的負擔,應勇於依法自保,並尋求律師或法律專業協助,保障自身應有的權利與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親沉迷賭博,對家庭經濟毫無貢獻,甚至長期辱罵、毆打配偶與子女,債務纍纍、借貸不斷,這樣的父親所欠的債務,子女到底要不要負責?
每個人是獨立的法律主體,應對自己的法律行為負責,子女對於父母的債務,除非另有保證、連帶責任或繼承上的約定或事實,原則上沒有償還的義務。亦即,若子女並未簽署擔任父親的保證人,或未在契約上擔任連帶債務人,則父親的債務純屬其個人責任,與子女無涉,債權人無權要求子女還款。
然而,實務上仍有不少子女因與父母同住,或其戶籍設於父母住所地,而遭遇到債權人寄發存證信函、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的困擾。法院送達訴狀或執行命令,常以「戶籍地」為送達地,若父親戶籍設於子女處所,即可能使執行機關或債權人誤認子女為債務人,甚至對該處進行查封、扣押等行為,造成不必要的誤會與損害。
更有甚者,若債權人行徑無賴、情緒激動,可能直接上門騷擾或鬧事,即便法理上無從追償,也會對子女造成心理與生活上的困擾。因此,如父母欠債成性,且有不理性債權人追討的風險,最保險的做法就是切割住所與戶籍關係,不讓父母設籍在子女居住處所,甚至搬遷另行居住,以免衍生法律與實務上的糾紛,若遭到無賴債主騷擾,更應立刻報警,保留錄影或通話紀錄,以利日後報案或提告,保障自身人身安全與財產權利。
至於子女是否因不理會父親的生活處境而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應就法律條文進一步解釋。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遺棄罪需以受遺棄人屬「不能扶養自己生活之人」為前提,也就是說,只有當父親處於無自救能力的情形下,子女負有照顧責任而蓄意置之不理,才可能構成遺棄罪。然如父親本身有工作、有經濟收入,只是選擇揮霍於菸酒與遊戲,不善理財而致債務纍纍,這種情形法律並不認定其為「無自救能力者」,因此子女不理會並不構成遺棄罪。
進一步探討扶養義務的部分,雖然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間應互負扶養義務,但此一扶養義務並非無條件的,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父母對子女或其直系親屬有身體或精神虐待、重大侮辱,或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裁定子女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實務中如能證明父親曾長期對母親施暴,對子女未給予經濟支援或適當照顧,甚至使家人為其債務與暴行飽受痛苦,則子女得依據此條款,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在此情形下,子女若擔憂未來父親病重、失能後主張扶養費或有社會局追討安置費用風險,更可主動聲請免責,提前與父親扶養關係劃清界線。
法院審酌案件時會考量家庭過往互動、父親是否對子女有扶養貢獻、是否造成子女精神與物質上的損害,若確有長期惡性棄養、施暴、揮霍等行為,並能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法院多會支持子女免除或減輕其扶養責任。證據部分包括:母親出庭作證說明家計全靠自己負擔,父親從未出資、經常酒後施暴,子女自行負擔助學貸款、租屋生活,與父親毫無經濟互動,甚至長期無聯絡,亦可請鄰居、親戚作證,或提供報案紀錄、醫療證明、照片、錄音等證據支持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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