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扶養父母嗎?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雖法律明定子女有扶養父母之義務,但並非無條件適用,若父母過去曾有惡意行為或長期未盡扶養責任,子女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主動提起訴訟爭取免責,這不僅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也是為自己爭取公平與尊嚴的合法途徑。法律在設計上已兼顧倫理與公平,既保障年老父母的基本生活權利,也尊重子女在遭受不當對待時的自我保護權益,子女如遇此類困境,應積極行使法律權利,尋求律師協助,提出免責訴訟,透過法律程序解除不合理的義務負擔,讓扶養義務真正回歸公平與正義的核心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不扶養父母嗎?

 

這是許多人心中的疑問,尤其是面對那些年輕時對子女惡意棄養、施虐或從未盡過撫育責任的父母,子女是否一定要承擔扶養義務,確實值得探討。

 

法律存在扶養義務明文規定,原則上,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這是基於民法第1114條第1款所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的規定,同時父母對子女亦負有相同義務,無論是尊親屬或卑親屬,在法律關係上都必須彼此扶養,尤其在父母年老或失能時,子女的扶養責任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法定義務。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又,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又,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如若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又,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言,如若父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在法律上就沒有受扶養的權利!此外,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又,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但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於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然而,扶養義務並非無條件適用,法律也設下相應的限制與救濟機制。首先,根據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父母若仍具謀生能力,例如擁有足以支應日常生活的財產或穩定收入,其實並不享有扶養請求權,但直系血親尊親屬則不受此限制,亦即父母即使仍有些許謀生能力,子女仍被視為負有扶養義務,因此若欲免除義務,仍須符合其他法定事由。

 

進一步而言,民法第1118條之1提供了明確的免責依據,若父母曾對子女、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子女即可依法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更可獲得免除判決。

 

此項條款於民國99年1月27日增訂,正是因應實務上愈來愈多家庭暴力、拋棄子女等事件,避免受害子女成年後仍被迫承擔扶養責任。法律亦明確規定,若受扶養權利者為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不得適用減輕或免除規定,確保弱勢未成年人之基本生活權益。

至於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序,子女必須主動向法院提出訴訟聲請,屬於一種確認之訴,即請求法院確認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法律效力,此一權利屬於形成權,意指只要當事人單方行使並經法院裁定,即可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無須對方同意。

 

法院審理時,會綜合審酌雙方過往互動、父母是否有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是否曾施加暴力或虐待,並依據證據判斷是否准予免責,子女應蒐集具體事證,例如戶籍資料、金流紀錄、親友證詞、報案紀錄、醫療證明、保護令或其他相關佐證,以強化主張的可信度與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其法律效力僅自裁定確定之日起向後發生,並不具備溯及既往效力,這代表在裁定確定前已發生之扶養費用或政府安置費用,子女仍須負擔。因此,若子女擔憂日後衍生高額扶養義務,應儘早聲請法院免責,避免累積龐大費用。此外,若父母遭政府安置,社會局得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向子女追償安置費用,若此時子女已獲法院裁定免責,即可據以拒絕支付,反之若法院裁定尚未生效,則仍可能被追償。

 

原則上,子女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對於父母有扶養義務(父母對於子女亦同樣有扶養義務)。但如果一方曾經為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如仍強制要求受扶養義務者要負完全扶養義務,非常不公平,故民國99年1月27日民法增訂第1118條之1規定,可以主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對於不負責任被告之扶養義務(確認訴訟)。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不正行為

(相關法條=老人福利法第41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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