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免除扶養義務嗎?
問題摘要:
可以免除扶養義務嗎?「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有不慈而子不可以不孝」這句老話,在現代法律架構下已不盡適用,法律尊重血親倫理,但也強調公平正義,為人父母若未盡撫育義務,尤其在子女成長過程中完全失職,甚至施以虐待、遺棄,晚年不能再以血緣之名強求子女奉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這是許多子女在面對年幼時曾被父母惡意棄養、長期缺席、甚至家暴對待的父母時心中最沉重的疑問,尤其當父母年老體衰、疾病纏身、經濟困頓時突然出現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子女內心往往難以接受。像父親年輕時染上賭博惡習,敗光家產後棄家出走,對家庭不聞不問,母親辛苦身兼數職,獨力扶養子女長大,數十年後,父親因貧病纏身想起自己還有女兒,返家要求扶養費,這樣的請求法律是否允許?
答案是子女有權依法拒絕扶養。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如受扶養權利人,也就是父母,曾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裁定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一、對子女、子女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施以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這項法律條文正是為了避免不公平的扶養情形發生。
過去確實有類似的真實案例,一名男子年輕時沉迷賭博,敗光家產後離家,與妻子離婚後因罹癌又患肺病流落街頭,他遂向兩名女兒提告請求扶養費,女兒們在法庭上指出,自幼父親不但從未養育過她們,還長期家暴,前妻也證稱男子賭博成性,每每賭輸就回家索討金錢,不成便動手毆打,離婚時女兒才六七歲,她獨力撫養兩名女兒成人,女兒們也表示幼時經常目睹父親喝酒鬧事、對母親施暴,從未享受過父親的關愛與照顧。法官審酌後認為男子沉迷賭博、長期失業、家暴成性,離婚後未盡撫養責任,確屬情節重大,裁定免除兩女兒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這類案例在司法實務中屢見不鮮,多半都是父母於子女幼時完全未盡養育責任,不僅缺席在孩子最需要愛與陪伴的童年與青春期,還帶來嚴重的心理陰影與經濟負擔,法院通常認為這已符合「情節重大」的免除條件,可裁定子女不再負有扶養義務。
事實上,「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有不慈而子不可以不孝」這句老話,在現代法律架構下已不盡適用,法律尊重血親倫理,但也強調公平正義,為人父母若未盡撫育義務,尤其在子女成長過程中完全失職,甚至施以虐待、遺棄,晚年不能再以血緣之名強求子女奉養。
這不僅是法律的保護,更是對受害子女心理尊嚴與生活權益的尊重,因此奉勸所有父母,務必善盡養育之責,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倫理底線,否則若像上述案例,在年輕時辜負子女,年老時再要求扶養,恐怕只會換來法院依法免責的裁定,屆時不僅無法獲得扶養,也失去子女最後的同情與敬意,最終只能孤獨面對生活困境。法律雖保留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請求權,但同時設下明確限制,只要父母曾經家暴、虐待、嚴重侮辱、惡意遺棄或長年不履行扶養義務,子女即可主動提起免責訴訟,經法院認定情節重大即可裁定免除義務。法律也明文規定這類免除不適用於未成年直系卑親屬,確保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權利。
子女若面臨此類困境,應積極行使法律權利,保存過去父母不當行為的證據,包括戶籍資料、生活費用紀錄、親友證詞、報案紀錄、醫療證明、保護令等,並尋求律師協助提起訴訟,透過法院判決爭取免除義務,避免未來在法律上承擔不應負擔的經濟責任,讓法律成為保護自身權益與尊嚴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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