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兒監護權,仍須付扶養費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在離婚協議書中未明確約定扶養費數額,父母仍然有共同負擔扶養費的責任。如果前妻未履行扶養義務,男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扶養費的支付,並且可以依據相應的法律程序要求前妻支付代墊的扶養費。同時,若前妻阻礙男方的探視權,男方也有權依照法律請求法院保障其探視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慮父母的經濟狀況、子女的需求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離婚後,即便父母之一方獲得子女的監護權,另一方仍然有責任負擔子女的扶養費。民法第1116-2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婚姻關係的解除或離婚而消失。即便在離婚協議書中明訂了監護權歸屬,但扶養責任仍然存在,且雙方父母應各自的經濟能力和子女的需求共同負擔扶養費。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即便父母已經分開,子女依然能夠獲得必要的經濟支持,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針對這個問題,雖然在離婚協議書中未載明前妻每月應支付多少扶養費,這並不意味著前妻就不需要負擔扶養費。事實上,無論監護權歸屬如何,法律,兩位父母都應共同負擔扶養義務。假如前妻未履行這項義務,男方有權相關法律請求前妻支付扶養費,即便他已獲得監護權。扶養費是基於父母對子女的養育責任,並非取決於監護權的擁有與否。因此,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扶養費訴訟,要求前妻支付她應承擔的部分。

 

如果前妻未履行扶養義務,男方可以收集子女的生活費用支出單據或當地的平均生活費標準來計算扶養費,並將這些證據提交法院,要求前妻支付代墊的扶養費。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雙方的經濟狀況、子女的實際需求以及父母間的協議來裁定扶養費的具體數額。即便前妻與子女之間的監護權並無關聯,她依然有義務對子女的日常開銷負擔部分費用。

 

至於關於前妻不讓男方探視子女的問題,這也涉及到子女的探視權。《民法》第1055條的規定,法院可父母的請求或依職權,決定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這意味著,無論是父親還是母親,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對方與子女見面,對方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恢復或確定探視權的具體安排。在本案例中,若前妻未正常履行扶養義務或無故阻止男方探視子女,男方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干預並保障自己的探視權。

 

男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不當得利訴訟,要求前妻返還未履行扶養義務期間的經濟支出。同時,男方也有權提起探視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前妻保障男方的探視權。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會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裁定,確保子女能夠在父母雙方的關愛下成長,並避免任何一方以不履行扶養義務或拒絕探視為手段來限制另一方的權利。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親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116-2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