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從小就沒有扶養我,我成年後可以拒絕照顧她嗎?子女該如何免除不適格父母的扶養義務?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118條之1為保障扶養義務人之權益,特別設置免除與減輕扶養義務之制度,協助子女脫免遭受長年冷漠、疏離或不法侵害之父母所帶來之法律負擔,本案中,生母長年未曾盡扶養義務,已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要件,且若經法院認定情節重大,將可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建議蒐集完整證據,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辦理聲請,儘早解決此項問題,保障自身法律權益,避免未來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子女對父母具有法定扶養義務,尤其在父母年老、無謀生能力時,子女有責任提供生活上的必要扶助,這是民法中親屬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民法第1114條便明文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有扶養義務,然而,法律雖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並非所有情況下都一成不變,尤其在父母長年未盡扶養義務、甚至對子女施以精神或身體上的重大侵害時,是否仍應要求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便成為一項極具爭議的法律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若父母自子女幼年起便未盡任何扶養義務,例如在出生不久即離婚並長年不聞不問、不支付扶養費用、不探視、不關心,甚至改嫁組成新家庭,子女成長過程中的教育、醫療、生活開銷全由另一方家長獨力負擔,完全無法感受到父母之愛與照顧,法律是否仍然硬性要求子女在成年後負擔扶養義務,顯然違背基本情理與公平原則。

 

因此,針對此類特殊案件,民法特別設有第1118條之1,明文規定若受扶養權利者曾故意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施以虐待、重大侮辱、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者,法院甚至可以免除其扶養義務。

 

換言之,只要能證明母親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即有權裁定子女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以免子女成年後還須承擔不公平的扶養責任,如生母在子女出生六個月後即與父親離婚,之後離家改嫁,從未探視、關心或支付扶養費用,子女也完全無母親的成長記憶,顯然生母未盡任何扶養義務,子女成年後擔心生母老年後反過來主張扶養,確有理由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

 

若要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首先應向法院提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規定,此類案件屬家事非訟事件,應向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庭提起,法院會審酌雙方關係、扶養歷程與個案情節,進行審理,證據方面,須具體提出成長期間母親未盡扶養義務的事證,例如出生後由父親獨力扶養之證明、學費支出、醫療費用、成長過程照片、親友證言,或其他能夠證明母親長年未盡扶養義務的相關資料,甚至可透過戶籍謄本或其他法律文件,證明母親離婚後即再婚、另組家庭且未曾接觸子女,進一步證明其長年不聞不問的事實,法院將會綜合考量母親是否曾盡任何扶養義務,以及該義務是否長期且嚴重欠缺,並審酌子女受扶養權利人未曾盡扶養義務之情節是否重大,若確屬完全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法院通常會認為子女不再負有扶養義務,依法免除,若母親曾短暫扶養但幅度有限,法院也可能視情節酌予減輕扶養義務,法院裁判通常著重於「情節重大」之認定,若認為母親完全未曾盡扶養義務或對子女造成重大精神與物質損害,法院便可能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然而若僅有部分輕微缺失,或難以認定母親完全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可能僅裁定減輕扶養義務而非完全免除。

 

程序上,法院將傳喚雙方說明意見,並視案件需要調查相關證據,例如傳喚親屬、鄰里、學校師長作證,或要求雙方提出生活支出及成長經歷等資料,法院也可能要求社工或調查官進行家事調查,以了解雙方間真實關係及互動情形,待法院綜合審酌事證及雙方陳述後,將作成裁定,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裁定一經確定,即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並自確定之日起生效,不具溯及既往效力。

 

換言之,裁定前已存在之扶養義務仍需履行,不因裁定而自始無效,因此若希望儘早免除扶養義務,應儘速提出聲請,以避免未來法律糾紛,此外,部分民眾誤以為離婚協議中未約定扶養費,或未曾收取扶養費,即自然免除子女扶養義務,事實上並非如此,扶養義務屬於法律明定之強制義務,僅能透過法院裁判免除或減輕,無法僅依私下協議或行為推定免除,因此若確有免除需求,務必依法向法院聲請,避免日後爭議。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不正行為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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