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請求扶養、聲請免除扶養?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法律對於扶養義務規範極為嚴謹且細緻,兼顧扶養權利人之基本生活保障與扶養義務人之實際負擔能力,透過明確法律程序與客觀審查標準,協助家庭成員妥善解決生活困難問題,避免家庭內部衝突與法律糾紛,若面臨實際困難,可先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機構,瞭解相關權利義務及聲請程序,依法提出請求或聲請,透過法律保障自身權益,維護生活安穩,亦可藉此促進家庭成員間之互助合作,共同面對困境,達成法律與人倫兼顧之理想目標。

 

律師回答:

實務上常常碰到親人或家人因為經濟能力變差或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下去,那麼這個時候究竟什麼人之間會產生扶養義務,以及扶養義務的內容、程度應該到什麼地步,就是一個經常會面對到的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因為經濟困難或家庭變故導致無法維持生活的情況時有所見,此時如何向法律尋求保障,請求親人扶養,或在無法負擔扶養義務時聲請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便成為極為重要的法律問題。

 

扶養義務的發生要件

一、須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家屬或配偶關係

民法第1114條、第1116-1條的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所以會產生扶養義務的『人』的範圍總共有五種:

 

1.直系血親相互間。

例如父母子女,甚至孫子女與爺爺奶奶之間。

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如果結婚後有跟對方父母同住,那麼大家相互間也會有扶養義務。

3.兄弟姊妹相互間。

所以一旦你的兄弟姊妹將來沒有人扶養,你對他可能也會產生扶養義務。

4.家長家屬相互間。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民法第1122條參照)。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123條參照)。所以假設你們之間沒有親屬關係,但是大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在法律上也可能會被認為有扶養義務。

5.夫妻相互間。

夫妻之間既然結婚,在法律上就會產生扶養義務,而且扶養義務的等級是跟父母子女之間相同的。

 

扶養義務的成立必須符合一定要件,首先,當事人間必須存在法定親屬、家屬或配偶關係,依民法第1114條與第1116條之1規定,具有扶養義務之親屬範圍共有五類,包括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間、兄弟姊妹間、家長家屬間以及夫妻間,其中直系血親指的是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間的關係;夫妻與對方父母若有同居,也相互負有扶養義務;兄弟姊妹間若有經濟困頓者,亦須互相扶養;家長家屬則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甚至即便無親屬關係,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住一屋簷下者,也可能依法負扶養義務;至於夫妻間,法律更直接賦予最高等級之扶養義務,與父母子女間相同。

 

受扶養權利人須有受扶養之必要

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所以有關是否有受扶養的必要,要分成兩個部分來看:

1.直系血親尊親屬與配偶間

因為法律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一般就是指父母)的扶養義務,不受對方有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也就是就算父母有謀生能力,但是如果父母沒有足夠的財產足以維持生活的話,那父母就有請求扶養的權利。

而夫妻之間,實務上最高法院是認為:「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判例參照)。」所以夫妻間扶養義務的等級是跟孩子與父母間相同的。

2.其他親屬或家屬

除直系血親尊親屬與配偶以外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則是會受除「不能維持生活」這個條件的限制之外,還會受到「而無謀生能力」這個條件的拘束,也就是說你必須要沒有錢或財產維持日常生活之外,還要你沒有謀生能力,才能向其他親屬或家屬要求扶養,否則要是你好手好腳,而只是好吃懶做、不學無術而不去工作賺錢養自己,那麼在法律上,你的親人或家人,對你是不會產生任何扶養義務的。

 

其次,除具備法定關係外,受扶養權利人亦須有受扶養之必要,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原則上受扶養權利人必須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兩要件,惟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夫妻間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即使父母或配偶具謀生能力,只要生活上仍有困難,便有請求扶養之權利,例如父母雖有打工能力但收入不足,子女仍須負擔扶養義務,至於其他親屬或家屬,則必須無謀生能力且生活難以維持方可請求扶養,這項設計乃為防堵濫用法律,避免好吃懶做者依賴親人扶養而不自立。

 

扶養義務人須有扶養能力

民法第1118條的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所以有關扶養義務人是否有扶養能力,會如何影響到扶養義務的負擔,要分成兩個部分來看:

1.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

如果你會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那麼頂多只能請法院減輕扶養義務,但是是無法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

2.其他親屬或家屬

如果你會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那麼是可以請求法院免除義務的。

 

扶養義務人須有扶養能力,否則可依法請求減輕或免除義務,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致自身生活無法維持,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僅得請求法院減輕義務,無法完全免除,法院會依雙方生活狀況與經濟能力,酌定合理扶養金額,以兼顧雙方權益,例如失業或罹患重病者,法院可能酌減其扶養金額,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但仍保留最低程度之義務,相對地,對於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因扶養義務導致無法維持自身生活,法院即可裁定免除義務,不再要求其支付任何扶養費用,以上說明法律上扶養義務成立之基本架構與條件,若欲請求扶養或聲請免除扶養。

 

實務上應循正當法律程序辦理,首先,請求扶養者應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家事事件聲請,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應向受扶養權利人或扶養義務人住所地法院提起,並提出必要證明,例如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財力證明、醫療證明、支出明細、收入狀況等資料,以證明扶養必要性及扶養義務人負擔能力,法院會依個案情況,綜合考量雙方經濟能力、生活需求、謀生能力及家庭責任等因素,裁定適當扶養金額及給付方式,裁定一經確定,即具法律效力。

 

扶養義務人須依裁定履行,若扶養義務人有困難或情況變更,例如失業、收入大幅減少或突發重大支出,也可依法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義務金額或方式,甚至在極端情況下,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程序與請求扶養相同,須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自身因履行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生活,並依法檢附財力證明、醫療診斷書、工作證明等,法院審理後,若認定符合條件,即會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惟需注意,即使法院裁定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僅對裁定確定後發生效力,對過去已積欠之扶養費用仍應清償,不得主張免除,因此若預見經濟困難或生活問題,應儘早依法聲請,避免債務累積,另需提醒的是,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極為重視雙方誠信義務,若查明扶養義務人有隱匿財產、虛偽陳述或其他不誠實行為,除可能駁回聲請外,亦可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甚至移送檢調機關處理,因此辦理時務必誠實揭露財務狀況,確保程序正當性與合法性。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6-1條=民法第1117條=民法第1118條=民法第1122條=民法第1123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