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可以離婚嗎?

19 Feb, 2020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有具體列出十個法定判決離婚原因,只要有符合其中任一項,即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又或者婚姻具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亦可以請法官自由裁量,請求判決離婚須具備離婚直由,判決離婚之絕對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分為以下十類,凡有達成其中一項,即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其中重婚屬於該條第2款之事由,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婚姻之一夫一妻制度,所以一方若有重婚事實,他方即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一旦再與他人重婚,後婚依民法第988條規定為無效,且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之重婚罪。配偶之一方知悉他方重婚後,應於六個月內訴請離婚,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離婚,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重婚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3條)。即使超過時效,若重婚情節嚴重,且有持續性質,亦得依同法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訴請離婚。

 

值得注意的是,如司法院釋字第362號解釋文,即「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在修正前,上開規定對於前述因信賴確定判決而締結之婚姻部分,應停止適用。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者之他方,自得依法請求離婚,併予指明。」。

 

同院第552號解釋文「其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並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惟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就此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分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在修正前,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此部分應停止適用。在本件解釋公布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之他方,自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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