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配偶的父母親有無扶養義務?扶養父母義務可以減免?沒有能力負擔應該怎麼辦法?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法律原則上確立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並非一成不變,若子女自身生活困苦,確無力履行義務,可依法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若父母過去有嚴重失職行為,子女亦有權利主張不須再負擔扶養責任,這樣的規範兼顧倫理、經濟與法律公義,保障子女免於不公平負擔,亦避免父母惡行脫免法律制裁,若民眾遇有扶養義務之爭議,應及早諮詢律師或法律專業機構,依法妥善處理,確保自身權益,同時在法律框架內,盡力維持家庭和諧與公平正義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子女扶養父母的問題常成為法律諮詢中的熱門議題,尤其是當年輕世代面臨高房價、低薪資、經濟壓力沉重的現況時,許多人甚至連自身溫飽都成問題,更遑論扶養父母,因此不少人產生疑問,若真的無力扶養父母,法律是否允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依我國民法規定,雖然子女對父母原則上確有扶養義務,此外,有些人疑惑,若自己已婚,其配偶是否也需負擔岳父母或公婆之扶養義務,若夫妻與對方父母有同居關係,雙方即互負扶養義務,例如妻子若與丈夫父母同住,法律上不僅丈夫需扶養其父母,妻子亦須相互扶養公婆,這點常被忽略,法律上並不因血緣遠近而有所差別。

 

至於扶養費用範圍,並不限於基本衣食住行、醫療費用,也涵蓋合理的教育支出、休閒娛樂等生活需求,法院在裁定時會依實際情況核算必要費用,並確保不造成扶養義務人過重負擔,然而須強調的是,孝順父母並非僅限於金錢給付,陪伴與精神支持同樣是重要的孝養方式,不少父母其實更在乎子女的關心與陪伴,法律雖規定扶養義務主要是物質上的支援,但子女若能經常探望、陪伴父母,亦屬履行孝道的具體展現,不應過於單純以金錢衡量孝順與否。(第1114條)

 

所有扶養並非無條件,法律通常設有彈性調整機制,若符合法定要件,經法院裁定後,確實可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其中主要依據的法源有兩條:

 

無法負擔扶養義務

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如同前面所說,假如小孩自身經濟狀況都無法養活自己,更不用說還要負擔父母的扶養義務了,假如孩子無力負擔扶養的責任,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讓法院來判斷是否能減輕或免除要負擔的扶養義務。

 

首先是民法第1118條,該條明文規定,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使自身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者,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但若受扶養者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法院僅能酌予減輕,不能完全免除,也就是說,如果子女本身生活已陷入困頓、失業或長期重病,連基本溫飽都有困難,確實可向法院聲請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甚至完全免除對其他親屬的扶養責任,法院將審酌其經濟能力、收入支出狀況及家庭負擔等因素,裁定合理的扶養義務範圍。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父母因自身關係,像是賭博、吸毒、犯罪或是外遇、離婚等等,雖然生了孩子,卻對孩子沒盡到照護的義務,有的從來都沒養育過孩子,孩子連自己的父母是誰都不曉得,而這樣的情形,法律並不會強制要孩子仍要扶養父母,而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因為父母並未對小孩有盡責,小孩亦無須背負這樣沉重的負擔,對於照顧父母的義務就會相對地減少或是不用負責。

 

是民法第1118-1條規範父母若曾有嚴重不法行為,例如對子女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身心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法院更得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簡言之,若父母過往行徑惡劣,未曾盡養育責任,甚至長期遺棄子女,子女不僅不須強忍心中怨懟繼續履行扶養義務,反可依法提出聲請解除負擔,這樣的設計兼顧法律公義與倫理人情,避免受害子女遭受二度傷害,在現實生活中,若子女欲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須先備妥具體證據,如財力證明、稅單、醫療診斷書、工作證明、成長歷程佐證文件等,再向父母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聲請,法院將依雙方實際情況審理判斷,並非所有聲請都能如願獲准,法院通常會詳細調查雙方之經濟能力、親屬關係及扶養歷史,並以子女是否確無扶養能力、父母過去是否有重大不法行為為裁定基準。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8條=民法第1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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