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可不可以調整?對方不付怎麼辦?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扶養費是可以根據情事變更進行調整的,特別是在未成年子女的需求或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調整扶養費金額,並確保扶養方根據其經濟能力履行扶養義務。如果對方未履行法院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通過法律程序追索未支付的扶養費。這樣的法律設計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確保他們在父母離婚或其他情況下依然能夠享有穩定的生活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父母之間因為離婚或其他原因而產生扶養費爭議時,扶養費的調整成為一個常見的法律問題。扶養費的調整是可能的,尤其當情事變更時,原先約定的扶養費未必能夠滿足未成年子女或扶養權利人的需求。因此,依照民法第1121條和家事事件法第102條的規定,當扶養費的支付金額因為父母的經濟狀況、子女需求或其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父母可向法院請求調整扶養費的金額。在法律的框架下,情事變更是指扶養權利人需求的增減或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身分變動等情況,這些變化應該是當事人當初協議時未能預見的,且不予調整將會使情況與實際情事不符,從而對一方產生不公平影響。

 

例如,若在離婚後,某一方的子女因重病需要更多的醫療費用,原本的扶養費可能無法負擔這些額外支出。這時,扶養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提高扶養費,以應對新情況。這類情況屬於情事變更,法院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求和父母的經濟狀況來判定是否需要調整扶養費。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扶養費的調整。法院會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子女的需求以及當前的生活情況進行評估,以確保扶養費能夠合理反映雙方的實際情況。

 

而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定有明文。且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如有情事變更,亦非不得請求變更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參照)。

 

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倘於協議時,就扶養過程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為當事人所能預料者,當事人本得自行評估衡量,自不得於協議成立後,始以該可能預料情事之發生,再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參照)。

 

法院在裁定扶養費調整時,會根據父母的經濟能力來衡量。在實際操作中,法院會參照雙方最近2至3年的所得資料,來評估其經濟狀況。若一方的收入突然減少,或者有特殊情況導致扶養方的支付能力不足,法院可以根據情事變更的原則進行調整。例如,若父母之一方因疾病或失業而無法支付原定的扶養費,則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調整扶養費的數額,確保子女能夠繼續得到合理的生活保障。

 

此外,法院也會考慮其他客觀情況,如扶養方是否承擔更多的照顧責任,或是否有其他額外支出需要支付。例如,若子女需要特殊教育或治療,這些支出也會被納入考量範圍。如果扶養方無法支付原來的金額,則可以根據情況請求法院調整扶養費。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對扶養費的調整並不完全依賴於父母雙方的協議,而是會根據法律規定和子女的需求來裁定,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

 

至於如果對方不按照約定或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具有強制性,無論是通過協議還是法院判決,都必須履行。若對方未履行扶養費支付義務,法院會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包括扣押對方的收入或財產。這種強制執行程序需要依照特定的法律流程來進行。

 

首先,必須確定有合法的執行名義。如果是協議離婚且有扶養費約定的,應該出具由公證人公證的離婚公證書。如果是裁判離婚並有扶養費的判決,則需要出具法院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扶養費,則需要先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並在法院判決後進行強制執行。在此過程中,法院會根據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法院來進行執行。

 

為進行強制執行,當事人需要先提出提出或其他方式取得執行名義(如離婚判決書或公證書)、對方的財產和所得資料以及聲請費用。家事事件法第189條的規定,扶養費的執行費用通常是暫免的,會從執行所得中扣除,當事人不需要提前繳納執行費用。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拒付扶養費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02條=民法第1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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