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向夫請求之前代墊的扶養費,消滅時效為何?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妻子是否能夠向丈夫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取決於夫妻之間是否有明確的扶養費約定,並且該約定的性質如何。若有定期給付的約定,請求的時效為5年;若沒有此類約定或約定不屬於定期給付,則可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返還,時效為15年。因此,妻子應該在法定時效內提出訴訟,以確保自己的法律權益得到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子是否可以向丈夫請求代墊扶養費的消滅時效時,我們需要先釐清一些法律概念。扶養與監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兩者都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有關,但它們在法律上的定義和適用是有所區別的。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即便父母離婚,依然有義務提供扶養費。因此,若妻子在離婚後代為支付扶養費,並且丈夫未曾履行支付義務,妻子有權依照法律請求丈夫返還她所代墊的扶養費。

 

在這樣的情況下,妻子請求返還扶養費的依據通常是基於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該條規定,若一方不正當地接受了不屬於其應得的利益,則應當返還不當得利。在這裡,妻子代為支付扶養費,若丈夫未按照約定履行支付義務,則丈夫對妻子形成不當得利。此時,妻子有權向丈夫請求返還已支付的扶養費。

 

關於不當得利的消滅時效,民法第179條規定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一般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這意味著,妻子有權在15年內請求丈夫返還她代墊的扶養費。如果在15年內未行使此權利,則該請求權會因為消滅時效的過期而無效。因此,若妻子在過去未曾向丈夫提出請求,則必須在15年內向法院提出返還扶養費的訴訟,否則將無法再請求返還。

 

然而,如果妻子和丈夫在離婚時曾有協議,約定丈夫必須定期支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那麼這類扶養費的請求時效會有所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36號判決,若夫妻雙方有約定按月支付扶養費,且該約定屬於定期給付的債權,則這些定期給付的請求權的時效為5年,依據民法第126條規定。該條文,涉及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定期給付的債權,如果五年內未行使,則會消滅。因此,若妻子和丈夫有此類協議,並且丈夫每月按期支付扶養費,那麼每期扶養費的請求權時效將為5年。

 

不過,也有不同的見解,即便有定期給付的約定,這些扶養費的請求權的時效依然應適用15年,而非5年。儘管扶養費屬於定期給付,但其性質與其他定期給付(如租金、紅利等)有所不同,應該遵循較長的15年時效。因此,這一見解,妻子即使在有定期支付約定的情況下,請求返還扶養費的時效也應該是15年,而不是5年。

 

因此,關於妻子能否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以及相應的消滅時效,仍需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妻子和丈夫之間有扶養費支付的約定,並且該約定屬於定期給付,那麼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請求權的時效應為5年。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的協議,或者該約定未達到定期給付的性質,則依照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消滅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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