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生父請求扶養費?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非婚生子女而言,即便在父母未婚或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祇要認領之後,子女依然擁有向生父請求扶養費的權利,父親無法通過不參與日常照顧或不承認生育責任來免除這一法律義務。一旦父親認領子女,便視同承擔與婚生子女父親相同的責任,並需負擔相應的扶養費。母親在這一過程中也應該被保障,若她為履行扶養義務而自掏腰包,則有權向父親要求不當得利返還。這樣的法律規定有助於維護子女的最大利益,確保他們在父母未婚或分開的情況下依然能夠享有公平的生活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非婚生子女的扶養問題在實務上常常引起父母間的爭議,尤其是當父母並未共同生活或未結婚時,關於扶養費用的分擔問題尤為突出。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一旦經由父親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即令未主動認領,亦得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為強制認領。然而在認領前,並雙方並無親子關係,更無扶養費義務之發生。

 

然而一旦認領,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父親認領後,其法律效力追溯至子女出生時。也就是說,父親認領子女後,不僅會承擔未來的扶養責任,還需要負擔自子女出生之時起的扶養責任。如果父親未能按時履行扶養義務,母親可以追溯要求父親返還過去未履行的扶養費。這樣的法律安排保護子女的基本權益,確保他們在父母未婚或分開生活的情況下,依然能夠獲得相對公平的經濟支持。

 

無論父親是否同意或子女出生,這種認領行為使父親對子女承擔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責任。因此,即使父親當初對於生下孩子並未表達意願,或者女方自願照顧子女,父親依然有責任在法律上負擔扶養義務,並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養的義務,這不僅包含提供情感支持,還包括經濟上的扶養責任。扶養費用是指父母需共同負擔的經濟支出,用來支持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未履行這一義務,未成年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未履行義務的父母請求扶養費用。即使父母未婚,這一法律責任並不因此而減少,非婚生子女經過父親的認領後,父親便需承擔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責任。

 

在父母分開生活的情況下,母親通常會負擔起大部分的扶養責任,而父親如果未能履行其扶養義務,則母親可以依法請求不當得利。若母親已經單方面負擔所有扶養費用,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未履行扶養義務的父親請求返還已支付的扶養費。這樣的法律規定確保即便父親未曾積極參與照顧,子女依然能夠獲得必要的經濟支持,且避免父母之一方單獨承擔過重的財務負擔。

 

此外,父親在認領子女後,必須履行與母親相同的法律義務,即共同分擔子女的扶養費用。即使父親在子女的日常照顧中不積極參與,只要子女的生活需要存在,父親仍然有責任支付扶養費。對於父親未支付的扶養費,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訴訟,要求父親支付相應的費用。法院會父親的經濟能力和子女的實際需求來裁定扶養費的具體數額,確保子女在成長過程中不因父母間的分歧而遭受生活上的困難。

 

無論父母是否結婚,無論父親是否當初同意生育,當父親認領子女後,扶養義務就與婚生子女的父親相同。這一點在實務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因為父母無論婚姻狀況如何,都應對子女負有相同的法律責任。母親無需承擔全部的經濟負擔,父親如果未履行扶養義務,則母親有權要求返還相應的扶養費,並可法律向法院請求裁定扶養費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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