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負擔小孩的「扶養費」?扶養費的計算方式為何?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扶養費的請求並非一紙協議就能終結,而是一種長期性的義務,法院會依個案情況細緻審查並作出合理調整。對於實際照顧子女的一方而言,若對方拒不給付扶養費,可以提出家事事件訴訟,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並強制執行。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是一個需要父母共同承擔的法律責任。法院會實際情況,以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裁定適當的扶養費金額及負擔比例,確保子女的生活能夠得到適當的照顧和支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是一個重要且常見的法律議題。即使在離婚後,僅有一方父母行使親權或實際照顧子女,另一方父母仍然有責任承擔部分的扶養費用(民法第1116-2條)。這是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求是兩個父母共同承擔的,並不因為僅有一方實際照顧而讓另一方完全免除責任。

 

由於扶養費是「不能維持生活」的扶助,所以與贍養費不同喔!原則上扶養費用,雙方有共識約定好就可以,但若沒有共識,則需要訴請法院裁量。首先,不負擔親權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也有扶養義務。畢竟小孩是兩個人的,離婚後就算僅由一方照顧,他方也是免不這份義務。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什麼是「扶養費」。扶養費是法律上對於有扶養義務之人應提供的經濟支持,簡單來說就是子女日常所需的生活費。法律上區別扶養費與贍養費,贍養費是針對配偶間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經濟補償,而扶養費則是針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

 

民法第1117條,扶養責任的成立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受扶養人「不能維持生活」,即無法靠自己的財產維生;二是「無謀生能力」,這不僅限於身體上無法工作者,也包括年齡、社會經濟條件或就業市場的限制,導致無法實際取得工作收入者。未成年子女由於尚未具備獨立謀生能力,通常都屬於「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範疇,因此自然享有請求扶養費的權利。

 

父母有婚姻關係,子女扶養費屬於家庭費用之一部分,由父母按其經濟條件或協議負擔,那麼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扶養費到底該怎麼分擔呢?當父母離婚後,扶養費的分擔方式如何呢?法律明文規定,即使未行使親權或未實際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仍然有責任承擔部分的扶養費用,不能因為未實際履行親職責任而逃避責任。這一點在民法第1084條第2項、民法第1116條及民法第1117條第二項中有所規範。

 

其次,法院在判定扶養費金額時,會考慮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民法第1115條第3項和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項的規定,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發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中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資料作為基準,用以評估未成年子女每月的基本生活開銷。

 

通常法院會採取「平均分擔原則」,即雙方父母各負擔一半的扶養費用。然而,如果雙方的經濟能力存在明顯的差距,例如一方是高收入人士,而另一方則是低收入工作者,法院可能會依照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例如,有些判決認定父親收入穩定且資產雄厚,而母親則為基層工作者,且主要負責子女的日常生活,因此裁定由父親負擔較大比例的扶養費。

 

此外,如果父母之一長期拒絕履行扶養責任,對子女的生活造成實際影響,法院也可能情況加重其負擔比例。這些調整會基於法院對父母雙方收入、資產負債狀況以及子女由哪一方主要照顧的比例進行審慎考量。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扶養費與贍養費不同,贍養費是配偶之間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經濟補償,扶養費則是針對未成年子女所應給付的生活費。實務上若雙方父母對扶養費用的金額及負擔方式已有共識,可以自行約定處理;但若無法協商一致,則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由法官裁量判定。

即使父母離婚,未行使親權或未實際同住的那一方,對子女仍然負有扶養義務,不得因未與子女同住而逃避責任。其次,法院判定扶養費的金額,會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與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為考量基礎,這也是民法第1115條第3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項的規定重點。為求具體,法院在實務上經常援引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發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中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資料作為基準,用以衡量未成年子女每月的基本生活開銷。

 

「平均分擔原則」,即雙方父母各負擔一半扶養費用。然而,若雙方之間的經濟能力存在明顯落差,例如一方為高薪資工作者,而另一方僅具微薄收入,法院也可能在考量平均消費支出的基礎上,衡量子女實際需求、父母的薪資差距、資產負債狀況以及子女實際由哪一方照顧的比例,進一步調整扶養費的數額及雙方分擔比例。例如,父親收入穩定、資產雄厚,母親則為基層工作者且主要照顧子女,因此裁定由父親負擔七成扶養費。又若父母其中一方長期拒絕履行扶養義務,對子女生活造成實際影響,法院也可酌情加重其負擔比例。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6條=民法第1116-2條=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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