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親權歸我,若是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
問題摘要:
離婚後縱取得子女親權,對方仍須依法負擔子女扶養費,而請求扶養費之權利屬於未成年子女本人,由親權人代為行使,如對方怠於給付,應立即蒐集證據並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將依法審酌雙方情狀裁定合理金額及支付方式,並賦予執行效力,以確保子女生活權益不致受損。相關法源包括民法第1116-2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89條及第190條等規定,提供受親權人保障與救濟之依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後如子女親權歸屬於一方,對方仍有依法負擔扶養費之義務,該義務並不因婚姻關係的終止而免除,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即使對方未取得親權,仍應定期提供扶養費以供子女生活、教育及醫療等所需。如對方未依約或未依判決支付扶養費,親權人即可以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身份,依法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並聲請法院核定應給付之金額及給付方式,例如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按月給付定期金,法院並得命提出擔保金額或設定期限利益喪失條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之規定,即使聲請人未聲明,也不影響法院審酌一切情狀後裁定適當的給付方式。在訴訟程序中,建議保存對方拒絕給付或拖延支付的證據,例如簡訊、電子郵件、通話紀錄或存證信函等,有助於日後法院審理時確認對方怠於履行義務之事實;若法院作成判決或雙方曾有書面協議或調解筆錄,並載明對方應支付扶養費者,即屬具有執行名義,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另行訴訟。
依家事事件法第189條規定,扶養費執行聲請可暫時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並依第190條規定,倘若對方有一期未完全履行,即可針對所有尚未屆期之給付一併聲請強制執行,尤其可扣押其屆清償期之薪資或其他定期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核定扶養費時,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每人平均消費支出,並衡量雙方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實際撫育支出,以合理分擔子女生活費用。若離婚協議已有明確約定金額與支付方式者,原則上依該協議執行;如未明確約定,親權人可請求法院裁定,法院將視個案情況為公平衡酌之決定。
此外,雖然民法另有關於贍養費之規定,但僅適用於無過失一方因離婚致生活困難者,因此請求贍養費應另證明符合此二要件,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權性質不同,勿混淆。
而若原本離婚協議中將各自子女分別監護,例如前夫監護兒子、前妻監護女兒,各自負擔其扶養費,日後若因情勢變更,如兒子與前妻同住者,則前妻可聲請法院改定親權歸屬,並依民法規定請求前夫支付兒子之扶養費,甚至可追討前妻期間已先代墊之扶養費用。對於扶養費之實際請求金額,法院也會參考孩子的實際需要、教育階段、健康狀況及家庭支出等,確保扶養費之裁定能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此外,一旦法院裁定對方應定期支付扶養費者,可聲請法院命其提供擔保或設定喪失期限利益條款,保障請求權之實現,倘其仍不履行,法院可裁定按日計算強制金,促使其履行義務。實務上,親權人應積極行使權利,不可姑息對方拖延支付或意圖逃避扶養責任之行為,並可透過法律途徑強化保護措施。若對方惡意規避或虛報財產,可進一步聲請法院調查其財產狀況或聲請支付命令,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限制出境或為其他財產保全措施。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離婚-
瀏覽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