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負擔小孩的生活費用分攤,可以更改子女姓氏嗎?
問題摘要:
離婚後若一方長期不負擔小孩的生活費,符合民法第1059條變更子女姓氏的聲請條件,可由親權人或子女本人向法院提起姓氏變更聲請,並提出對方未履行扶養義務的事證,作為主張對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具體依據。法院將綜合子女年齡、生活情況、情感連結、實際扶養狀況與子女意願等要素進行審酌,核心仍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標準,最終決定是否准許變更姓氏。對於親權人而言,應積極保全對方未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據,例如匯款紀錄、催告函、對話紀錄、法院判決等,以備聲請時向法院具體陳明。變更子女姓氏並非報復手段,而是基於法律所保障的子女權益與身分認同之選擇,唯有透過正當程序與充分理由,方能爭取法院支持,維護實際照顧與陪伴子女的一方應有的法律地位與尊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後若一方未履行扶養義務、長期不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是否可據此變更子女姓氏,成為不少親權人提出的問題。
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1項及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與教養之權利義務,且此一扶養義務不因婚姻撤銷或離婚而有所減損,也就是說,不論離婚與否,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與照顧義務持續存在,包含金錢上的生活費用分攤,以及非金錢的教養與關懷。實務上法院計算扶養費時,通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標準,並依據雙方經濟能力酌予分配,例如以台中市為例,103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0,801元,法院多採雙方各分擔一半的原則,故一人每月應負擔約10,400元。
若對方未支付或怠於給付扶養費,親權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亦可針對已代墊部分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此外,針對不履行扶養義務而影響子女權益之行為,亦可作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的事由之一。
依據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於出生登記前應由父母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如未約定則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若已登記者,未成年期間仍得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變更姓氏一次。若要非經雙方合意而變更姓氏,則需依據1059條第5項所列四種情形,由法院裁定宣告變更子女姓氏,其中包含第一款「父母離婚者」,以及第四款「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這表示,當父母已離婚,原則上即符合變更姓氏的請求要件之一,惟法院仍須審酌變更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若能證明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例如長期不支付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亦可主張符合第四款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進一步作為法院支持變更姓氏之理由。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對於變更子女姓氏的審查標準,核心仍在於是否符合子女利益。
倘若證明一方自離婚以來長期不聞不問、不給一毛錢扶養費,亦無探視、關懷子女的行為,造成子女與該方情感疏離、甚至不願以其姓氏為名,法院在審酌子女最佳利益與穩定成長前提下,傾向支持變更子女姓氏為實際負擔扶養義務、實際教養子女之父或母的姓氏。尤其若子女已有自主意識,明確表達不願繼續沿用未履行扶養義務一方之姓氏,法院也會重視子女主觀意願。若子女已成年,依第1059條第3項規定,得自行聲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變更次數仍以一次為限。
實務上亦常見法院認定未支付扶養費者「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作為支持變更姓氏的理由。換言之,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不僅須面對法律上扶養費債務責任,也可能因其行為影響親子法律關係與子女姓氏的延續性。須注意的是,若屬協議離婚,當初離婚協議書中對於子女姓氏已有明文約定者,日後若欲變更,除非雙方再次合意,否則須循法院聲請程序,並提出上述法定情形及具體證據加以佐證。若單方面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姓氏,將不予受理,務必依法循聲請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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