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應該如何處理?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大陸配偶若在台遭受家庭暴力,應優先確保人身安全,勇敢報警或撥打113通報,並儘速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中止侵害並建立法律依據;同時善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入出境相關辦法,透過替代保證人、保護令、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等方式,續留台灣並爭取其作為母親與受害人的權益。國家雖無法防止每一件婚姻暴力的發生,然透過立法設計、行政執行與司法救濟之密切配合,已為受害大陸配偶建構一條從通報、保護、救援到續居的完整法治之路,使其無需再為身分與暴力之間妥協,而能在法治保障下重獲新生。

 

律師回答:

大陸配偶在台因婚姻關係而合法居留,惟當婚姻中出現家庭暴力時,其處境常因身份、經濟、人際與法令限制而更顯脆弱。家庭暴力防治法作為保障家庭成員免於暴力侵害之國內法,對於在台大陸配偶同樣具有適用性,並非僅限本國籍國民。無論婚姻存續與否,家庭暴力防治法皆已於第3條明文規定,凡屬「家庭成員」身分者,包括現任或曾任配偶、直系親屬、同居人等,皆得聲請保護令,依法獲得司法保護。

 

家庭暴力類型涵蓋身體暴力、精神控制、經濟壓迫、性暴力等,不以肢體傷害為限,故如大陸配偶長期遭受丈夫言語侮辱、貶抑自尊、威脅驅逐出境或經濟斷絕,即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得依家暴法提出救濟。大陸配偶可至地方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包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並可透過警察協助取得通報紀錄或驗傷證明,以強化聲請證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並未因當事人為大陸配偶而受限,亦不以有無中華民國國籍為適用門檻,法院於審查保護令聲請時,重點在於家庭成員間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之事實,而非身分來源,故應鼓勵大陸配偶及早舉證、自保並主張其正當權益。

 

由於大陸配偶多數在台係以「依親」為居留事由,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其居留需有在台之配偶擔任保證人,實務上常見配偶施暴後再以撤回保證人身分威脅,欲使大陸配偶喪失合法身分而無法續居留。此種狀況已違反基本人權保障,近年來內政部已針對遭家庭暴力之大陸配偶提供替代措施。

 

依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其中第17條修正規定,若大陸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並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且在台有未成年子女者,得請地方社政或警察機關代為擔任保證人或協助出具蓋有公章之保證書,用以替代配偶之保證,繼續辦理居留或延期手續。

 

該制度保障大陸配偶即使婚姻破裂或遭配偶撤回保證,仍得以自身法定權益為基礎,維繫與子女間之關係與台灣之生活。此措施亦體現家庭暴力防治法與移民政策之聯動,避免以移民身分為籌碼壓迫弱勢配偶,並落實家庭保護政策的多元面向。若大陸配偶決心結束婚姻關係並離婚者,則依該辦法第14、26、33條之規定,原則上居留原因(即婚姻)消滅即應廢止居留許可,但仍有例外條件得以續留。依據該法令,大陸配偶於離婚後三十日內再婚、或取得在台設籍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因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設籍子女者,即可繼續申請居留或定居,不受婚姻存續限制。

 

是以,若大陸配偶能證明遭家庭暴力並取得判決或保護令,則即便離婚亦不致影響其合法居留資格。實務上,大陸配偶若須辦理居留或延期,應備妥相關文件,如法院核發之保護令、戶籍謄本、在台子女資料、原居留證影本、通報紀錄等,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提出申請,且無須施暴配偶陪同。若逾期未申辦,可能面臨限期離境或強制出境風險,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即展開申請。國家機關如社會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單位與移民署已建立橫向聯繫網絡,於接獲通報後可即時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包括庇護安置、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加害人處遇等,並於必要時提供保證人替代與行政協助。

 

若大陸配偶願配合就業輔導,尚可申請創業貸款或接受勞工局就業媒合,增加經濟獨立性,進一步脫離暴力環境。值得注意的是,遭遇家庭暴力之大陸配偶常因語言隔閡、文化差異、法律不熟悉或移民身分疑慮而不敢求助,故政府亦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提供多語言服務,受理通報、提供諮詢、協助庇護等服務,讓非本國籍配偶亦能安心使用。倘有警察拒絕受理或態度不佳,亦可轉向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婦女團體尋求協助。

-家事-親屬-家暴-外籍配偶-大陸配偶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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