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狀況可以聲請保護令?如何聲請?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保護令制度為家庭暴力防治中最重要的法律工具,被害人應善加利用,並配合警察與社福單位所提供之庇護、輔導、法律協助,方能脫離暴力循環,重建安定生活。若遭遇言語、肢體、經濟或性別暴力等各類家暴情形,應盡速尋求法律協助或撥打113保護專線,由專業單位協助啟動保護程序。此時,保護令不僅是法律文件,更是一道安全屏障,保障受害者與家人免於暴力威脅,重拾生活尊嚴與平安。

 

律師回答:

保護令制度係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最核心之設計,目的在於有效預防家庭暴力持續發生,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與生活安寧。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類。凡遭遇家庭暴力之情事者,無論是否已報案或提起訴訟,皆得依此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依據第10條,被害人可自行向地方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自行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代為聲請;檢察官、警察機關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代為聲請。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11條,保護令應由被害人或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而於設有家事法院之地區,則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專責處理。

 

第12條規定保護令原則上應以書面聲請,但若有急迫危險,檢警或主管機關可透過言詞、傳真或其他科技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可於夜間或休息日時為之。法院為定管轄權可調查住居所,並得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請求秘密訊問、密封資料。

 

依第13條,若聲請內容有形式或實體之欠缺,法院得命補正,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可隔別訊問,並允許被害人親屬或輔導人陪同陳述意見。審理不公開,且法院於必要時可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意見,審理中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並應即行審理,不得以其他訴訟案件為由延緩。

 

依第14條,法院於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職權核發包括禁止加害人實施暴力、騷擾、聯絡、命其遷出或遠離被害人住所、指定子女權利義務或會面方式、命其支付租金或扶養費、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負擔律師費或醫療費用、刪除性影像或申請網路下架等內容的通常保護令,並得視情況核發多項命令。法院於定子女事項時應考量最佳利益,並得徵詢意見,且處遇計畫應載明完成期限。

 

第15條明定通常保護令效期為兩年以下,得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不超過兩年。法院於裁定前,原令不失效,並應即時通知各執行機關。第16條規定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審理通常保護令前先核發,範圍得包含十四條所列命令,若有急迫危險,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可透過傳真或其他設備即時送達警察機關。此等命令自核發時起生效,若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即失效,法院亦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或變更。

 

依第17條,法院對於命加害人遷出或遠離之命令不因被害人同意撤銷即失效,避免遭脅迫或誘導而放棄保護。

 

第18條規定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送達當事人與執行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建置查詢系統,供執行之需。

 

第19條要求法院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並應與主管機關合作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提供庇護、法律及心理支持。第20條則規定保護令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家事事件法,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停止執行。

 

實務上,保護令對於受害人具相當之保護效果,除限制加害人接近或聯繫外,亦可保障生活穩定,如取得租金、扶養費或必需品使用權,並防止個資外洩與性影像之擴散。其申請方式主要為書面聲請,但如遭遇緊急情形,可透過警察或社福機關協助,即時啟動保護機制,最短四小時內可獲得緊急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雖需經法院審理約三十至四十日,但其核發後之效力最長可維持兩年並得延長,提供中長期保護。聲請保護令亦可透過律師或社福團體協助完成聲請書與相關準備工作。由於保護令核發後將通知警察與相關機關並可列管執行,對於加害人具實質威嚇與約束力,避免其再次接近或侵害被害人。值得注意的是,聲請保護令前被害人應評估所需項目與申請種類,若有高度危險,應先以緊急保護令因應,俟法院審理再取得通常保護令為宜。

 

此外,保護令核發後,如有需要亦得聲請法院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進行心理、認知或親職教育輔導,根治其施暴傾向。聲請保護令之法院原則為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申請時不須親自前往法院辦理,可透過律師、檢警或社福單位協助書面聲請,亦可選擇不揭露住所,僅記載送達處所,以維護人身安全。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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