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家庭暴力」?應如何搜集及保全證據?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無論形式為何,皆為對人格尊嚴與基本權利之重大侵害,面對家暴行為,除應即時脫離危險環境並向社福機構或警政機關求助外,更應積極搜集證據並依法聲請保護令,以保障人身安全與法律權益。證據蒐集須合法妥適,尤其涉及錄音監聽或影像拍攝者,應避免侵害他人隱私權與通訊自由,並得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證據組織與聲請策略。此外,相關社福單位如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社政單位、警政署婦幼警察隊等均提供緊急庇護、心理諮商、法律協助等資源,得善加利用。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是一種基於家庭關係而產生的隱蔽性與持續性暴力,其對象不限於配偶,亦包括前配偶、同居人、直系或旁系血親姻親、親子關係或其他家庭成員等,行為人可為現有或曾經共組家庭之人。在類型方面,身體暴力層面涵蓋虐待、遺棄、強迫、引誘、濫用親權、利用兒童少年犯罪、妨害自由或性侵害等行為,常見形式如毆打、推擠、拉扯、摑掌、扼喉、以器械攻擊等,均屬直接侵害身體自主與安全之表現。精神暴力則包括以言語羞辱、謾罵、威脅、冷落、控制行動、跟蹤監視、故意使對方感到恐懼或無價值等方式,足以對被害人心理產生重大壓力,甚至導致長期焦慮、憂鬱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其中,言詞虐待可能呈現於日常對話中,透過侮辱、詆毀、否定人格、羞辱體貌或背景等方式造成精神摧毀;心理虐待則可能是長時間限制自由、監控行為、禁止交友、竊聽隱私、網路監控或散布隱私資訊;性虐待則指非合意性行為、強迫觀看色情影片或進行異常性幻想行為;此外亦包括經濟暴力,如拒絕提供生活費、限制經濟資源使用、控制銀行帳戶、逼迫借貸、侵占財產、或強迫擔任保證人等,使被害人無法獨立生活、自主支配財務,形成一種系統性依賴與壓制。

 

面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為保障自身安全與權益,應盡早採取法律行動,其中最重要者即為搜集與保全證據。

第一,建議立即就醫並請醫師開立診斷書,並於病歷中註明傷勢原因,如「因家暴致傷」,醫療證明為確認身體傷害與時間點之最直接依據;

 

第二,拍攝傷勢照片時應保留時間戳記,並以清晰照明拍攝不同角度,以防日後遭否認;

 

第三,報警紀錄亦為重要佐證,如曾撥打110報案,應向警方申請報案三聯單或報案紀錄證明,或由警方到場協助時請其筆錄記載暴力情形;

 

第四,如家庭暴力為言語或精神虐待者,建議錄音錄影保存對話內容,蒐證時須注意不得侵害他人隱私權,並應以合法方式取得,以免未來在法院遭排除證據能力;

 

第五,如有目擊證人,如鄰居、朋友或子女,亦可請其出具證明或於法院作證補強;第六,如有威脅簡訊、社群平台訊息、電子郵件等書面紀錄,應立即截圖或列印備存,並確認含有日期與傳訊者資訊,以資佐證言詞暴力與精神施壓事實;

 

第七,應盡可能記錄暴力發生經過,如時間、地點、內容、加害人行為及後續處置情形,並記錄多次施暴情形形成完整歷史紀錄,以利向法院說明家庭暴力之持續性與嚴重性。

 

蒐集完成後,應儘速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視被害人之急迫危險與需求選擇申請。聲請人可為被害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親屬、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聲請方式以書面為主,若為緊急保護令,可透過言詞、傳真或其他科技方式聲請。法院對於聲請應即行審理,並得命相對人不得接觸、聯絡、騷擾、跟蹤,或命其遷出共同住所、支付扶養費與律師費等措施。保護令有效期間通常為二年以下,得聲請延長。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保護令案件時將重視證據內容之完整性與一致性,因此事前之紀錄與佐證蒐集愈詳盡愈有助於法院裁定保護令之核發。若有子女牽涉其中,法院亦會就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進行審酌,命相對人不得接近或命子女暫時監護與扶養安排。

 

家庭暴力非單一事件,而是系統性權力與控制的表現,唯有透過積極法律途徑與社會支持系統介入,方能協助被害人脫離危機,重建生活與尊嚴。最後提醒,證據的保全應儘早進行,以免事後遭加害人毀損或篡改,影響保護令核發與刑事處理之成敗。每一位家庭暴力受害者都不該孤軍奮戰,面對傷害,社會與法治都應成為最堅強的後盾。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定義-家暴處理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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