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保護令?被害人拿到保護令就可以按照過往方式自由生活?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雖提供保護工具,但真正能守護自身安全者仍是自己。武器固然重要,但若不具備使用之能力與警覺,即無法發揮作用。保護令並非萬能之盾,唯有被害人自身建立風險意識、主動避險、防範未然,結合家庭、社政、司法等多元網絡之支持,方能真正遠離暴力陰影,重新展開平安生活。保護令是為賦予被害人法律上的力量,而非現實中制伏暴力的物理手段,被害人應重新設計生活、謹慎選擇接觸對象與場所,以實踐保護令所賦予之法益,才能真正實現遠離暴力、恢復自由的目標。

 

律師回答:

民事保護令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由法院核發用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命令,其目的在於阻止加害人持續施暴,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與尊嚴。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分別依照緊急程度與程序要件而有不同的申請方式與適用情境。通常保護令須由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審酌雙方陳述與相關事證後裁定是否核發;暫時保護令則係在正式裁定前,由法院基於保全人身安全之急迫性,得不經訊問對造即核發;而緊急保護令則須由警察機關、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代為聲請,法院得於當日核發,立刻發生法律效力。被害人獲得民事保護令後,雖然在法律上取得對加害人之約制手段,但並不代表從此可以回到以往的生活模式。

 

保護令是一項法律工具,並非具備實質防禦力的盾牌,被害人必須從此重新檢視生活環境、行為習慣與人際往來模式,主動採取警戒與預防措施,以因應仍可能潛藏之危害風險。首先,應解保護令所賦予的效力乃限於法律範疇,例如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不得接觸、通話、通信、跟蹤或進入住居所、工作場所等特定地點,以及命加害人遷出住所、完成處遇計畫等,但這些條款能否真正落實,須仰賴加害人是否遵守與執法機關是否能及時處置。

 

保護令本身不具自動防護機制,亦無法預測加害人下一步的行為,被害人應自覺地提高警覺,檢視住居所是否安全、是否設有監控裝置、門鎖是否牢固、是否有可信賴的親友或鄰里能夠即時求助等。此外,應避免重複暴露於過往曾遭加害人攻擊之場域,譬如固定路線、時間的上班或接送子女路程,若有可能,應考慮暫時更換住處、工作地點或安排親友陪同外出,必要時亦可請求警方協助安排安全措施。

 

有些被害人會誤以為拿到保護令後,加害人即不敢再接近,於是放下防備,然而家庭暴力之本質往往是控制與反覆,許多加害人在受到法律約束後仍可能以其他方式騷擾、操控或報復,若被害人對此掉以輕心,反而會增加再次受害之風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明定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屬非告訴乃論罪,亦即即使被害人未提出告訴,警方或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但實務上若被害人未能即時舉證,例如錄音、錄影或其他證明違反保護令行為之資料,仍有可能導致執法困難。

 

是故,被害人應養成紀錄、存證之習慣,例如保存簡訊、錄音、來電紀錄,並盡速向警方報案,以利執法機關依違反保護令罪追訴加害人責任。被害人亦應意識到,雖然自身係家庭暴力之受害者,並獲得法律保護,但生活中仍需積極作為,包括申請社政資源協助、心理諮商、法律輔導及尋求居所安置等,以協助其自暴力環境中復原與重建自我,並培養對未來風險之判斷力與應對力。

 

家庭暴力往往非單一事件,而是長期的權力操控與人身侵害,被害人若繼續將自身置於可受攻擊之處,例如與加害人共同生活、頻繁聯繫或主動示好,則即使保護令形式上生效,仍難達其真正保護功能。此外,聲請保護令時不宜貪多求全,應依實際危險狀況選擇必要條款,否則法院為求慎重,調查項目越多,核發時程越長,恐不利於即時保護。對於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其他無法自行聲請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親屬、檢察官、警察或社政機關均可代為提出聲請,而緊急保護令則由主管機關或警方主動聲請,無需被害人提出。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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