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與直系親屬間虐待是否可請求判決離婚?

20 Feb, 2020

律師回答:

夫妻無法達到離婚協議時,這時便須要判決離婚,我國民法有具體列出十個離婚原因,只要有符合其中任一項,即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判決離婚之絕對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分為十類,凡有達成其中一項,即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其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規定:「夫妻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虐待,或是一方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因此,「不堪同居之虐待」除夫妻間,尚包括夫妻與直系親屬間即絕對判決離婚事由之一。

 

按夫妻結婚後,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應尊敬孝養,他方之尊親屬應對夫妻一方視如己出,如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彼此對待如仇怨,亦為婚姻破碎之原因。所謂「虐待」,指客觀上已達於「不堪繼續為共同生活之程度」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949號判例意旨、34年上字第3968號判例意旨參照、最高法院44 年台上 字第 26 號判例)。

 

最常發生於婆媳之間發生爭吵,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親屬」不以直系血親為限,直系姻親也包跨在內,如「老公之繼母」虐待其媳婦,亦可以此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若只是翁媳(婆媳)之間,因為「家庭細故發生之摩擦」,法院不能認定為有判決離婚之原因(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949號判例意旨、19年上字第2426號判例意旨參照)。必須實際上有「與直系尊親屬共同生活者」,始有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043號判例意旨參照)。若夫妻已與他方之直系親屬「分居」或「有分居之可能」,而無須繼續共同生活者,即不屬之(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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