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與直系親屬間虐待是否可請求判決離婚?

20 Feb, 2020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確實規定了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直系親屬施以虐待,或者另一方的直系親屬對夫妻一方施以虐待,都可以作為絕對判決離婚的理由之一。這個情況通常會發生在婆媳之間的衝突,因為這樣的衝突可能對夫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甚至導致婚姻破裂。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判斷是否達到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時,會考慮是否有實際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存在,而不僅僅是婆媳之間的家庭瑣事或摩擦。如果夫妻已經分居,或者有可能分居,並且不需要繼續共同生活,則不適用這項法律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無法達到離婚協議時,這時便須要判決離婚,我國民法就判決離婚之絕對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分為十類,凡有達成其中一項,即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其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規定:「夫妻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虐待,或是一方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因此,「不堪同居之虐待」除夫妻間,尚包括夫妻與直系親屬間即絕對判決離婚事由之一。

 

判決離婚的絕對事由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框架,用於判斷夫妻關係是否已達到無法修復的地步。其中第1052條第1項第4款指出,若夫妻的直系親屬之間存在虐待行為,無論是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且這種虐待已經到了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就可以成為判決離婚的充分理由。這顯示了法律對於家庭內部和諧與個人尊嚴的重視。

 

不堪繼續為共同生活之程度

 

按夫妻結婚後,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應尊敬孝養,他方之尊親屬應對夫妻一方視如己出,如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彼此對待如仇怨,亦為婚姻破碎之原因。所謂「虐待」,指客觀上已達於「不堪繼續為共同生活之程度」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949號判例意旨、34年上字第3968號判例意旨參照、最高法院44 年台上 字第 26 號判例)。

 

「虐待」這一概念是判斷離婚案件中的一個關鍵因素,尤其是在考慮是否達到了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根據您提到的最高法院判例,「虐待」被定義為一種客觀上的行為,這種行為已經嚴重到足以使另一方感到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這包括但不限於身體上的虐待,也涵蓋了精神上的折磨和情感上的忽視。

 

最常發生於婆媳之間發生爭吵,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親屬」不以直系血親為限,直系姻親也包跨在內,如「老公之繼母」虐待其媳婦,亦可以此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若只是翁媳(婆媳)之間,因為「家庭細故發生之摩擦」,法院不能認定為有判決離婚之原因(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949號判例意旨、19年上字第2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具體而言,法院在判斷「虐待」主要以對於夫妻一方對於親屬之行為對於共同生活的實質影響,如:

 

行為的嚴重性:

是否行為本身就足夠嚴重,以至於對受害者的生活造成了根本性的影響。

 

持續性和頻率:

虐待行為是一次性的還是持續性的?發生的頻率如何?

 

受害者的感受和反應:

受害者是否感到深度的恐懼、痛苦或被剝奪基本的人格尊嚴?

 

社會和文化背景:

考慮到當地的社會和文化背景,行為是否被普遍認為是不可接受的?

 

當夫妻與直系尊親屬共同生活時,任何尊親屬的行為都可能直接影響到夫妻的日常生活和心理健康。這種密切的生活接觸增加了尊親屬行為對夫妻關係的潛在破壞性。

 

分居的實際意義:

如果已經分居,則直系尊親屬的行為對夫妻一方的影響較小,因此法院認為虐待的直接影響和法律上的適用性相應減少。

 

本款必須實際上有「與直系尊親屬共同生活者」,始有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043號判例意旨參照)。若夫妻已與他方之直系親屬「分居」或「有分居之可能」,而無須繼續共同生活者,即不屬之(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判決)。

 

法院在評估這類案件時會考慮全面的情況,包括夫妻雙方的生活狀況、教育背景、社會地位等因素。這樣的判斷不僅涵蓋了夫妻之間的直接關係,也包括了與直系親屬的互動,如婆媳之間的關係。法院特別強調,除非家庭間的摩擦已經嚴重到影響共同生活的基本條件,否則一般的家庭細故不構成離婚的理由。

 

此外,當夫妻與對方的直系親屬已經不再共同生活,或者有分居的可能時,這條法律可能就不適用。這意味著法院在做出判決時會考慮到實際的居住狀態和生活環境。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考慮虐待行為的框架,虐待的定義不僅限於肢體暴力,同時也包含了更廣泛的精神和情感虐待。法院通過這樣的標準來確保能夠全面評估夫妻間的互動和個體的福祉,並在必要時提供法律上的解決方案。

 

一位經驗豐富且專業的律師可以幫助客戶更理性地處理離婚過程,特別是在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和情感衝突時。合適的法律諮詢不僅可以幫助釐清法律條文,還可以協助當事人有效地溝通和解決分歧,減少不必要的心理和經濟負擔。因此,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選擇合適的律師和採取適當的法律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強制離婚-虐待-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427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