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家暴保護令?保護令就是鎖血無敵外掛嗎?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保護令的制度設計固然提供受害者一層法律保障,但是否能發揮實效,端視執法單位與被害人自身的合作與配合。就像「鎖血無敵外掛」這種說法,形容保護令好像能無限抵擋傷害,實際上是過度理想化,畢竟法律保障的力量仍須依賴司法與執法系統的快速反應與嚴正執行,才能有效遏止家庭暴力行為。現代社會愈加重視人身安全與家庭倫理秩序,保護令的制度正是維護這些價值的重要工具,然而它終究只是工具而非萬靈丹,因此除了依法取得與執行保護令之外,亦需強化社會整體對家庭暴力的認知、通報與支援網絡的建立,方能真正使保護令不只是紙上談兵,而是實質上的安全防線。被害人自身更要清楚了解自身權利,勇於求助與堅定維權,唯有如此,才能讓保護令成為具體有效的法律利劍,而不只是寄望在法律條文中的美麗願景。

 

律師回答:

所謂的家暴保護令,全名是「民事保護令」,其根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目的是藉由法院的介入與裁定手段,對家庭暴力的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與少年,以及其他特定家庭成員提供法律上的即時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設計的保護令制度,原本就並不限於法律上具有婚姻、血親或姻親關係者,也涵蓋事實上共同生活的家屬及情人,亦即只要存在一種密切的生活互動、情感依附、權力不對等或控制關係,便可能受到此一法律所保護與規範,實務上最常見的如同居未婚伴侶、分手後仍持續糾纏的舊情人,乃至因戀情轉變而產生精神控制、身體侵害、跟蹤騷擾的「前任」關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已明確增訂年滿十六歲的被害人,若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者,得準用關於保護令申請與裁定、執行及違反處罰之相關規定,包括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有關保護令類型與聲請程序、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所列保護內容(如禁止接觸、禁止騷擾、命遠離住所、交付醫療與損害賠償費用等),並準用後續執行與延長程序規範。該條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是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即使沒有共同生活、同一戶籍、結婚登記等形式要件,只要雙方有穩定交往並曾發生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即可準用保護令規定。

 

保護令可分為三種類型,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者皆自核發時即生效,並有其各自的適用條件與程序。其中,通常保護令必須經法院審理後核發,最長有效期間為兩年,如有必要,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二年;若被害人於期間內申請延長,在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仍持續有效。若為緊急狀況,法院可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被害人聲請,在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透過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方式通知警方,確保保護令的立即執行。保護令內容可包括禁止家庭暴力行為、禁止聯絡或接觸、命加害人遷出共同住居所、設定特定距離不得接近、規定特定財產的使用、命交付扶養費、醫療或庇護所費用、禁止查閱戶籍或學籍資料、交還或刪除性影像,並得命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等。

 

而處遇計畫可能包括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親職教育或治療處遇等,法院將會綜合被害人安全需求與家庭狀況加以判斷與命令。依第16條規定,在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前,亦得依聲請或職權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使被害人能在審理期間即獲得法律保障。

 

家庭暴力的定義相當廣泛,不限於身體上的傷害,也包括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與脅迫等不法侵害,例如辱罵、威脅、跟蹤、限制金錢使用等,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受保護的家庭成員範圍也很廣泛,除了現有或曾有婚姻、血親、姻親關係的人之外,也包括曾有同居關係的人,甚至依民法第1123條第2、3項所稱的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非親屬同居人,都可能是保護令涵蓋的對象。

 

然而,值得強調的是,保護令本質上只是一種手段、一項法律工具,它是一面盾牌,不是一面能主動攻擊敵人的矛,更不可能像遊戲外掛一樣能鎖血防禦不死。法官開出的保護令對守法者有效,對不守法甚至本質已具暴力傾向者,可能只具有限嚇阻作用。因此,被害人對於另一半是否為人渣、是否值得信任、是否在憤怒之下會衝動行兇,應該比任何人都清楚,倘若對方已多次實施控制、暴力、跟蹤或威脅行為,則即使取得保護令,也應該提高警覺,加強個人防護與通報準備,而不是一紙保護令在手便鬆懈自我防衛。反之,若一旦發現對方未因保護令而有所收斂,反而激烈報復、持續騷擾時,更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與社政系統,尋求庇護、強化緊急應變,必要時調整居住地或通勤路線以確保安全。在實務運作中,保護令制度確實已經發揮一定效力,許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因保護令的存在而能擁有喘息空間,但也必須坦率承認,面對少數無視法律規範、執意傷害被害人的極端個案,單靠法院命令與警察保護,有時來不及發揮預防作用,這正是為何家庭暴力防治系統不應只依賴保護令,還必須整合心理輔導、社工介入、庇護中心安置與醫療照護等多元資源,共同構成一個防護網。而對當事人而言,更應理解,申請保護令只是第一步,建立完整的風險評估與危機因應策略,才是真正保護自身安全的關鍵。

 

此一修法,正是因應現代社會親密關係樣態多元化所做出的調整,避免過去只保障「家庭成員」所導致的保護漏洞,而從刑事與民事機制雙軌運作來補強受害者的法律武器。這樣的立法設計正反映家庭暴力不再侷限於傳統家庭結構,而是強調「實質受害與控制關係」是否存在,防止暴力延伸至無名份的情感關係中。

 

從此可知,保護令制度強調的是「現實的危險性」而非「法律上的關係形式」,因此,無論是前男友、現女友、未婚同居伴侶、離婚後仍糾纏的前配偶,皆可能成為保護令的對象與主體。簡言之,保護令並非萬靈丹,而是法律提供給被害人一個強制加害人約束行為的命令工具,它的成效端視對方是否尊重法律、警方是否落實執行、當事人是否建立多層次安全機制。若將其誤解為萬無一失的「鎖血外掛」並盲目信任,反而可能在關鍵時刻放下戒備,使壞人有機可乘,最終釀成無可挽回的遺憾。

 

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時,將綜合各項證據與當事人聲請內容做出裁定,並會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徵詢子女或社會工作者意見後決定子女的照顧安排、會面時間與場所。保護令的違反是刑事責任,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核發保護令後,警察機關與主管機關負有執行及通報的義務。然而,儘管保護令是法律命令,其保障功能仍取決於執行效果與加害人是否守法。事實上,保護令並不是萬能的防護罩,並非發出保護令後就絕對安全,尤其是當加害人具有高度控制欲或報復心時,仍可能鋌而走險,因此即便已取得保護令,當事人仍需保持警覺與危機應對準備,例如更換住址、電話、工作場所等,並與社政單位、庇護中心保持聯繫,以爭取更實質性的安全保護。除了法律手段,被害人亦可尋求心理輔導、家庭支持與社區資源的協助,透過多元的支持系統協助其脫離暴力情境。

 

因此,我們不應因個別失敗案例就認定「法律無用」,也不該將法律手段妖魔化,而應理解法律的功能邊界與實務運作條件,進而善用制度保護自己。更應該主動提高辨識風險的能力,慎選伴侶、警覺控制行為、勇敢求助報警,不僅是依靠保護令,更是主動出擊保障自身安全的實際作為。保護令可以是你的盾牌,能擋下許多威脅,但面對手持利刃的壞人,仍需智慧與警覺相輔才能平安度過危機。面對暴力,法律會站在你這邊,但第一道防線,永遠是你對危險的意識與行動。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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