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跟蹤騷擾?
問題摘要:
跟蹤騷擾防制法不僅提供法律名義下的保護機制,更是將過去模糊地帶中的人身安全問題具體化、制度化,讓警方得及早介入,法院得發揮司法保護功能,並最終對加害人課以適當之刑事責任。這樣的法律進步,象徵台灣社會對性別正義與人身自由的高度重視。被害人若認為自己已符合法律條件,應主動蒐集證據如錄音、訊息、監視影像等,並及早向警方報案、申請保護,善用法律給予的武器,避免事件惡化。跟騷不是曖昧、不是浪漫,更不是愛的表現,而是對自由與尊嚴的侵害,唯有社會共同建立明確界線與法律保障,才能讓每個人都能在安心的環境中生活。
律師回答:
跟蹤騷擾是現代社會中越來越被重視的人身安全問題,尤其當行為具備反覆性、持續性並與性或性別有關,且足以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懼與生活影響時,法律應有所因應。台灣在110年11月19日正式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這部歷經六年倡議才完成立法的法律,目的就是為填補現行法規對非親密關係中的跟蹤騷擾保護不足的漏洞。此法自總統公布後六個月起正式施行,標誌著我國在人身安全與性別暴力防治上邁出關鍵一步。
過去面對跟蹤騷擾,除少數情況可適用恐嚇罪、強制罪、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外,若僅屬於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則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處理,亦即「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警方可裁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然而實務上,行為人常在警方出現時暫時停止,警察離開後又復發,加上處罰輕微,難以對持續騷擾者產生足夠嚇阻力。
因此,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動機即在於從法律制度層次正視「非家庭關係」下的性別暴力與持續騷擾問題。新法引入刑事責任、保護令制度與行政介入三階段保護架構,成為我國法律系統中針對此類案件的完整回應機制。
根據該法,所謂「跟蹤騷擾行為」必須符合四個構成要件:
第一,行為具有反覆性或持續性,非單一偶發事件;第二,行為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第三,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基於戀慕、追求等動機;第四,行為須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懼,進而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些條件缺一不可,因此如單純記者基於採訪需求之跟追,不涉及性別動機者,仍應回歸社維法規範。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對被害人親屬的跟騷行為本身與性無關,只要起因於性別動機對被害人的跟騷行為,也納入本法適用範圍中,擴大保護對象的實質層面。法律明確列出八大類跟騷行為,包含: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出入場所;三、以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等語言或動作對其攻擊;四、以電話、網路或其他通訊設備干擾其生活;五、要求聯絡、約會或其他過度追求行為;六、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影像或物品;七、散布毀損名譽的訊息或物件;八、濫用個資或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這些行為均為社會中常見且具隱私侵害性質的騷擾手段。法律的設計不只在於懲罰,更重於預防與保護,因此該法規劃三層處理機制。
第一層為警察書面告誡,當受害人報案時,警方得先調查事實,如認有跟騷行為,則以書面警告行為人,並告知後果,此舉在多數初犯案件中可產生警示作用。
第二層為保護令制度,若書面告誡後行為仍繼續,或情節重大,警方、檢察官或被害人即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得裁定禁止行為人接近被害人、限制其行動範圍、甚至要求接受治療性處遇。保護令期間最長為兩年,可申請延長,並得免記載申請人聯絡方式,保障被害人安全。
第三層即為刑事責任,若行為人持續進行前述行為,構成跟騷罪,將依法追訴處罰,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若違反保護令亦屬獨立犯罪,可另科刑責。
-家事-親屬-跟蹤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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