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管男女朋友間家庭暴力嗎?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男女朋友間的同居暴力,或未同居但有親密關係者,只要發生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法律都提供明確的保護途徑。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對象已涵蓋現代多元社會中各種伴侶型態,透過民事保護令制度,讓受害者能夠迅速有效地阻止加害行為並遠離危險。面對家庭暴力問題,受害人應勇敢求助,善用法律工具捍衛自己的安全與尊嚴,避免暴力持續或擴大,讓社會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真正落實在每一段人際關係之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探討法律能否介入男女朋友之間的家庭暴力問題時,首先要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若是同居情侶間發生暴力行為,法律確實可以介入並提供保護。例如,若男友對同居的女友施以暴力,女友除可以依刑法提起傷害罪的告訴之外,亦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明確將「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列為該法所定的「家庭成員」,因此即使尚未結婚,只要有同居事實,就能適用相關法律規範。家庭暴力的定義不僅限於身體傷害,也包括精神上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等行為,因此只要男女朋友同居期間或曾有同居關係,即便事後分開,仍可依法尋求法律保護。

 

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需由受害人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如果受害人正面臨急迫的家庭暴力危險,例如男友正在施暴或有施暴之虞,則可以直接向轄區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以電信、傳真等方式即時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須於最慢四小時內核發,並將緊急保護令以電信傳真即時送達警察機關,保護令一經送達即時生效。緊急保護令可以禁止施暴者對受害人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接觸,必要時甚至可以命令施暴者立即遷出共同居住處所,並限定其不得接近受害人住處一定距離內,確保受害人人身安全。

 

親密關係伴侶

而針對未同居但存在親密關係的情侶,如僅是交往但並無同居,家庭暴力防治法於近年也已增訂相關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被害人只要年滿十六歲,即使未與加害人同居,只要雙方存在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出的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亦得準用該法第九條至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相關規定,聲請各類型保護令。因此,不論是同居與否,只要雙方存在親密關係而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受害人均可依法請求法院介入保護。

 

親密關係伴侶的定義,是指雙方基於情感或性行為發展出的親密社會互動關係。這樣的關係未必需要同居作為要件,只要有穩定且具有情感依附或性互動的情形,即符合條文要件。這使得更多受害人能夠在尚未與對方同居,或因關係破裂分居後,仍然能夠依法請求法律保障自身安全,避免暴力再度發生。實際上,這樣的立法變革,正是因應社會型態變遷,例如同居文化普及、交往關係多樣化,確保法律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全面保護。

 

民事保護令的內容

此外,民事保護令的內容除禁止施暴、接觸、騷擾、尾隨之外,也可以針對施暴者設下進一步義務,例如命施暴者接受輔導、戒除酒癮、毒癮、怒氣管理課程,甚至安排心理治療,以從根本改善施暴者行為。法院核發的保護令通常具有一定期間,例如一年,屆期前可以聲請延長,視情況可再續期,確保受害人能持續受到保障。

 

在保護令核發後,警察機關也負有即時處理違反案件的義務。只要受害人向警方報案,警察應立即介入處理,防止施暴者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這樣的設計,能夠讓受害人於遭遇再次侵害時,不必再獨自承受恐懼與危險,而能立即獲得公權力的介入與保護。因此,當男女朋友、同居伴侶或其他親密關係的人之間出現暴力時,受害人完全不必擔心無法尋求法律協助,不僅可以提告刑事傷害罪,還可以依法聲請民事保護令,雙重保障自身的安全與權益。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為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應核發通常保護令,包括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接觸、命令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定暫時扶養費用、命令負擔醫療費、庇護所費用、律師費,甚至可命令完成處遇計畫或命刪除不當性影像。也就是說,保護令的範圍並不僅限於單純的人身自由保護,還可以包括經濟支援、子女照護安排,以及防止數位性暴力的手段,如刪除網路性影像。

 

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如果情況緊急,無法等待法院完整審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也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涵蓋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聯絡行為、命遷出、命遠離、禁止查閱戶籍資料等各種緊急保護措施,確保受害人在最短時間內獲得救濟。尤其是緊急保護令,可以由警方在夜間或假日經由電信、傳真向法院申請,法院須於四小時內審核作成裁定,使保護機制不中斷。

 

違反保護令的處罰

法律對於違反保護令的處罰,強化保護令的效力,使其不僅止於形式上的規定,而是具有實質的威懾力。違反保護令的施暴者,不僅要面對民事責任,更將背負刑事責任,重則可能面臨自由刑的剝奪。此外,針對違反保護令案件,警察必須即時介入,迅速阻止施暴行為,並協助受害人進一步聲請保護措施或報請檢察官偵辦,展現國家對於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場。

 

當家庭暴力受害人成功申請到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後,若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所列的禁止事項,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律規定的違反情形包括禁止施以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非必要聯絡、命令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或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禁止未經同意重製、散布、交付、陳列或觀覽被害人性影像等多項義務。由此可見,法律對於保護令之效力具有高度強制性,違反者必須嚴肅面對法律制裁。

 

從現行規範可以看出,無論施暴者是配偶、同居伴侶、男女朋友、未同居但有親密關係的對象,只要發生身體、精神、經濟上的不法侵害,被害人皆可依法聲請保護令獲得全面保護。尤其是透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後,法律進一步擴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讓更多非典型家庭結構下的受害者,也能夠獲得與傳統婚姻家庭中同樣的保護。

 

因此,面對家庭暴力,不論身分關係為何,受害人都應當勇敢行動,及時報警、申請保護令,不僅能防止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也能藉由法律賦予的制裁機制,捍衛自身的尊嚴與安全。同時,社會也應持續強化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推動相關法律的教育與宣導,讓每個人都能解自身權益,並勇於使用法律工具保護自己與身邊的人,真正實踐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目標。法律的設計不僅是為懲罰施暴者,更是要及時介入保護受害者,讓每個人都能在安全、尊重的環境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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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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