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認定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
問題摘要:
法院認定保護令有無核發必要之判斷方式,是在防止侵害與限制權利之間進行利益衡量,若命令內容屬於「禁止不當行為」者,法院多從寬核發以強化預防機能,若命令涉及實體負擔或限制相對人權益,則法院核發前將更為謹慎審查聲請事由與附隨證據,兼顧雙方程序保障與社會公共安全。聲請人於聲請時應全面考慮需求並具體敘述,切勿聲請過廣或目的不明,以免反致聲請被駁回或引發法律風險。保護令之本質是一種快速介入的法律保全措施,法院認定標準具彈性與個案調整空間,其成敗關鍵即在於聲請人是否能使法官相信有家庭暴力事實與風險存在,並合理主張所需命令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律師回答:
法院在審理保護令聲請案件時,如何認定是否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性,核心在於保護令的制度目的本質即是防止家庭暴力的持續發生,並透過緊急、快速、彈性的程序手段,為被害人創造一個暫時安全、遠離暴力的生活狀態。
我們由保護令內容其實可以判斷什麼情況要核發的必要性,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若認定確有家庭暴力事實存在,且有必要保護被害人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內容包括禁止家庭暴力、騷擾、接觸、聯絡、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調整親權、扶養費及醫療費的給付、處遇命令及刪除性影像等多種具體命令,可依個案狀況單獨或合併裁定。
法院在作成裁定前,將本於自由心證原則,從「是否已發生家庭暴力」與「是否有繼續發生的危險」兩大面向進行判斷,並從保護被害人優先於保障相對人自由的思維出發,考量保護令可能對當事人帶來的利害衡量。在此制度設計下,法院即使面對證據未必絕對明確之情形,也可基於防止重大危害之出發點,適度傾向認定保護必要性,尤其是在核發的命令多屬「禁止不當行為」類型,亦即任何人原本即不得為之之行為,如暴力、威脅、騷擾、跟蹤等,即便誤信核發亦不至對相對人產生重大實質負擔,與命其遷出住所、支付費用或限制探視權等涉及實質權益侵害者相比,法院在前者核發態度相對寬鬆,在後者則會更為慎重斟酌。例如命相對人搬離住所或負擔律師費用、給付扶養費,均涉及對相對人財產、居住、親權等基本權利的限制,故法院核發前會特別要求聲請人提出更具體事證,例如實際暴力紀錄、驗傷單、錄音影像、報警紀錄、社政單位通報記錄或前案保護令裁定等資料,以佐證暴力發生之事實及後續危險性判斷。法院亦會留意聲請人是否聲請過多項命令,是否超出保護必要性,例如若僅有口角爭執,卻聲請全面禁止聯絡、命遷出住所並加以限制探視,則法院可能因比例原則與利益衡量原則考量,部分不予准許。
保護令雖為防止侵害的有力手段,但若聲請人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相對人確實對其實施身心上不法侵害,且尚有再度侵害之可能,法院即不應僅以聲請人主觀陳述為據而逕予核發,否則等同以保護令作為限制他人自由與權利的工具,與其制度本旨背道而馳。因此,法院的認定方式係綜合實體危險性、資料具體性、程序正當性與命令影響性進行整體評估,不是機械式的要件審查,更非單憑一方陳述即一概核發,但亦非拘泥嚴格證明標準而坐視風險擴大,而是適度拉寬保護門檻,以實現其預防性、權宜性與時效性的目的。
法院核定之心證方式,此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護字第1559裁定意旨所示: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如聲請人能舉證證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或如不核發保護令將導致損害者,固得經審理程序,核發通常保護令,然於聲請人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相對人對其實施身、心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相對人有繼續侵害之危險時,倘仍逕予核發,則無異以保護令作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不應予以核發通常保護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護字第1513號裁定亦同一意旨)。
在實務操作上,家事法官會先檢視聲請狀內容是否明確陳述受暴過程、加害行為類型、時間、地點、後續威脅狀態及請求之各項命令,再所附事證初步建構家暴圖像,若為首次聲請,證據要求會較為寬鬆,若為重複聲請或展延案件,則法院會特別檢視是否確有新事實或新危險。聲請人若僅以「感覺被威脅」為由聲請過度命令,將不利於法院採納,反之若能合理說明被害人目前處境、相對人反應與行為模式之關聯性,即使無客觀驗傷證據,法院亦可能依個案斟酌裁定部分命令。
此外,法院有權依職權審酌案件風險,裁定未聲請之命令,或刪減不必要命令,使保護令命令達成必要性與比例性兼顧的合理配置。例如未聲請禁止查閱資料,法院仍得視被害人之個資風險核發禁止查閱命令;若聲請人明顯無扶養需求,法院則可能駁回扶養費請求。亦即保護令雖由當事人聲請起動,但法院仍應依法律賦予之權限,主動調整命令內容,以保護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核發之保護令一經裁定即生效力,效期通常六個月至一年不等,若屆期前仍有危險可聲請延長,相對人違反保護令將構成刑事責任,法院得聲請拘提、羈押,其法律拘束力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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