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為保護令之裁定或駁回保護令之聲請 則應如何救濟?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就法律程序而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針對法院核發保護令之裁定,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得依法提起抗告,保護令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則準用民事訴訟法,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法院於某年核發保護令,屆滿後再次聲請並准許新保護令,仍可針對新裁定依法提出抗告,當事人若認裁定不當,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聲明及理由,以保障自身權益。綜上所述,保護令不僅是法律的規定,更是家庭暴力被害人重新獲得安全、尊嚴與尊重的依靠。

 

律師回答:

保護令的核心功能在於防止家庭暴力的持續發生,藉由法律手段明確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施加暴力、騷擾、接觸、跟蹤及聯絡等行為,以確保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與生活安寧。保護令的適用對象不僅限於直接遭受暴力的被害人,也包括特定家庭成員及目睹家暴的兒童與少年,因為這些人往往也會因家庭暴力間接受到心理創傷,需同樣受到保護。

 

在居住安排方面,保護令可命令相對人搬離被害人目前居住的場所,並禁止其對該住所進行任何惡意處分行為,如變更門鎖、轉移產權等,目的在於確保被害人有穩定、安全的生活空間;同時,法院亦可在保護令中明定相對人不得進入或接近被害人的住居所、工作地點或就學場所,並設立具體距離的禁制範圍,以避免任何不期而遇所可能產生的威脅或傷害。

 

在財產保障層面,保護令得視情況調整雙方對財產的使用權,例如禁止相對人擅自處分共用財產或生活必需品,或命其返還特定物品,並可命令相對人負擔被害人的基本生活費用,如醫療費、扶養費等,協助受害人度過經濟困境,維持基本生活條件。

 

倘若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子探視問題,法院亦得依保護令規定暫時調整監護安排,並設立具體的會面方式與時間限制,確保探視行為不成為持續施暴的工具。此外,為防止相對人透過掌握個資進一步掌控或傷害被害人,保護令中亦可規定不得查閱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個人資料。

 

保護令亦可附帶命令相對人參加特定處遇計畫,如心理輔導、情緒控制課程或戒酒治療,以矯正其潛在的暴力傾向,降低再犯風險。由於家事事件常具流動性,法院於核發保護令後,聲請人可視實際情況提出變更、延長或撤銷保護令之聲請,使其內容與現況保持一致,發揮保護實效。

 

保護令自法院核發即具法律效力,相對人不得有任何違反之行為,否則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能構成法院逕行拘提或羈押之事由,顯示保護令在法律上具高度強制性與嚇阻力,絕非僅具象徵作用。

 

法院在審理保護令案件時,通常會由家事法官與當事人進行面談,詳細了解雙方的實際需求與衝突原因,有時聲請人可能僅希望透過保護令達到警告對方的目的,而非真正需要法律上的強制隔離,若聲請內容過於廣泛,反而可能造成相對人不慎違令,導致其承擔不必要的法律後果,進而加深雙方矛盾,因此聲請人應根據實際需求慎重規劃聲請內容。

 

在通常保護令聲請過程中,若出現突發或急迫情況,聲請人可直接向法院或透過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藉此迅速獲得法律保護,但即使情況緊急,聲請人仍應提出足夠的事實與證據,法院才得以依法裁定。

 

保護令的多元保護措施涵蓋人身安全、居住安排、財產保障、子女監護及隱私保護等層面,並具備高度彈性,可隨事件發展與家庭狀況做出相應調整,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效的救濟工具。然而,聲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應充分準備證據,確實陳述需求,避免因聲請內容過度或不明確而使保護令效果打折,或造成不必要的法律與人際衝突。

 

就法律程序而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針對法院核發保護令之裁定,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得依法提起抗告,保護令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則準用民事訴訟法,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法院於某年核發保護令,屆滿後再次聲請並准許新保護令,仍可針對新裁定依法提出抗告,當事人若認裁定不當,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聲明及理由,以保障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保護令不僅是法律的規定,更是家庭暴力被害人重新獲得安全、尊嚴與尊重的依靠。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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