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有無時效?快到期可否申請延長?
問題摘要:
保護令是我國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中最關鍵的法律工具之一,提供多元且具彈性的保護機制,適用對象廣泛,且針對不同情況可作調整、延長與撤銷。雖然其本質是對相對人基本權利的限制,但在面對持續性、結構性的家庭暴力威脅時,確實發揮及時保護與嚇阻效果,對於被害人而言是一道法律防線。然而,聲請人若希望延續保護效力,必須具備時間觀念,於保護令屆滿前提出延長聲請,並配合法院調查與舉證程序,使保護令能持續發揮實質效力。而若已逾期,則應即刻蒐集新事證另行聲請,以免保護斷層造成身心與法律上的風險。最終,保護令制度雖有其程序限制與效期設計,但其設計原則仍以被害人安全為核心,
律師回答:
遭遇家庭成員施以家庭暴力,或有明顯受家暴之虞者,依法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以防止暴力行為再度發生。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主動核發保護令,內容可包括禁止施暴、禁止騷擾、禁止接觸、跟蹤或聯絡被害人等處分,以確保被害人及家庭成員的安全與生活安寧。
不過,許多人會有疑問,保護令是否永久有效?若為有限期的法律命令,那麼當保護令即將或已經到期,而威脅仍未消除時,又該如何處理?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並自核發時起生效。這表示保護令並非永久有效,而是以一年或二年為限,法院在核發時會視具體情況酌情決定期限。
保護令之所以設有時效限制,主要是考量其性質為對相對人自由之限制,而保護令申請人與相對人通常具有某種家庭或親屬關係,法律雖給予被害人必要的安全保障,卻也同時切斷或限制雙方之正常聯繫與互動,形成某種「法律高牆」。
若此高牆長期存在,不僅影響家庭修復的可能,也可能使家庭關係永久破裂,違背法律保護家庭的本旨。再者,保護令的核發並非因為曾發生家暴即必然成立,而須審酌是否仍有家庭暴力持續發生或將再度發生的高風險情況,也就是說,保護令是一項著重於預防的保全措施,若原本威脅因素已不復存在,法律自然不應繼續維持其限制。
因此,保護令設有限期,有其制度上的必要與比例性考量,目的在於平衡保障被害人安全與保留家庭修復可能的空間。
那麼,當保護令即將屆期,而暴力威脅仍有存在時,被害人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即明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因此,只要在保護令到期之前,聲請人即可提出延長聲請,而法院也會審酌實際情況,例如是否仍有家暴風險、加害人是否已有悔改跡象、是否有新的威脅或接觸行為等,來決定是否准許延長及延長的期限,且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對保護令的延長次數並無限制,只要每次到期前提出聲請,並經法院審理認為確有必要,即可核准延長。若聲請人未於原保護令期限內提出延長聲請,則原保護令於期滿後自然失效,法院將不再對該筆保護令進行延長。不過,被害人若於保護令失效後又遭遇新的家庭暴力事件,仍得檢附新的事證向法院重新聲請核發新的保護令,法院會依據新近發生的情節另行審認。
此外,針對實務中經常出現的問題:若已提出延長聲請,但法院審理期間原保護令屆期,是否保護期中斷?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的研討結論,只要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所定期限內提出延長聲請,即便審理尚未完成而原保護令形式上失效,只要法院最終裁定准許延長,保護令即具有復效之效力,亦即從原保護令到期日起,視為無間斷連續保護,避免當事人權益出現空窗或漏洞。
綜合而言,保護令是我國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中最關鍵的法律工具之一,提供多元且具彈性的保護機制,適用對象廣泛,且針對不同情況可作調整、延長與撤銷。雖然其本質是對相對人基本權利的限制,但在面對持續性、結構性的家庭暴力威脅時,確實發揮及時保護與嚇阻效果,對於被害人而言是一道法律防線。
然而,聲請人若希望延續保護效力,必須具備時間觀念,於保護令屆滿前提出延長聲請,並配合法院調查與舉證程序,使保護令能持續發揮實質效力。而若已逾期,則應即刻蒐集新事證另行聲請,以免保護斷層造成身心與法律上的風險。最終,保護令制度雖有其程序限制與效期設計,但其設計原則仍以被害人安全為核心,並試圖兼顧家庭關係之修復可能,建立一套穩定、可操作且兼具預防與矯正功能的法律保障機制。,但如果法院裁定准予延長,則保護令即可復活,以保護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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