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是安全的保障? 你所不知道的配套措施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的解決並非單靠一紙保護令即可達成,唯有法律、制度與社會支持機制全面連動,搭配當事人的求助與自我保護意識,才能讓制度發揮最大效用。政府推動的家暴防治政策,並不只是處罰加害人,更重在建立一套能夠即時因應危機、提供長期陪伴、幫助被害人重建生活的完整支援體系。家暴受害者應積極運用這些資源,不必再孤立無援,也不需再忍耐與沉默,唯有法律制度與社會意識同步進步,才可能真正終止「家醜不可外揚」的迷思,建構一個尊重個人、維護人權的現代社會。
律師回答:
國家過去長期奉行對家庭不予介入的原則,也就是俗稱的「法不入家門」觀念,雖表面上基於對家庭自主性的尊重,實際上卻使許多家庭暴力事件得不到應有的關注與處理,甚至成為助長家庭暴力的幫兇。這種對家庭內部暴力現象採取消極甚至縱容的態度,導致無數受害者長期處於求助無門的困境之中。
隨著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逐漸重視,家庭暴力防治法終於應運而生,使國家得以名正言順地介入家庭,對受害的家庭成員提供實質的法律保護與社會支持。雖然國家的介入可能改變家庭內部的權力關係與互動模式,但這樣的干預是為保障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
基於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一詞的定義也採取廣義標準,涵蓋不僅限於現有的親屬關係,甚至包括曾經存在親屬關係者,目的就是要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護,避免受害者因關係變化而喪失求助資格。
然而,這也凸顯出社會對家庭糾紛的觀感仍停留於「家務事」的傳統認知,導致部分案件在輿論或執法上仍遭漠視,因此更需要法律的特別規範與行政系統的積極介入來加以處理與預防。至於保護令是否真能保障被害人安全,實務經驗顯示,其效果需結合法院、家暴防治機制與當事人自身三方面共同運作,方能真正發揮效力。
首先應理解,保護令並非即時核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應向被害人住所、相對人住所或家暴發生地的法院聲請,通常需時2至3週始有法院開庭通知,並依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核發。
雖然緊急保護令可於4小時內由法院核發,依第16條第4項規定,但此類保護令只能由警方或主管機關提出聲請,且通常僅適用於被害人面臨立即生命危險之情形。換言之,絕大多數案件仍需耐心等待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害人仍須自我保護並善用相關資源。
發生家暴當下若有急迫危險,應優先撥打112報警,而非僅撥打113家暴專線,因113專線多由社政人員服務,需評估後方才聯絡警方出勤,故在緊急狀況下撥打112較能即時獲得警力介入。
依法每位家暴被害人應配有一名專責社工,依家暴法第50條,警察、社工、教育人員、醫事人員等一旦知悉疑似家暴情事,應於24小時內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在接獲通報後,將指派主責社工進行個案管理與服務規劃。若當事人尚未獲通知,可主動致電所屬縣市防治中心聯繫主責社工,爭取必要協助。主責社工可提供包括經濟扶助、庇護安排與陪同出庭等多項支援。
經濟扶助方面,依家暴法第58條,主責社工可評估是否協助申請緊急生活補助、非健保醫療費用、律師與訴訟費、安置費、子女教育與托育費用等,緩解被害人因家暴導致的經濟壓力。如居住安全受威脅無法繼續待在家中,主責社工也可協助媒合庇護所,惟因庇護所資源有限且地址保密,當事人須配合保密規定與轉介流程。
另針對開庭需求,主責社工也可提供陪同出庭服務,特別是在保護令或刑事訴訟中,社工可聯繫法院家暴服務處、法警與書記官等人員,共同制定開庭安全計畫,防止遭遇加害人時發生危險,包括避免正面衝突或被尾隨等情形。
綜合來看,家庭暴力的解決並非單靠一紙保護令即可達成,唯有法律、制度與社會支持機制全面連動,搭配當事人的求助與自我保護意識,才能讓制度發揮最大效用。政府推動的家暴防治政策,並不只是處罰加害人,更重在建立一套能夠即時因應危機、提供長期陪伴、幫助被害人重建生活的完整支援體系。
家暴受害者應積極運用這些資源,不必再孤立無援,也不需再忍耐與沉默,唯有法律制度與社會意識同步進步,才可能真正終止「家醜不可外揚」的迷思,建構一個尊重個人、維護人權的現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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