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聲請流程應該注意什麼?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保護令聲請流程設計以快速、簡便為導向,重點在於確保被害人於極短時間內取得法律保護,而非追求雙方關係的釐清與實體爭議之解決,這也是其本質上接近於準假扣押、準強制命令的特殊法制結構。法院程序非以公平對等對抗為前提,而是以被害人安全為優先,制度設計在程序上雖強調法官之職權調查,但由於不進行實質辯論,故聲請人所能提供之事證與敘述即成為核發與否之關鍵所在。因此,若聲請人無法具體描述暴力事實、無法提出證據佐證,即便情感上有不滿與恐懼,也可能因法官心證不足而導致聲請駁回。保護令制度不僅是一套具法律效力的臨時保護措施,更是法律在緊急時刻介入家庭關係、以最低程序門檻換取最大安全保障的制度典範,其程序設計明確揭示「時間就是保護」的核心價值,也提醒當事人若有保護需求,應儘速準備相關資料、把握時效完成遞狀,並於後續程序中主動查詢案件進度與開庭通知,避免錯過法院處理節奏,以便及時獲得制度所能提供的最大防護效益。

 

律師回答:

保護令聲請程序是家庭暴力防治制度中最關鍵的防護機制之一,其設計核心不在於雙方爭執之真偽,而在於法院如何迅速進行初步調查,確保被害人於家庭暴力風險中獲得即時且實質的保護。

 

保護令審理制度是一種強調迅速、偏重防衛性、傾向弱勢保護的特別程序設計,法院之角色不是仲裁紛爭,而是於風險未爆發前迅速介入,以最低程序成本,換取最大保護效果,這正是保護令制度之精神所在。

 

保護令制度的核心設計與其處理時間密切相關,目的在於以最迅速的方式阻斷家庭暴力對被害人的持續侵害,因此整體程序架構皆圍繞「快速」、「簡化」、「權宜」的原則展開。

 

保護令聲請狀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被害人可親自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若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有困難委任代理人者,則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姻親聲請;此外,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具有聲請權限。聲請免徵裁判費,並可在夜間或休息日進行,形式上既可書面亦可經由傳真、通訊科技聲請,力求時效與可近性。

 

依第11條規定,管轄法院可為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並在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該院受理;法院得為定管轄權調查住所,必要時應保密並密封相關資料,維護當事人隱私與安全。

 

聲請方式原則上以書面為之,緊急保護令則可由檢警等機關以口頭或其他科技方式為之,法院於認定急迫危險時,應自受理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即時通知警方執行。法院審理保護令聲請時,係採調查而非法庭辯論方式進行,程序非公開,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法院可依職權命當事人隔別訊問,或利用科技設備隔離聽訊,並可聽取社政機關或福利機構意見,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得聲請心理師、社工陪同在場表達意見。

 

當事人至法院臨櫃遞交保護令聲請狀時,法院會在文件上加蓋收狀章並予以受理,建議聲請人於前往法院前預先備妥聲請狀影本,於遞交時連同正本一併交予法院收狀人員,待收件後,法院會在影本上同樣加蓋收戳章並交還聲請人,作為日後確認所聲請內容、項目、日期之依據。此一看似細微的流程安排,實際上對後續程序具有高度實用價值,當事人可藉此掌握自己聲請哪些款項,是否遺漏或需追加聲請,亦可減少因時間久遠遺忘內容而反覆聲請閱卷的不便。法院受理後通常於一週工作天內完成分案,分案即為將案件分配至承審法官名下進行審理,而法院內部多以「股別」為基本單位,每名法官負責一股,即如同一班之導師,案件原則上固定分配至該股,除非出現迴避或聲請人撤案等特殊情形,否則承辦股別不會變動。民眾可於一週後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是否分案,取得案號與股別後,即可與承辦書記官聯繫後續程序事項。聲請通常保護令者,約於二至四週內會收到法院送達之開庭通知,送達方式以掛號信為主,有時亦送達至轄區派出所協助通知。

 

審理方式

法院審理方式為非公開調查程序,於第一次庭期後,法官會依案件實情決定是否進一步開庭,或逕行核發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保護令的效期依案件危險性與被害人需求而有不同,常見為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效期屆滿如仍有安全疑慮,當事人得聲請延長。而在危險較高、急迫性較強的情況下,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核發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即逕為裁定,亦即法院僅依書面資料即認定必要,即可發出命令,通常約於三週內完成。實務上聲請暫時保護令若經警方協助遞狀,程序會經家防官再移送法院,流程較繁雜耗時,建議聲請人如時間緊迫應自行向法院遞狀。

 

至於緊急保護令,則係面對極高危險情境所設計,例如相對人持械傷人、脅迫自殺、意圖引爆氣體殺害被害人等,此時法院須於接獲聲請後四小時內完成書面核發,並透過警政單位即時執行。緊急保護令須由警方、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代為聲請,被害人不得自行申請,法院亦可不開庭而直接依言詞或電話陳述即裁定核發。

 

整個保護令程序為一庭終結之調查程序,法官原則上不會主動探知,而是依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與資料判斷保護必要性,職權調查的範圍限於事證調查,而非全面追查雙方過往關係,反映出制度本質是臨時處分性質的保護措施,其決定原則以保護被害人為最高目的,即便程序簡化、審理迅速,法院仍具有高度裁量權與事實判斷權。

 

聲請流程依保護令種類而異,通常保護令係針對非立即危險情境下之防護,聲請人可備妥資料至法院遞狀,法院收狀後一週內分案,並於兩週至一個月內開庭調查,法院調查完畢後通常會在三至四個月內作成核發與否之裁定,效力最長不得逾二年。

 

暫時保護令則為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所設之中間性命令,法院得不開庭逕予核發,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若法院認有必要時,得於未開庭情況下根據書面或事證先行核發,效力持續至通常保護令裁定作成或聲請撤回為止。

 

緊急保護令則係面對高風險、高危害情境下之即時處分命令,如持械威脅、重大傷害、脅迫殺人等風險顯現,非由聲請人自行聲請,而須由警察、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代為提出,法院受理後應四小時內完成核發並透過即時通訊技術交由警方執行,以避免被害人生命安全受到不可逆傷害。

 

實務上若先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即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案件將直接進入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法院另行通知當事人開庭調查,並決定是否核發正式保護令。案件進入審理後是否再次開庭,取決於案情複雜度與是否需進一步調查,若證據明確,法院可於一庭內結案。

 

若聲請人未能即時提出充分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原則仍可能核發部份命令,但完整保護範圍需視蒐證情形調整,亦可能導致聲請駁回,因此事證準備之完整性與聲請書內容之詳實陳述至關重要。聲請人遞狀時宜備妥影本蓋戳,以利日後追蹤案件進度,法院分案後民眾可憑案號聯繫書記官確認庭期與開庭結果,並於保護令即將屆滿前,適時聲請延長。

 

若法院核發保護令,內容可能涵蓋禁止接觸、聯絡、騷擾、跟蹤等命令,亦可命相對人遷出住所、支付生活費用、限制親權行使、不得接近工作場所或學校等。相對人如違反保護令,將構成刑事上違令之行為,法院可逕命拘提或裁定羈押,顯示保護令之法律效力並非形式文書,而具嚴格法律拘束力與國家強制力之保障功能。

 

此一規範顯示,保護令程序已不再拘泥於訴訟法定形式,而係優先保障人身安全,形式從寬、程序從簡。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5項,若已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則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程序上無需重複遞狀,法院將直接啟動通常保護令之審理程序。

 

法院後續會開庭調查家庭暴力事實,並於合理期間內(實務上常見為一至三個月)完成通常保護令之核發,原先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則於通常保護令核發後失效。可見三種保護令之間具有時間上層次遞進之關係,制度設計的重心即在「時效」,一旦錯失即時保護的時間窗口,被害人可能遭遇不可回復之傷害,因此整體制度偏向採取「有疑即保」與「從寬發令」原則。

 

從聲請實務上看,保護令制度充滿各種權宜安排,例如得以言詞、傳真、科技設備聲請,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可不開庭即核發命令、案件不得調解與和解、開庭可非公開進行、被害人可由社工、心理師陪同等,這些機制無一不是為加快程序進度,避免因循正式程序而延誤保護時機。

 

此外,保護令裁定具立即強制力,裁定後即時生效,無需等到送達對方完成後始發生效力,違反者即構成刑事責任,依該法第61條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作為拘提、羈押之事由,其拘束力強,並非一紙空文。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家庭暴力防制法第16條=家庭暴力防制法第61條)

瀏覽次數: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