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想太多嗎?如何證明有「跟蹤騷擾」?
問題摘要:
在面對持續性的跟騷行為時,舉證不僅是法律認定的前提,更是確保自身權利與安全的必要準備。被害人應即時記錄、蒐證並尋求警方與法律支援,結合跟蹤騷擾防治法之法律機制,不僅可阻斷侵害,也有助於建立社會整體對性別暴力與人身安全問題的防範意識與支持網絡。唯有當證據確鑿、法律明確且社會支持充足時,才能真正終結「你想太多」的輕忽與冷漠,讓被害人不再孤單,讓法律成為最堅實的守護力量。
律師回答:
跟蹤騷擾防治法自施行以來,提供遭遇跟騷行為之被害人具體的法律依據與救濟途徑,但在實務運作中,「如何舉證」往往成為最大難題。許多被害人在遭遇反覆或持續性干擾後,選擇報警處理,卻常遭遇「證據不足」、「你想太多」等質疑,而未能順利啟動保護程序,因此,解本法所規範之行為類型與舉證重點,對於確保個人安全、主張法律權益至關重要。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規定,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八類行為之一,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等方式接近其住所、學校、職場或經常出入場所;(三)為威脅、嘲弄、歧視、貶抑或其他類似語言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五)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寄送、留置、展示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物品;(七)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服務。本法之適用前提,除須具備「反覆或持續性」與「違反意願」外,還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且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怖」且影響其日常生活。
這些構成要件均須藉由具體證據來佐證,方能使警方啟動調查程序或法院核發保護令。實務上,舉證重點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記錄反覆或持續性事實。被害人可使用書面、手機記事本或錄音錄影方式,記下每次遭遇跟騷行為的具體時間、地點、情形與影響,內容宜詳列包括行為人之樣貌、使用之交通工具、說過的話或發送的訊息、出沒頻率與時間模式等,有助於後續構成反覆性之證明。
二、保全證據物件與記錄。如監視器畫面、路人協助拍照、手機截圖、簡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對話紀錄、錄音檔等,皆屬重要佐證資料。若行為人使用假帳號或匿名方式,也應記下該帳號名稱、連結、留言時間與內容等,便於警察後續追查來源。
三、蒐集第三人證言或佐證。如有親友或鄰居目擊被害人遭跟蹤尾隨,可請求其協助作證,並提供聯絡資料;另可向居住處或工作地點的社區大樓、警衛室或便利商店請求調閱監視器畫面;即便行為人未直接接觸,反覆在特定地點出現、靠近住處或工作地,亦可能構成跟騷要件。對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判斷,實務上除觀察言語與行為內容,也須衡酌被害人主觀感受是否合理地產生畏懼,並以「合理被害人」標準為判斷基礎。
亦即,該行為若在客觀上使一般人處於類似情境也會心生畏懼,即可認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不須行為人承認具有性動機。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實施前述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且屬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施者,依第18條第2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非告訴乃論罪,警方得主動偵辦;若行為人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則依第19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有反覆實行之虞並有羈押必要時,法院依第21條亦得准予羈押。此外,被害人應即向警方報案,警方依第4條受理後應製作書面紀錄,告知權利並得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如二年內行為人再度實施跟騷行為,被害人即可依第5條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警察機關與檢察官亦得依職權聲請。法院於審理後,得依第12條核發保護令,包括禁止實施跟蹤騷擾行為、遠離特定地點、不得查閱戶籍資料、命完成治療處遇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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