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庭暴力,你必須知道的保護令聲請的法律知識!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保護令是國家為防止家庭暴力所設的重要防衛機制,目的在於迅速隔離危險來源,保障被害人安全。建議面臨家庭暴力者勇敢蒐證,適時透過警方、社政機構或法律專業協助聲請保護令,並配合法院調查與審理程序,善用法律資源遏止暴力惡化。保護令制度乃家庭暴力防治法最核心之機制,其設計原則著重「迅速介入、即時保護」與「防止再犯、協助復原」,為受害人提供法定保障與重建安全生活的依據,提醒民眾若有遭遇家庭暴力情形,務必勇敢求助並善用法律機制,依法聲請保護令,國家機關將透過法律途徑,保障個人身體、人格與家庭安全,讓每一位受害者都能在法治之下重拾尊嚴與安穩。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防治法設立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個人身體、心理與經濟安全,並透過法律程序阻斷家庭內部的暴力循環,保護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免於再度傷害。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所實施之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這樣的定義涵蓋從肢體虐待到冷暴力、言語辱罵、財務控制等多元樣態,並非僅限於傳統印象中的打罵行為。

 

家庭成員的範圍也不限於婚姻或同住者,依家暴法第3條規定,包含現任或前任配偶、同居人、家長家屬、直系血親、姻親,甚至四等親旁系血親與姻親皆在規範之列。除外,第63條之1條文進一步擴張保護範圍至未同居但具親密關係的伴侶,只要年滿16歲的被害人遭遇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即可比照家庭成員適用保護令機制,所謂「親密關係伴侶」係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所發展之關係,實務中已普遍將交往中男女朋友納入保護對象範疇。

 

聲請保護令的首要關鍵是蒐證,因為無論是報案、檢察署調查或法院審理,證據均為裁判依據,若僅靠敘述無法具體證明施暴情節,法院將難以採信,進而拒絕核發保護令。蒐證方式不限格式,只要能證明事實發生即可,例如受傷當下之照片、驗傷單、報案紀錄、錄音、錄影、簡訊對話、目擊證人供述等,若能交付越多元、具體且具說服力之資料,越能提高保護令核發機會。尤其在暴力行為具反覆性者,更須留存時間、地點與行為態樣等紀錄,建議當事人平時即可準備錄音筆或使用手機記錄,並將相關資料妥善保存以備提出。聲請保護令可依家事事件法與家暴法相關規定進行。

 

保護令主要區分為三類: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前兩者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聲請,後者則由檢察官、警察或地方主管機關聲請。民事保護令屬於法院審理之家事事件,法院會先審查是否有家庭暴力事實、是否有核發必要、以及應採取何種具體保護措施,暫時與緊急保護令因時效緊迫,僅需釋明暴力事實即可,法院將迅速裁定,而通常保護令則須提供較多佐證資料以符合較高審查標準。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將綜合考量雙方關係密切程度、暴力發生頻率、目前接觸情形與未來危險性等因素,若雙方互動頻繁,保護令較易核發;反之若已長期分居、無聯繫者,法院則會更嚴格審查聲請之合理性。保護令之內容具多樣性,最常見之「基本款」包括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接觸、跟蹤、騷擾與通訊行為,法院也可視情節命令加害人遷出住所、保持距離、交出子女、支付生活費或接受處遇措施,例如心理治療、親職課程或戒酒治療等。

 

如涉及夫妻關係,遷出命令將影響婚姻生活義務,法院因此會慎重處理;若是成年子女對年長父母施暴,則法院較可能核發遷出命令。另就未成年子女而言,法院若裁定禁止加害人查閱戶籍、學籍、財務資料,實質已形同暫時剝奪親權,此類裁定法院也會特別慎重,只於加害人明顯不適任時為之。處遇措施部分,法院通常會要求專業鑑定,並於庭上說明配合必要性,以免加害人抗拒。

 

此外,法院可命令加害人支付律師費、醫療費或其他特定支出,但此類條款僅適用於通常保護令,不適用於暫時與緊急保護令。

 

若法院部分核發保護令,將於裁定書中簡述未核發之理由,無須另為駁回。撤銷保護令部分,若由受害人自行聲請撤銷,法院原則上會開庭,確認其意願是否出於自願而非脅迫,倘法官認為撤銷可能有不利風險,仍可保留部分保護效力一段期間。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核發之保護令項目包括:一、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二、禁止騷擾、接觸、通訊或其他必要之行為;三、命加害人遷出住所;四、限制一定距離;五、禁止查閱戶籍等個資;六、命交出子女;七、命支付生活費;八、命接受處遇;九、其他必要措施。第16條則規定保護令期間最長不得逾兩年,聲請人得於期滿前三個月內聲請延長。第63條之1進一步明定親密關係伴侶亦適用民事保護令聲請權。

 

如何聲請保護令?

針對受害者的保護措施,家庭暴力防治法設立保護令制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3款,民事保護令事件是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中最為常見的一類,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受害人可以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若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未成年人若自行聲請,法院仍會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出庭補正,此外,若聲請人非受害人本身,法院則會在開庭時確認其與受害人的關係,並確認受害人是否因為身心障礙或其他因素難以自行委任代理人,至於緊急保護令的部分,僅限檢察官、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通常為社會局)得以聲請。

 

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則為應對即時危害所設,當被害人面臨迫在眉睫的家庭暴力風險,檢察官、警察或主管機關得以言詞、書面、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方式聲請,法院應於四小時內完成核發程序,緊急保護令自核發起即時生效,並維持至通常保護令開始施行。此制度不受上班時間限制,確保被害人24小時皆得受到法律保護。法院在處理保護令聲請時,亦會就聲請人身分進行確認,例如未成年人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聲請人與被害人之親屬或代理關係等。倘若聲請保護令之並非法定代理人,法院仍可要求補正出庭說明或補提授權書。

 

暫時保護令:

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其有效期間從核發時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的保護項目最為齊全(請見家暴法第14條),聲請上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辦公時間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其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保護令期間屆滿或屆滿前法院另為裁判失效。

 

法院可命加害人不得施以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通訊、命遷出住所、保持距離、不得查閱戶籍學籍等資料、交付未成年子女、支付生活費、接受處遇措施(如心理輔導、親職教育、戒酒戒毒)或其他保護被害人必要之命令。當中如涉及夫妻間同居義務或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剝奪,法院將更加慎重審查其合宜性與必要性。

 

法院如何審查保護令?

法院在審查保護令時,主要分為三個層次,即家庭暴力事實的確認、保護令核發的必要性,以及應核發的項目。

 

其中,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由於時效緊迫,聲請人只需釋明家暴事實即可,而通常保護令則需達到較高的證明標準,但仍無需像刑事判決般要求確切證據,在考量保護令核發必要性時,法院會根據親密關係的程度以及家暴行為發生的頻率來判斷,若受害人與加害人互動頻繁,則核發保護令的門檻較低,反之,若雙方互動極少,則會更嚴謹審查,保護令的內容則包括禁止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接觸、強制遷出、保持距離等,其中,禁止家庭暴力與禁止騷擾、接觸、跟蹤或通話的條款屬於「基本款」,幾乎所有保護令都會包含,而命令加害人遷出住所或保持距離的條款,則對加害人的影響較大,尤其是在夫妻關係中,這將涉及到解消同居義務,因此,法院通常會更加謹慎審查,在非同居關係的父母與子女間則較為寬鬆,特別是在被害人為家長,而加害人為成年子女時,法院核發遷出保護令的可能性較高,除此之外,法院也可命令加害人支付租金或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但若加害人過去並無拖欠扶養費的紀錄,則不會特別強調此義務,以免激怒加害人,使其態度更為敵對。

 

此外,法院也可裁定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例如心理輔導、親職教育或戒酒戒毒治療,法院在命令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時,原則上會要求專業鑑定,為避免加害人拒絕配合,法院通常會在庭上進行詳細說明,並以較溫和的方式勸導其配合,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可裁定禁止加害人查閱受害人的戶籍、學籍或財務資料,若受害人為未成年子女,則此裁定實質上等同於剝奪親權,因此,法院在做出此決定時會特別慎重,通常只有在加害人已明顯不適任親權人的情況下才會核發,至於其他類型的保護令,例如會面交往安排、支付律師費或特定費用等,則僅適用於通常保護令,不適用於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若法院僅部分核發保護令,則只需在理由中說明未核發部分的原因,而無需特別記載駁回聲請,此外,法院在審理撤銷保護令案件時,若是由受害人聲請撤銷,通常會安排開庭,以確保受害人是出於自願,而非受到加害人的脅迫,若法官發現受害人有壓力或恐懼感,則可能會適度延遲結案時間,以讓保護令的效力得以繼續發揮。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設置之保護令制度,旨在透過法律程序為受害人提供及時而有效的保護,防止加害人繼續施暴或造成進一步傷害。法院在審理聲請案件時,將針對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實、是否具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性及應採取何種措施等進行審查。通常保護令經由完整審理程序後核發,聲請時需提出能證明家庭暴力存在之資料,法院將視雙方關係密切程度及暴力行為頻率加以判斷。若雙方經常接觸互動,則保護令核發門檻相對降低,反之,若雙方早已分離,法院則需更嚴謹考量核發的必要性。

 

為避免保護令被誤用,法院在裁定是否核發時,除查證家庭暴力事實外,亦需評估核發保護令後對加害人基本權利的限制程度,尤其涉及住所遷出、資料查閱禁止、親權剝奪、扶養費命令等敏感措施時,法院審查標準將相對嚴格。至於處遇命令,法院通常會搭配專業機構提供評估報告,再依據個案具體情形決定是否要求加害人配合執行。

 

為避免引發加害人反感或拒絕配合,法院亦會採取溫和方式進行勸導與說明。法院若僅部分核發保護令,無需裁定駁回其餘聲請項目,僅須於理由中簡要說明未予核發之原因。撤銷保護令方面,若由被害人主動聲請撤銷,法院原則上會開庭詢問,確認其是否出於自由意志而非加害人脅迫所致,若有懷疑受脅或仍處恐懼之下,法院得暫緩撤銷以保障其安全。

 

實務上,法院也會衡酌受害人是否具備充分支持系統與脫離加害人之能力,必要時得配合社政機構共同進行個案追蹤處理。聲請保護令之程序具高度彈性與即時性,並兼顧個案危險程度與基本人權平衡,受害人如遭遇家庭暴力,應儘速向警察或社政單位尋求協助,亦可至法院家事庭洽詢保護令聲請事宜,法院通常設有專責人員協助填寫聲請書,亦可委託律師辦理,聲請書內容應詳實記載家庭暴力之事實、發生時間地點、加害人身分、欲聲請保護項目等,並附上佐證資料如驗傷單、錄音錄影檔、目擊者證言等。若無法即時提出證據,法院仍可依初步情資為核發裁定,並在後續程序中補充資料或進行審理。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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