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治我那病態的男友嗎?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腦袋有病」的男友若已對你構成精神壓迫與經濟剝奪,即使沒有實施肢體暴力,仍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正是提供被害人法律武器以自我保護,不論你們是否結婚或同居,只要存在親密關係並有實際控制與不法侵害的事實,即可聲請保護令並啟動法律程序。對於被害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認清這不是愛、不是關心,而是控制與傷害,是該結束而非忍耐的關係,法律可以治的是行為不是腦袋,但你可以選擇離開,選擇用法律保護自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男人不壞,女人不愛,但對於壞男人心理有問題,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用來對付它嗎?這個問題其實關鍵在於在於他的行為是否已構成法律上所定義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這個定義已涵蓋各種非肢體形式的控制與迫害,例如言語羞辱、經濟掌控、行動限制、社交隔離等,不再侷限於傳統印象中的「打人」、「毆打」等暴力型態。

 

雖然兩人尚未登記結婚,但同居多年、共同生活,已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稱「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家庭成員定義,因此即使法律上尚非夫妻,亦得依本法獲得保護。更進一步地說,自2015年起修法後,即便是未同居的親密伴侶關係,也納入準用範圍,亦即只要雙方為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的親密互動關係,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準家庭成員,年滿16歲以上者即享有申請保護令的權利。壞男人因見女友與其他男人過從甚密,而對女友展開精神及經濟上的控制,先是對其人際關係多所質疑,進而出言侮辱甚至威脅,再要求女友交出所有財務資料,實質剝奪其自主權與經濟自由,這種行為模式正是家庭暴力中所謂的精神暴力與經濟控制兩種常見形式。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經濟上的不法侵害包括過度控制家庭財務、阻礙工作、強迫交付資產或限制使用權利等行為,壞男人的行為即屬此類。再者,家庭暴力的成立並不以行為重複發生為必要條件,單次發生亦可能成立,因此即使壞男人僅曾在某次情緒失控時辱罵或控制女友,其行為亦可能構成家庭暴力。而關於對方是否「腦袋有病」,即精神狀況不穩、疑心病重,法律上並不因行為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就排除其行為的法律責任,除非其處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狀態,否則其對於自己造成的家庭暴力行為仍應承擔法律後果,而對於被害人而言,對方是否生病並不影響她申請保護令的權利。

 

只要存在實質的侵害事實,例如辱罵、掌控、威嚇或精神虐待,即可透過警察報案、社會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通報或直接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所列保護令內容,除禁止接觸、禁止騷擾外,亦可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限制其距離、禁止查閱戶籍與財務資料、交付醫療與輔導費用,甚至可命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也就是針對有施暴傾向者進行心理輔導、情緒管理訓練等介入措施,若壞男人確實有精神疾病,法院亦可藉此評估其行為風險與治療需求,進行法律與醫療並行的處置。進一步而言,若加害人持續違反保護令,例如繼續聯絡、跟蹤、要錢、破壞財物或藉故親近,則屬違反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家暴受害人並非僅限於低教育、低收入者,反而在高知識、高社經群體中亦不乏案例,可見家暴問題跨越階級、年齡與性別,僅以「腦袋有病」或「個性古怪」來合理化加害行為,將誤導判斷並延誤求援時機。在實務上,只要受害者提出具體事證(如通訊紀錄、錄音、財務交付證明、第三人證詞等),即能成為聲請保護令之依據。法院亦可不經對造到場,於短期內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使受害人迅速脫離危險環境。

 

有一種病,是以愛為名對親密的人施加暴力,是在甜言蜜語包裹下的傷害,是在關心與控制之間模糊不清的界線,是你明明身處地獄,卻還說服自己那是溫暖的擁抱。這樣的病,發作時對方不是眼神癡迷地說「我這麼愛你,為什麼你這樣對我」,就是狂怒嘶吼著「你怎麼敢背叛我」,再輕輕鬆鬆地從愛的名義出發,對你施以肢體、語言、精神、經濟等暴力,讓你困在一種無形的牢籠裡,漸漸懷疑自己的價值,甚至連是否值得被好好對待都開始動搖。

 

這不是什麼浪漫的激情,是精神上的病,是權力與控制的問題,是以「愛」為糖衣包裹的毒藥。當你發現你身邊的那個人,已經無法用理性對話,也無法以道理溝通,甚至你的一個正常反應就會引發一場腦補的戲劇或憤怒的風暴,這時候你要警覺,這不再是情緒問題,而是一種心理病態的現象,表面上是關心你、想和你在一起,但實際上是剝奪你作為一個人的主體性,強迫你按照他幻想中的樣子活著。這時候你要知道,法律雖然不能改變一個人內心深處的偏差與病態,但法律可以設定界線、提供防衛,讓你不需要忍受對方的暴力或糾纏。保護令不是解藥,但它是第一道防線,是你與危險之間的一層盾牌。

 

它不能讓有病的人變好,但它能讓你有喘息的空間。申請保護令、報警、留下證據,是法律保護你的基本條件,不要因為他說「我只是情緒不好,我不是壞人」就心軟,不要因為他哭著求你「再給我一次機會」就放下防備,因為你要記得,傷害你的人不是陌生人,而是那個你曾經深愛、相信、以為能共度一生的人。而這樣的傷害,最痛的就是它來自你最信任的地方。對於這類「以愛為名」的暴力者,不要幻想可以用你的忍耐感化他,也不要誤以為是自己哪裡不夠好才讓他變成這樣。

 

真相是,他早已在你看不見的角落,把你當成他情緒的垃圾桶與控制慾的實驗場。你該做的,是重新檢視自己的生活、社交圈、人際支持系統,是否過於封閉?

 

是否長期被控制到失去與外界的聯繫?這不是你一個人的戰爭,你需要朋友、家人、社工、律師、醫師等資源,幫你辨識真相、確認危險、擬定脫離計畫。你不需要為女友維持一段關係而犧牲掉你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與安全。

 

當你面對的是一個心理上有病態傾向的人,無論是極度控制、被害妄想、衝動暴怒、偏執或情緒勒索,你不能期待用「愛」去療癒他,因為那是專業醫療與制度介入的範疇,法律不是為女友改變這種人,而是讓他們因為害怕法律的懲罰、因為法律的介入而不得不有所收斂。所以,當你遞出保護令申請時,不是因為你想報復,而是你不再願意妥協;當你報警記錄下他的一次暴怒,不是因為你狠心,而是因為你想讓法律有機會保護你。即便有病的人可能無視法律,但國家力量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你個人力量無法抵抗之時,能夠透過合法的方式施加必要的控制與隔離,讓有病的人在法律框架內「乖乖」一些。但也要警覺,有時法律的手還來不及伸過來,就發生女友最壞的結果。

 

這就是為什麼你更要主動檢視自己的處境:他是否常情緒不穩、是否曾有暴力紀錄、是否掌控你的行動與財務、是否限制你與外界接觸?若答案是,是,那麼就該啟動計畫,包括與信任的人聯絡、擬定撤離行動、準備好重要文件與資金、確保有安全的落腳處,並隨時備妥報警機制。

 

因為再好的法律,也有來不及的時候,而你能做的,是在那「來不及」之前保全自己的一切。記住,愛從來不是控制、不是懷疑、不是暴力、不是剝奪,愛應該是讓你成為更好的自己、讓你安心生活、讓你擁有選擇自由。如果你身邊那個人正以「我太愛你」為名傷害你,請你停下來,正視這不是愛,是病,該治的不是你忍耐的能力,而是他的病態。你可以離開,可以反擊,可以依法自保,而不是死守一段只會傷害你、削弱你的病態關係。不要安撫、不要激怒、不要幻想,該斷就斷,該走就走,你值得被愛,也值得平安。

 

因此,即便是對方有精神疾病、行為反常或人格扭曲,也不能構成施暴的藉口或豁免,對於受害者而言,其應做的是認清現實、及時離開暴力關係,並利用法律途徑尋求保護,而非對施暴者心存同情或幻想對方會改變。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瀏覽次數: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