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保護受害人的措施有哪些?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一整套從保護令核發、刑事偵辦、親子安置、預防處遇到違法處罰的完整制度,並透過多元保護措施,使被害人能即時脫離暴力環境、恢復基本生活安全與尊嚴。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預防與處遇制度,涵蓋法律、行政、醫療、教育、就業等面向,透過跨機關協作與階段性資源投入,形成被害人保護與加害人矯正之雙軌制。除強化法制與執行力外,亦逐步改變社會對家庭暴力的觀感與處理方式,使家暴問題不再只是家務事,而是國家權力積極介入、保護弱勢的重要議題。透過上述制度的持續深化與完善,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個人問題,更是公共政策應積極面對的社會問題,唯有建立完整法律制度、強化執行力與社會支持網絡,方能真正實現對弱勢家庭成員的有效保護與長遠復原。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防治法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與保護受害人權益而制定,其重要精神在於國家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正視與積極介入,突破傳統「法不入家門」的消極態度,藉由一套有系統的保護措施與處罰機制,讓遭受暴力之家庭成員能獲得即時、全面與有效的保護,並從制度上預防暴力循環再現。該法將保護制度劃分為數個面向,包括民事保護令、刑事程序、親子權利保護、加害人處遇措施及違反保護命令之刑罰責任等,藉由行政、司法與社政體系的合作運作,全方位遏止家庭暴力的持續發生。

 

民事保護令制度

首先,民事保護令制度為家庭暴力防治的核心機制,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法院可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主要目的在於避免暴力進一步擴大,並建立即時隔離機制,使被害人免於持續侵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列舉多項保護措施,包括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目睹家暴之兒少實施暴力、騷擾或聯絡,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禁止其接近居所、工作場所或學校、定暫時子女監護權行使方式、定親子會面方式、命給付扶養費與租金、交付財物或醫療費用、完成處遇計畫、負擔律師費、禁止查閱戶籍等個資,並可命其他必要保護措施,法院依案件實際狀況靈活運用。

 

此類保護令一經核發即具法律效力,相對人若有違反,即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所定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可由警察機關強制執行保護令內容,以確保其實質效力。

 

刑事面向

此外,在刑事面向,若家庭暴力行為涉及刑法所列之犯罪行為,如傷害、強制、恐嚇、毀損、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警方可依刑事訴訟法採取逮捕、偵查、限制接觸等手段,檢察官得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亦可考量是否發生在家庭關係中,加以從重論處。此類刑事程序不僅對加害人產生嚇阻效應,亦顯示國家重視受害人法律地位與人身尊嚴,避免再度侵害發生。

 

未成年子女

再者,對於家庭中之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提供特別保障,不僅將目睹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暴力之一環,並設計機制保護兒少免於間接受害,法院可依第14條核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方式、禁止加害人會面、命交付子女、給付扶養費等,兼顧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穩定生活與情感環境。另如保護令中可明定禁止相對人查閱子女戶籍或學籍資料,防止其擅自接觸與擾亂兒少生活空間,亦為保障兒童身心發展之必要措施。

 

預防與處遇制度


 

家庭暴力防治制度已從初步的緊急應對與保護措施,逐步發展為一套結合預防、處遇、教育、庇護與跨機關合作的完整機制。警察、社工、醫療、教育、移民等多部門協同運作,以達到及時保護受害人、遏止暴力擴大及協助受害人重建生活的目的。

 

組織及財源:

第4條確認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的分工責任,衛生、教育、勞動、警政、法務、移民、文化、通傳與戶政等主管機關皆有其家庭暴力防治之職掌。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條負責政策擬定、法規研擬、統計分析、資料庫建置、輔導地方政府等核心業務,並應定期調查防治成效與需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設置基金制度,以強化防治經費來源,包括預算撥充、緩起訴處分金、罰鍰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7條規定地方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作為協調與審議平台。第8條則要求地方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整合轄內資源與人力,提供24小時專線服務、緊急安置、醫療採證、庇護安置、職訓就業、法律協助、心理治療等多元化服務,並追蹤加害人處遇及推動宣導教育。

 

預防及宣導:

在預防及宣導層面,家庭暴力防治法亦規定主管機關應辦理防治教育、通報制度、危機評估、庇護安置及被害人重建服務等工作,例如提供24小時保護專線113、設立庇護中心、提供法律諮詢與社工協助、安排臨時居所及經濟補助,協助被害人脫離危機與重建生活,避免因離開家暴環境而陷入孤立無援之處境。

 

第49條進一步授權醫療、社福、教育等相關人員於有受害疑慮時得請求警方協助保護受害人;第50條則要求相關從業人員一經發現疑似家庭暴力事件應於24小時內通報地方政府,並由主管機關視情況進行訪視、處置,必要時得請求警察、學校、醫療機構等配合協助。第57條要求各級機關將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提供予辦理結婚、新生入學或出生登記者,以落實預防宣導。

 

預防及處遇

首先,在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初期,警察人員為第一線執行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規定,在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可於現場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如守護被害人住處、協助前往庇護所或醫療機構,並告知其可行使之權利及後續服務管道,亦得對相對人實施告誡,並應製作書面紀錄。

 

針對媒體報導部分,第50-1條禁止揭露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僅於取得同意或基於法律需要時例外允許,若行為人為相對人時則一律禁止揭露。第50-2條規定網路平台業者若發現有被害人性影像,應即限制瀏覽或移除資料,並保留相關紀錄以利司法機關調查。第51條針對專線服務亦設下保護與查察規範,於特定緊急或妨害情形下,地方政府得追查來電者資訊。醫療機構依第52條不得無故拒絕為被害人診治或開立驗傷診斷書。

 

針對加害人處遇部分,家庭暴力防治法明文規定法院可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參加心理治療、戒酒戒毒課程、暴力控制課程等,其目的在於導正其行為模式,從根本預防再犯,而非僅止於懲罰,期能重建健康的家庭互動機制。此類處遇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執行,並由法院監督其完成情況,如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法院得考慮不准展延保護令或另採處罰措施。如第53條要求衛生機關推廣家庭暴力防治之衛教活動,並配合制定第54條所稱加害人處遇計畫,涵蓋評估、執行機關資格與跨部門合作機制。

 

依第55條,加害人處遇機關得向司法機關、被害人等通報處遇情況,並可調閱其過往紀錄;若加害人未依規定處遇或再施暴時,執行機關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第56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備妥書面資料,提供醫療機構及警察機關轉交受害人,內容不得記載庇護所地址。

 

尤其對經濟弱勢、身心障礙者或新住民等特殊族群,政府亦有加強輔導與安置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除刑罰外,法院亦可聲請拘提、管收,視違反程度與危險性而定,並可能限制其自由或接觸行為,以即時防止危險擴大;若相對人具有高度再犯風險,法院得採行更嚴格監控措施,包括配戴電子監控設備或進行強制治療。

 

如第58條賦予地方政府對受害人補助權限,包括緊急生活費、非健保醫療費、訴訟律師費、租金、子女教育托育費等;被害人亦得申請創業貸款。第58-1條則要求勞工機關提供預備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第58-2條特別保障在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可申請限制其行為人或直系親屬查閱戶籍資訊,避免二度傷害。

 

第59條與第60條分別強化相關人員之在職教育與學校教育課程,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推動防治教育,並納入性別平等及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輔導機制。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措施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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