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殺害他方」是否可請求判決離婚?

22 Feb, 2009

問題摘要:

根據你提到的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意圖殺害另一方,這被視為絕對判決離婚的理由之一。這條款的目的在於保護無過失的配偶免受損害,因為一旦有殺害意圖存在,婚姻關係已經破裂。在這方面,法院將會考慮是否有足夠的事實來證明被告確實具有殺害意圖。這可能包括著手實行或準備動作,甚至包括未遂的殺人行為。重要的是,法院會查看所有的證據來確定這一點,並根據事實來做出判決。在法律上,婚姻被視為一種永久性、親密性、排他性的結合,其目的是讓夫妻共同經營生活。然而,當其中一方表現出對另一方的殺害意圖時,這已經嚴重損害了婚姻的基礎,因此受害方有權利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無法達到離婚協議時,這時便須要判決離婚,當夫妻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時,必須透過法院的判決來結束婚姻。如這些事由涵蓋了從家庭暴力、不忠、精神疾病等多個範疇,每一條都是在特定嚴重狀況下才能使用的法律條款。

 

我國民法有具體列出十個離婚原因,只要有符合其中任一項,即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判決離婚之絕對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分為十類,凡有達成其中一項,即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其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意義即在於此。惟依同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他方意圖殺害起,一年內應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如未於一年內提起,或其情事發生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所謂「婚姻」,係指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之理由書參照)。配偶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自應准許其請求離婚。

 

所謂意圖殺害,必須有事實足以證明被上訴人確有殺害之意圖,方能認為合於該要件(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341號判決)。包括殺人未遂跟預謀殺人。若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不僅情感乖離,難以相處,如同仇敵,因此民法規定為離婚之原因。

 

當夫妻之間的一方意圖殺害另一方,這種極端的敵意和危險行為不僅顯示出雙方情感的深度破裂,而且已到了無法共同生活的地步。這種情形下,婚姻關係基本上已經不存在,繼續維持婚姻不僅不合理,也可能對無過失方的安全構成威脅。

 

即使殺害配偶未有成功,只要有著手實行,或者先前的準備動作。如果配偶企圖殺害對方,受害者可以依此請求離婚。這種情況顯示出婚姻已經無法繼續,夫妻之間的信任和安全已經崩解。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配偶的人身安全並確保在極端危險的情況下能夠迅速脫離婚姻關係。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嚴格審查提出的證據,確保請求離婚的一方真的遭受到了極端的威脅。這是一種法律上對婚姻破綻和個人安全的最終保護措施。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強制離婚-意圖殺害他方-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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