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保護令要如何執行?可以請警察陪我拿生活用品或接小孩嗎?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制度之核心在於賦權與實踐,而非僅止於形式口號,保護令的設計正是國家機關在尊重家庭隱私與保護人權之間所取得的動態平衡。當被害人得知可依法請求警察機關陪同執行保護令、接子女、取用品,乃至向戶政機關辦理子女遷籍、向原機關請求性影像憑證移除等各項具體行動時,即能提升法律的可及性與現實防護力。最終,只有當保護令能有效落實,真正進入受暴者生活現場,成為手中能用的工具與盾牌,才算實踐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宗旨。被害人亦應記得主動行使其權利,必要時即刻向警察機關或法院申請協助,才能真正發揮法律所賦予的保護力量。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保護令的執行不僅止於法院裁定文字的形式,而是藉由明確法律授權,賦予被害人實際可運用之保護機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一旦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且確有保護必要,應核發保護令,其中可包含禁止施暴人再度對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或接觸,命其遷出住居,甚至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會面方式或禁止會面等多項具體命令,亦可命相對人交付財物、給付租金、醫療費、律師費、刪除性影像等。保護令一經核發,各項內容即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不可輕忽。

 

執行方面,第21條規定,除部分條款如金錢給付、未成年子女之交付及權利義務等得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執行外,其餘保護令事項原則由警察機關執行,並得應被害人或法院之請求提供協助。此即意味著,被害人可依據保護令請求警方陪同返回住居取得生活用品,或於保護令明定時接送子女,確保自身及子女安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明確指出,警察應依保護令陪同被害人進入其住居,確保其得以安全占有該住居、汽機車或生活必需品;若相對人未依命令交付物品,警方亦得依被害人請求進入該處所解除占有、取回物品,延伸至第23條,若被害人生活必需品相關憑證、證件遭相對人持有未交付,警察亦可取交之,甚至憑保護令向主管機關申請重製或補發。第24條更規定若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權利人可請求警方命限期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則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此等制度保障即使在高度危險或緊急時刻,被害人仍得迅速取得法律保護並確保生活安定。整體觀之,保護令除約制施暴人行為,更賦予國家機關介入之正當權源與具體作為,並非單單一紙公文,而是實質可啟動之保護機制。

 

從國家政策角度觀察,家庭暴力防治法徹底改變了「法不入家門」之保守思維,打破「家務事不必介入」之藉口,立法者透過廣義家庭定義與嚴謹制度設計,正面回應家庭暴力之特殊本質。社會輿論對該法之執行與修法普遍持肯定態度,並認為警察、社工、法院等多元機關共同介入,為受暴家庭成員提供實質援助與尊嚴維護。特別是在媒體報導中不乏呈現保護令得以實際救助被害人、即時中止暴力循環之案例,社會也逐漸接受法律對家庭之適度介入乃屬必要,甚至應強化落實層面,例如即時通報、警政配合、社政機制聯動等,提升保護令執行之即效性與貫徹力。

 

進一步分析,家庭暴力之類型除肢體傷害外,更多時候為心理控制、精神脅迫、性羞辱等隱性暴力,亦或以兒女為控制手段對被害人施壓。此時保護令之功能亦非僅為命相對人遠離或禁止聯絡,更可透過第14條所規範對子女權利義務、會面交往之限制,阻止施暴人再以「父母身分」作為繼續侵擾之工具;第14條第12款至第15款針對性影像之處理、刪除、禁止重製或查閱戶籍所得資料,更針對當代數位暴力、網路散播及資訊揭露提供因應規範,使保護令機制更能對症下藥、保障實質權益。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家暴保護令執行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4條=)

瀏覽次數:1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