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什麼?家庭暴力罪又是什麼?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是一種常被低估但極具破壞性的社會問題,其影響不限於身體傷害,更深遠地波及心理創傷與家庭功能崩解。法律上的「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罪」之區分,使民事保護與刑事責任得以並進,而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保護令制度,則提供實際與立即的保護工具,協助受害人遠離威脅、重獲安全。面對暴力,不再是隱忍與逃避,而是勇敢運用法律給予的力量,爭取應有的尊嚴與平靜。家庭,不應是暴力的庇護所,而應是安全與愛的堡壘。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此一概念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明定,不再限於肢體傷害,也包含情緒勒索、語言羞辱、經濟控制等非身體接觸的暴力手段,其核心在於破壞家庭成員基本人身自由與尊嚴,破壞家庭安全與穩定的生活環境。而家庭暴力罪則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上述家庭暴力行為,且該行為已構成其他法律所定之犯罪,例如傷害罪、恐嚇罪、妨害自由罪等。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一方面可作為民事保護令之基礎,一方面在行為構成犯罪時亦可追究加害人之刑事責任,兩者可同時並行,不互排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設立,源於對傳統觀念「清官難斷家務事」、「家醜不可外揚」的反思,國家自此有責介入家庭事務,保護受暴者權益。此法的範圍並不限於婚姻關係,而是廣義地納入所有具家庭關係的成員,包括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伴侶、家長與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姻親、及第63-1條所稱基於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之親密關係伴侶,因此不論是否結婚、同性或異性,凡居住在同一屋簷下或曾有密切互動之情感關係者,均可適用此法提出保護聲請。
保護令制度為受暴者提供實質防護,法院可裁定限制加害人不得接近、聯繫、尾隨或干擾被害人,甚至要求其搬離住所、交付生活必需品、負擔扶養費,或接受心理輔導與戒癮治療等。保護令有三類型態:通常保護令需由聲請人書面提出,由法院經審理後核發;暫時保護令為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之保護空窗期;緊急保護令則係針對暴力已達急迫危險程度,由警察或社政單位向法院緊急聲請,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聲請人可為被害人本人,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則可由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親屬提出。現實中常見案例是某位親戚或同居家人,在金錢糾紛、生活摩擦下演變成暴力行為,例如以鍋子攻擊家人、持刀威脅或公開毆打親屬,皆屬家庭暴力行為,無論是否訴諸刑法追究加害人傷害、恐嚇等罪責,受害人均得立即以家庭暴力為由聲請保護令。
緊急情況下,應立即撥打「110」報警,或透過「113」保護專線求助,並要求警方製作筆錄、驗傷、保全證據。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不必由被害人親自遞狀,警察、檢察官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以電話、傳真、科技設備方式向法院聲請,法院經簡易事實查證後即得核發,並透過科技方式將命令送達執行機關,達到迅速保護的目的。倘若加害人持續違反保護令,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依法拘提或羈押。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關注日益提高,新聞報導中常見針對家庭暴力事件的深入分析與評論,呼籲公眾破除將暴力視為家務事的偏見,肯定法律介入之正當性。
實務上若居住成員未有財產權,僅依親情關係同住,縱使法院認為其行為未達家庭暴力之標準,尚可輔以民法第767條主張物權排除妨害,但此類民事訴訟往往曠日廢時,處理時間動輒半年以上,對受暴者風險極高,顯不符合即時保護需求,因此優先尋求家庭暴力防治法下之保護令聲請機制,以迅速驅離危險行為人。
法院在審理保護令聲請案件時,將評估聲請人提供之具體事證,例如驗傷單、警方筆錄、毀損衣物、攻擊工具、錄音或影片等,並可視情況裁定家訪調查或社工評估報告,以佐證暴力行為是否存在及保護必要性。實務操作上,法官亦會提醒聲請人合理設定保護令內容與範圍,避免不慎擴張請求,致對方違反命令而遭刑責,造成事態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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