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暴力事件所涉及之相關法律糾紛?
問題摘要:
婚後暴力事件所引發之法律問題不僅止於離婚本身,更延伸至親權歸屬、子女利益、經濟支持與人身保護等多重層面,法律制度也早已不再是冷漠的第三者,而是積極介入、提供被害人即時保護與長期重建之協助者。被害人唯有熟悉法律途徑並即時行使權利,方能跳脫家庭暴力陰影,重新掌握自主的人生與家庭未來。
律師回答:
婚後若發生家庭暴力,不僅對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傷害,亦會衍生一連串複雜的法律糾紛,核心問題往往圍繞在離婚訴訟、子女親權的行使或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與扶養費分擔等層面,尤以配偶一方長期受暴力對待者,更需要法律制度提供具體而即時的救濟與保護。
家暴與離婚
首先,家庭暴力行為不僅可構成刑事責任,例如施以毆打行為者,依法可能觸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亦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不法侵害,受害人得依該法第10條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如法院認為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保護之必要,則得依職權或聲請核發禁止接觸、禁止遷入住居所、命給付扶養費等命令,而相對人若違反保護令,將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保障被害人基本生活安全與尊嚴。
其次,在民事法律關係上,配偶因家庭暴力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提起離婚訴訟,主張受虐待致不堪同居,法院於認定有事實存在時,即可裁判離婚。
親權問題
家庭暴力行為亦會在法院裁量子女親權歸屬時被列為重大考量因素。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於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若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者,推定其行使親權對子女不利,並得依第44條由有關機關或當事人聲請,基於子女最佳利益為變更裁定。
若加害人仍主張會面交往子女權利,法院亦得依第45條限制其方式,包括指定交付地點、需第三人或機構監督、不得過夜等,必要時並得命其完成處遇計畫、繳納保證金或負擔監督費用,倘其違反命令,法院亦得禁止會面交往。再者,在離婚訴訟或尚未離婚而僅分居期間,仍須處理家庭經濟責任的分配問題。
家庭暴力受害人常面臨經濟困境,法院於核發保護令時可依第14條第八款及第九款命加害人給付住居所租金、扶養費、醫療費、庇護費、律師費等,有助於受害人脫離暴力環境後之過渡與重建,而此等命令一經裁定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受害人可持保護令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
同時,被害人若依法取得未成年子女暫時親權,得依第26條規定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子女戶籍遷徙登記,避免子女仍留戶於加害人名下而增加風險。此等措施皆可見國家對家庭暴力防治之積極介入與救濟制度之完整性。
實務上法院在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與親權訴訟時,常會依保護令內容或相關報案、通報紀錄作為證據認定之一部分,並在調查過程中配合社政單位提供社工評估報告、子女陳述等,以全面掌握案情發展與家庭風險結構。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至第25條則進一步對保護令之執行機制加以具體化,像是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交由法院執行;禁止查閱資料之命令由被害人向戶政、教育、稅務等機關聲請執行,避免加害人得以透過法律漏洞掌握被害人或子女行蹤與資訊;庇護、輔導、處遇計畫則交由縣市政府與其委託機構負責執行。此外,法院也可命加害人完成認知教育、心理輔導、戒癮治療等處遇課程,並指定完成期限,未完成者即可能影響其子女探視權或親權行使權,實現處罰與矯治並重的制度設計。保護令裁定後,警察機關須依職權提供保護協助,如陪同被害人返回住居所取回個人物品、解除加害人占有、取回車輛等必要財產,並依法將相對人限制在安全距離以外,保障被害人免於再度遭遇衝突,甚至於必要時得秘密保護其住址,避免加害人以網路或社群平台發佈性影像等方式持續騷擾,亦可依第14條第13至15款命刪除或移除性影像,避免二度傷害。在整體法律架構下,家庭暴力不再僅是個人私事,而是國家公權力明確介入處理的重大社會問題,當婚姻生活中出現暴力行為時,受害人可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取得初步保護,再依民法1052條提起離婚訴訟,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至46條規定就子女親權與探視方式提出訴請與保護要求,最後在過渡生活所需方面,也可透過保護令請求居住安置、扶養費及庇護支出,達成身心重建與生活穩定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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