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見有人因為追求而跟蹤騷擾,可以怎樣處理呢?
問題摘要:
跟蹤騷擾並非單純的社交不適,而是對個人身心構成威脅之行為,經由法律明確定義、程序設計與刑事處罰,得以有效防範情感暴力升高為犯罪之風險。若遇此情形,請立即報警、留存證據、聲請保護令或提出告訴,切勿姑息容忍,也應避免與行為人單獨接觸,或於人跡罕至之處碰面,並告知親友以利支援協助。國家已透過制度化設計提供法律保障,被害人應勇敢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利,為自身安全與尊嚴奮力守護。
律師回答:
當我們遇到有人以追求之名進行跟蹤騷擾時,絕不可輕忽其潛在風險,因為這樣的行為不僅令人感到恐懼,甚至可能引發實際的人身危害。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大約有八千件跟蹤騷擾案件,其中相當比例為以追求為名之行為,對象大多為年輕女性,尤以十六至二十四歲為高風險族群。針對此類行為,立法院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該法於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標誌著我國正式建立針對非親密關係中跟蹤騷擾的獨立法律制度,填補過去刑法、社維法與家暴法無法完整因應之漏洞。
什麼是跟蹤騷擾
該法首重保護個人之身心安全、資訊隱私及行動自由,並明文將反覆或持續、違反被害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列為構成要件,涵蓋八種態樣,包括監視、尾隨、威脅、干擾通訊、過度追求、傳送圖文影音、散布毀謗名譽訊息、冒用個資訂購貨品或服務等。須注意的是,此處所稱之「追求」必須具備反覆性與造成恐懼影響生活之實質效果,並非所有表達好感即構成犯罪。(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
被害人若遭遇此類行為,首要步驟即為蒐集證據,如對方來信、簡訊、電話錄音、監視器影像、社群訊息等,以建立行為之反覆性與騷擾意圖,進而在法律程序中站穩立場。
實際適用上,跟蹤騷擾防治法詳列八種典型跟騷行為類型,包括: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尾隨、盯梢、守候特定人住所、學校、職場等場所;三、對其言語警告、威脅、辱罵、歧視、貶抑;四、透過電話、簡訊、網路或設備干擾;五、要求聯絡、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六、傳送、展示圖文影音或物品;七、散布不利名譽之訊息;八、濫用其個資或未經同意訂購商品或服務等。若上述行為改以對被害人親屬或密切關係人實施,雖非基於性或性別,仍可納入保護範疇。
跟蹤騷擾防治法是我國首次針對非親密關係中的騷擾行為所設立的專法,其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免於身心恐懼、資訊隱私受侵害與生活自由被干擾,尤其針對反覆、持續且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性或性別相關行為,建構出警告、保護與刑責三層防線的妨害防治體系。
書面告誡
其次,應立即報警處理,由警方進行刑事調查並製作書面紀錄,若經判斷行為人確有嫌疑,警方將出具書面告誡,該告誡有效期間為二年,若行為人再犯,被害人得據此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警方亦須告知被害人其可行使之權利及提供必要保護措施,以確保安全。(跟蹤騷擾防治法第4條)
第一層是警方告誡制度,當民眾遇有疑似跟蹤騷擾行為時,可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進行初步調查蒐證,並對行為人發出書面告誡,此告誡具備兩年法律效力,若其後再犯,則作為聲請保護令的前提事由。此機制具備即時反應、迅速介入與初步遏止功能,是整個防治體系的第一道防線,警方亦須同時告知被害人其可行使之法律權利及應採取之安全措施。
保護令
第二層為法院保護令制度,當書面告誡後仍有再犯情節,或經檢察官、警察機關認有急迫危險情形,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根據法律規定,保護令最長效期為兩年,期滿後得聲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兩年,於裁定前原令不失效。法院得命相對人禁止跟騷行為、遠離被害人住所或特定地點、不得查閱戶籍資料,甚至須接受治療性處遇計畫,並可免記載申請人聯絡資訊以保護其安全。此保護令如遭違反,即屬刑事犯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故此制度兼具保護與預防再犯之機能。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於警方出具書面告誡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須於受理後迅速核發,並通知相關當事人與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效力最長可達二年,得聲請延長,法院可依職權命行為人禁止特定行為、遠離場所、禁止查閱戶籍資料、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等,並可不記載申請人之聯絡資訊以維護安全。(跟蹤騷擾防治法第5條)
如行為人再犯,則須負刑事責任。為防止跟蹤騷擾進一步升高為人身傷害事件,檢察官如認行為人有重大嫌疑與再犯之虞,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或限制住居,先行保障被害人安全。
刑事處罰制度
第三層即為刑事處罰制度,任何人實施構成該法第三條所列之八類行為者,若具反覆性、持續性、違反特定人意願並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使人心生畏懼且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可構成犯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加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自行提出告訴,但在證據充分與危害明顯情況下,檢察官亦可主動偵辦,並可突破通訊保障法對於資料調取之限制,有效掌握加害人通聯紀錄、行蹤軌跡等證據資料。
在刑事層面,行為人如構成跟蹤騷擾罪,經偵查與審判確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則得加重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其違反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則另可依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上述犯罪皆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自行提出告訴,也可透過警方或檢察官協助提出程序。(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19條)
司法程序外,受害者亦可向婦女團體、心理諮商中心等單位尋求協助,釐清自身處境與法律選項。倘若行為人為家庭成員或曾有親密關係,則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辦理,不適用跟騷法之保護令規定,此時亦可聲請民事保護令。
需提醒的是,為提高法律程序成效,被害人務必妥善保存證據,無論是數位資料、目擊證人、照片截圖皆具價值,於訴訟過程中將成為認定要件之關鍵。法院於審理終結後,倘認確有跟蹤騷擾事實,並有必要採取保護措施時,將依申請或職權核發一款或多款保護令,法院亦可命行為人接受心理或情緒控制等治療性處遇,該計畫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目標為導正其危險行為模式。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如欲變更或延長,申請人可提出聲請,法院須即時處理,延長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兩年,期間屆滿前保護令仍持續有效,不會自動失效。
整體而言,這部法律透過一、警察即時告誡;二、法院保護令強制限制行為;三、刑法責任追究三大機制,形成具層次且完整的法律防線,其最核心精神在於「預防」,亦即於侵害尚未釀成傷害前即予及時介入阻止。尤其保護令制度不僅具強制性,且具備多樣化命令內容,法院得依實際情況裁量核發一款或數款命令,以彈性設計因應不同案件需求,例如命行為人遠離特定人住所三百公尺、不得進入其工作地點、每日報到警方等措施,有效彌補傳統訴訟程序在即時反應上的不足。法院亦可依職權核發、延長或變更保護令,顯示其對人身安全保障之高度重視。另一方面,該法亦賦予警方及檢察官介入的法律依據與行動權限,特別是在攜帶凶器、有再犯之虞等情節下,檢方得聲請預防性羈押,以防危害擴大。法律並未忽略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從免徵裁判費、保護個資、迅速發送命令,至於保護令期間之法律效力延續等,都體現國家對防治跟騷行為之政策決心與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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