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暴露狂,還固定在我下班必經之路出現,是怎樣啊?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在公共空間中遭遇暴露狂反覆出沒、以性器官做為視覺騷擾的加害行為,除可依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提起刑事責任外,更應結合跟蹤騷擾防治法之行政警告、保護令制度與刑事追訴三層次機制,確保自身免受進一步侵擾,並藉由法律武器,終止這類有計畫、反覆出現的性別暴力行為。只要你願意說出來、勇敢報案,法律制度與社會支持網絡將成為你堅實的後盾,幫助你重建日常生活的安全與尊嚴。

 

律師回答:

當你在日常通勤途中,竟反覆遇到同一名男子公然暴露性器官,而且還出現在你下班必經之路,這不只是單純的不舒服而已,而是一種明確違法且侵害人身自由與性別尊嚴的行為。

 

依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凡「公然猥褻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暴露狂當街裸露身體部位,特別是以性器官作為吸引、威嚇或冒犯他人之手段者,已然構成公然猥褻罪,被害人可立即報警處理,並視情況請求警方協助保護。

 

若這樣的行為不只一次,還固定在你回家的路線上等候你、露出下體,則情節更為嚴重,可能已不僅止於公然猥褻,更涉及跟蹤騷擾防治法所禁止之行為,該法專門針對與性或性別有關、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行為進行規範與處罰。

 

該法第3條明定,監視、觀察、跟蹤、盯梢、尾隨、歧視、辱罵、干擾通訊、寄送文字圖畫、散布名譽有害訊息、冒用資料訂購貨品等,皆屬法律所列之八類跟蹤騷擾行為。而暴露狂若出現在固定時間地點,持續對你進行性暴露,不但可歸屬於「展示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規範,更可視為「對特定人為貶抑、仇恨、騷擾之言語或動作」,因其明顯具有性別敵意與侵擾性意圖。

 

依照跟蹤騷擾防治法第4條,當你報警後,警方應立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你可行使的權利與保護措施。若初步調查發現該男子之行為具跟蹤騷擾犯罪嫌疑,警察應依職權或應你的請求,向該男子發出書面告誡,若其行為日後再犯,則你、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此保護令依第12條可包括禁止其再現身你所常出入之地點、命其遠離你特定距離,甚至命其接受心理處遇與其他必要預防措施。該保護令自核發日起最長有效兩年,期滿可聲請延長。若他違反保護令仍持續騷擾你,即觸犯第19條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依第18條,即使未違反保護令,只要其行為本身構成跟蹤騷擾罪,亦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其行為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刑期得加重至五年以下並科五十萬元罰金。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你須於知道行為人是誰並得以訴追後六個月內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換句話說,一旦你感受到這名暴露男子的行為已對你造成持續威脅或恐懼,記得立刻報警並主動表達要提起告訴或請求保護令,避免事態惡化,甚至轉變為更嚴重的人身攻擊。警方也有責任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加強巡邏、蒐證、與你保持聯絡、安排安全路線等。同時,你亦應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包括影像、時間地點紀錄、證人說法等,以利後續法律程序進行。若該行為導致你心理不適或恐慌,也可向心理諮商或社政資源尋求支持,避免長期處於壓力中。

 

在實務運作中,法院對於以性別敵意或性意味進行持續性暴露、觀察、守候等行為,愈來愈傾向視為跟蹤騷擾行為中最具有傷害力的表現之一,因為它結合性別暴力與身體威脅兩者,不僅傷害身體自主權,更嚴重干擾被害人的生活常軌。你若因此改變下班路線、提早下班、請假、失眠、緊張,法院都會將這些因素納入審酌範圍,判定行為人是否構成跟蹤騷擾及公然猥褻罪。此外,如果該名男子經法院認定需接受處遇計畫但未配合執行,法院可依第12條第3款裁定強制治療性處遇,其執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統籌辦理,目的是從根本改善其行為模式,避免重犯。

-家事-親屬-跟蹤騷擾

(相關法條=刑法第234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4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2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3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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