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保護令之核發基準為何?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暫時保護令之核發基準重點在於「合理信賴危險存在」與「即時防範不可回復損害」,法院於形式審查階段僅需確認家庭暴力事件有發生可能性與繼續發生之風險,無須證明事實全部成立,亦不需先通知對方,其法理基礎即源自保護被害人優於保障相對人聽審權之制度取向,是一項高度以被害人為中心之權宜性程序設計。對聲請人而言,準備一份敘述具體、證據充分之聲請書,將是確保聲請成功的關鍵,而法院亦應持開放態度審慎衡酌,透過最小程序成本達成最有效的保護目的,維持整體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之運作效能與救濟即時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暫時保護令之核發基準,是整體保護令制度中最關鍵的環節之一,其立法目的在於迅速阻斷家庭暴力的延續,為被害人爭取臨時性但立即且實質的保護。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保護令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類型,其中暫時保護令係指法院在尚未就通常保護令完成實體審理前,基於事證初步認定已有家庭暴力風險時,所發出的中間保全性命令。

 

依同法第16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即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顯示立法者對保護令制度之時效性高度重視,賦予法院在必要時可迅速介入的高度彈性權限。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不須通知相對人、亦不需開庭調查或詢問,亦即僅憑聲請人單方提出之事證資料,即可據以裁定,是一種典型的單方面保全程序,而其法律效果一經裁定即時生效,無須經送達對方即生法律拘束力,此即制度設計上「保護優先於對抗」、「程序從簡」的核心精神所在。

 

按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如聲請人能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或如不暫時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者,得不通知相對人或不經審理程序,逕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司法院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發布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壹民事類丙第十條參照)。

 

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聲請時,應審酌是否有正當且合理之理由,足認家庭暴力事件已發生,並且被害人有繼續遭受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或若不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換言之,法院在核發與否的判斷上,並非要求聲請人證明家庭暴力事實「確定發生」,而是採取「足認已發生」及「具危險可能性」之評價標準。此一判斷方式類似於假處分之核發邏輯,即只需表面證據足以構成信賴基礎,即可據以裁定,不要求證據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

 

常見法院採認之事證包括驗傷單、錄音、截圖、對話紀錄、警詢紀錄、社政報告、目擊人證言等,若可初步佐證暴力事實,即符合核發要件。

 

而就聲請人而言,需於聲請書中明確陳述受暴經過、加害人行為模式、過往家暴紀錄及目前所感受之威脅與恐懼,並附上相關資料佐證,以供法院初步認定。此程序為書面審理,法院不會通知對方辯駁,亦無需安排開庭,對於處於高風險情境下的被害人而言,具高度保密性與迅速性,也避免激化雙方對立。

 

依第16條第三項,法院可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一項第1至7款、第12至14款及第16款事項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內容包括禁止接觸、通訊、跟蹤、命令相對人遷出住所、限制親權、禁止查閱資料、命令支付扶養費等,幾乎涵蓋通常保護令的主要核心內容。暫時保護令一經核發,即自裁定作成時起生效,依同條第6項規定,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聲請、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時失其效力。

 

法院於暫時保護令失效前,得依聲請人或依職權予以撤銷或變更。若法院於處理保護令案件時,先行核發暫時保護令,則依法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無須另為遞狀,法院將直接進入通常保護令程序,安排開庭調查,並依調查結果決定是否作成正式保護令裁定。

 

由於暫時保護令核發無須審理程序,故亦不會涉及當事人對等陳述權,法官決定之基礎完全倚賴聲請人所提供之事證,因此實務上若聲請資料不足或敘述含糊,法院可能認為不符基準而不予核發,顯見聲請內容之具體詳實與證據完整性,直接影響暫時保護令核發與否。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後,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24小時內送達當事人、警察機關及主管機關,並登錄資料供執行機關查閱,執行機關得立即據以採取保護措施,對被害人進行實體防護與法律協助。此規定再次強調時間的重要性與制度對被害人安全保障的急迫性考量,從受理、裁定、發送到執行皆須迅速進行,避免保護落空或時效中斷。

 

暫時保護令並不排斥與緊急保護令同時存在,實務上常見於相對人施暴當下由警方申請緊急保護令後,法院再依據案件風險狀況補充核發暫時保護令,以強化保護內容與維持效力銜接。最終若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原有暫時保護令即告失效,通常保護令內容與效期將根據完整調查結果進一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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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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