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保護令之人需與相對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列家庭成員關係,或為受暴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等無法自行聲請者之代理人、近親,亦得由檢察官、警察或社政機關聲請。聲請人應具備基本蒐證資料,並衡酌自身實際需求與保護對象,於法定程序內提出明確聲請,俾使法院裁定得以達成法律之保護目的。保護令作為國家對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保護的重要工具,除明確法律效力與刑事制裁外,其聲請途徑亦設計簡便、迅速、無須裁判費,展現制度對弱勢者救濟之全面保障與支持。

 

律師回答:

在家庭暴力防治制度中,誰可以聲請保護令,是許多民眾關注的實務問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及第10條之規定,被害人若與相對人具有特定法律上認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並於此關係中遭受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即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此等家庭成員包括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之配偶與前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四等以內旁系血親與姻親,此外亦納入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家長家屬或家屬間之關係等,其涵蓋範圍之廣超越其他民事法律之家庭概念。尤其同性伴侶、未婚同居人等在實務上亦得聲請保護令,顯示本法對被害人權益保護之高度重視。

 

即便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其他無法自行委任代理人者,亦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代為聲請;檢察官、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就具體事案直接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聲請類型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危險程度依序由高至低,其中緊急保護令須由警察、檢察官或主管機關提出,並於四小時內由法院書面核發,目的在於迅速阻斷高風險家庭暴力,提供立即防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

 

保護令聲請免收裁判費,並準用民訴法第77條之23,凸顯制度之可近性。於聲請時,若由被害人自行至法院遞狀,程序處理將較透過警方或檢察官轉送更為迅速,通常一週內完成分案並進入審理流程;倘透過警方或家防中心轉遞文件,恐耗費數週時間。法院收到聲請狀後,會安排開庭,由家事法官就雙方意見與證據資料進行審理,必要時得命雙方陳述、提供補充資料,若審理結果認定存在家庭暴力風險,即可裁定核發保護令。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家事法官對於是否核發保護令,以及核發命令之種類與範圍,享有高度裁量權,法院會基於保護優先原則,以事證充分為前提裁定結果。核發保護令後,相對人須即時遵守命令內容,包括不得接觸、騷擾、跟蹤、聯絡被害人,不得進入其住所、工作場所或其他特定場所,亦可命其遷出住所、交還生活用品或支付生活費用等,並可暫時限制其親權或探視權。

 

特別在於保護目睹家暴之兒童少年,法院亦可一併納入保護範圍,以防其心理創傷。實務上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由法院裁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逾二年,常見為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期滿自動失效,除非另行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可依事實變更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確保命令內容能與實際狀況相符。而若相對人違反保護令,除可立即由警方處理外,亦將構成刑事上之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亦有逕行羈押之案例,可見保護令具有強大之法律效力與執行力。

 

儘管保護令制度係為防範危害所設,但聲請人仍應慎重考慮所聲請命令之範圍與適當性,避免因聲請過廣或過重導致對方無意間違反命令,或反加劇雙方衝突,造成反效果。現今社會對於家庭暴力的態度已由過往視為「家務事」、「清官難斷」之私人糾紛,轉為公共法治與人權保護議題,家庭暴力防治法即為國家制度性介入家庭運作,透過法定程序為受暴者提供救濟與安全,並賦予法官透過保護令作出實質保護決定之法律依據。法條亦對家庭成員關係之定義給予極寬廣之解釋,將曾有婚姻、同居或家庭關係者均納入其中,避免加害人以形式或關係變動逃避責任,保障被害人於親密關係中遭受侵害後仍得有法定救濟途徑。

 

現實中,許多被害人於多年婚姻或親密關係中,飽受精神控制、語言羞辱或肢體暴力而求助無門,保護令正是一道法律屏障,幫助其於脆弱時刻取得穩定生活與安全距離。

 

社會觀念雖漸趨開明,但仍有部分民眾對聲請保護令心存疑慮或羞恥,擔心被標籤、家庭破裂,然而保護令之核發並不必然導致刑事訴訟或永久分離,而是強調「即時防護」與「預防傷害」,避免小衝突演變為嚴重侵害,其預防性功能遠高於事後補救。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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