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的我,不成為新聞上討論的焦點,也不想自己私密影像被人意淫,要如何處理?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從刑罰的設計到行政平台義務,再到家庭暴力制度的保護與個資法的輔助,形成一套從預防、處罰到修復的完整法律機制。但真正要避免遭遇網路性影像暴力,最關鍵的仍是關係中的風險評估與對私密內容掌控的警覺,無論再親密的伴侶,只要將性愛影像存留,就存在風險,這不是質疑愛,而是保護自己未來免於失控的武器,因為人心與關係都可能變質,而影像一旦外流就難以挽回。若已不幸落入此情形,請不要羞愧也不要隱忍,立即求助警察、法律扶助、家暴防治中心與心理資源,不僅爭取應有的正義,也要為自己重新奪回尊嚴與安全感,因為法律從未要你忍耐,而是站在你身後,幫你守住那道底線。

 

律師回答:

當遭受家庭暴力的時候,最害怕的不只是加害人持續的控制與傷害,而是當鼓起勇氣決定逃離、尋求保護時,自己和孩子的姓名、容貌、住處,甚至求助細節成新聞報導與網路討論的素材,遭到大肆渲染與曝光。不是社會議題的標本,也不想成為輿論消費的對象,只想要安靜、平安地活著。因此,在尋求法律保護時,最關心的是,是否能讓從暴力中解脫的同時,也保護身為被害人的隱私與尊嚴。

 

在親密關係中,有些人遇人不淑,遇到人渣或社會敗類被偷拍性愛影片或照片,有些人基於信任與親密情感,選擇與男友、伴侶拍攝性愛影片或照片,原以為這是兩人之間的私密紀念,卻未料感情破裂後這些影像淪為報復工具,甚至成為網路談資,引發當事人難以抹滅的羞辱與傷害。這類行為在法律上已不再被容忍,法律上刑事處罰外,

 

刑事手段

如刑法第319-1條,未經當事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式攝錄他人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提供場所、工具供他人從事此行為並意圖營利者,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將前述影像散布、播送、公開展示,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者,則依意圖營利處斷,且未遂犯亦處罰。進一步而言,若攝錄行為係以強暴、脅迫、恐嚇或違反本人意願方式進行,則依第319-2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則更重,未遂犯同樣處罰。而當這些性影像被非法重製、散布、播送、交付或公開展示時,刑法第319-3條亦明定處罰五年以下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影像係源自違法攝錄者,則刑度提高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若係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者,甚至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並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且意圖營利者再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販賣者亦同,這反映出立法者對報復性色情行為與非自願性影像流傳之嚴厲譴責。更進一步的科技手段。

 

如使用電腦合成方式製作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並有意圖散布者,刑法第319-4條也加以規範,若因此足以損害他人,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若為營利目的則處七年以下徒刑,販賣者亦受同等處罰,這針對所謂的「deepfake」(深偽技術)性影像問題提供刑罰依據。為防止這些性影像持續危害被害人,刑法第319-5條規定,不論性影像附著物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法院得沒收之,用以切斷流通與再製可能。

 

家暴救濟

除上開刑法外,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提供預防與救濟措施,除家庭成員外,加害人係屬親密關係伴侶,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即使未婚未同居,只要曾有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的社會互動關係,被害人亦可請求保護令,包括禁止聯繫、接近、散布資訊或威脅等措施。當然,申請保護令時必須有具體事實支持,例如影像的截圖、通話紀錄、對話內容或網路上流傳證據等,如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及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法律除在資訊保護面給予支持,對於不法加害人也有相當嚴厲的刑事責任。例如若有人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包括禁止接近、禁止通訊、搬離住所等命令,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第61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不只是文書上的命令,而是真正能介入保護生命安全的法律武器。

 

若擔心遭媒體曝光,更可主動聲請禁止報導令,以防不肖媒體或社群使用或孩子的資訊製作新聞素材。也會被告知不得與加害人自行私下解除保護令,以確保法律效力得以貫徹。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加害人即不得靠近及孩子、不得透過第三人傳話、不得跟蹤或監視,否則即為違令,警察可立即逮捕。

 

所有這些法律制度設計與行政配套,目的就是讓遭受家庭暴力的不需要再二次傷害、不再為求助而暴露於輿論下,不再害怕一旦發聲就變成新聞裡的主角,甚至連孩子也一起受到指指點點。若保護令核發後,加害人仍繼續散布影像或進行騷擾,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可由警察機關立即逮捕,不須另行聲請拘提。

 

至於如何減少這類影像外流後被無限擴散的風險,國法律亦提供數位防護規範,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2條及第61-2條規定,網路平台如YouTube、Facebook、Instagram、Dcard、論壇網站等,在接獲通知後須即時下架、限制瀏覽或封鎖涉案影像,並保存相關上傳者資料180日供調查,未依規定者將受主管機關處罰甚至限制接取,這保障被害人得以迅速遏止影像繼續擴散。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亦禁止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揭露其照片、影片與私密資料,特別是能識別身份之性影像,若經揭露者將面臨民事損害賠償與行政責任。整體而言,從刑罰的設計到行政平台義務,再到家庭暴力制度的保護與個資法的輔助,形成一套從預防、處罰到修復的完整法律機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1條規定,不論是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媒體,都不得報導或記載能夠識別出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的任何資訊,這包括姓名、照片、住址或其他足以辨識的特徵。除非是成年人被害人自己同意,或是基於犯罪偵查與司法必要,否則一律禁止揭露。即使是受監護宣告的被害人,也應該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若監護人本身就是加害人,更不得在任何媒體中揭露被害人資訊,這是國法律對被害人私隱保護的具體展現。

 

當媒體違反這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依第61-1條規定對其處以新臺幣六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否則得連續處罰,甚至進一步命其移除報導、下架資料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這樣的制裁對而言是一種保障,是一個讓願意站出來的基礎。

 

國家法律已不再容許「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反而積極介入、以隱私保護與法律制裁雙軌並進,讓能安穩站在陽光下,說出「不願再忍受傷害」。當不願成為下一則社會新聞,只想保護自己與孩子遠離恐懼與威脅,會知道,有法律可以依靠、有制度可以操作、有社工與律師可以陪伴。家庭暴力不應是「私事」,也不應成為「八卦」,當們都願意站出來、支持彼此、相信制度能保障每個人的尊嚴與安全,社會就會更接近真正的正義,而,也能不再恐懼地迎接每一天。

 

法律修正後所擴大適用的第63-1條,將親密伴侶暴力已明文納入保護範圍,因此不需要再被問「你們有沒有結婚」、「你們有住在一起嗎」,更不需因性別而被排除在外,有權請求保護令、社工安置、通報與法律協助。當報警、聲請保護令或向社會局求助時,所有程序將以保密為原則進行,法院書狀也會以代號或屏蔽方式處理資料。

 

但真正要避免遭遇網路性影像暴力,最關鍵的仍是關係中的風險評估與對私密內容掌控的警覺,無論再親密的伴侶,只要將性愛影像存留,就存在風險,這不是質疑愛,而是保護自己未來免於失控的武器,因為人心與關係都可能變質,而影像一旦外流就難以挽回。若已不幸落入此情形,請不要羞愧也不要隱忍,立即求助警察、法律扶助、家暴防治中心與心理資源,不僅爭取應有的正義,也要為自己重新奪回尊嚴與安全感,因為法律從未要你忍耐,而是站在你身後,幫你守住那道底線。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被害人個資保護-家暴被害人性影像保護-家暴保護令-恐怖情人

(相關法條=刑法第319-1條=刑法第319-2條=刑法第319-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瀏覽次數: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