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庭暴力預防及處遇有那些重要國家機關措施?
問題摘要: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制度已建立起從通報、處理、保護、輔導、教育、補助到加害人矯治的全套機制,涵蓋各級政府機關、警政醫療、學校社福、媒體網路等,並強調跨部門合作、主動通報、被害人中心與加害人處遇並重的理念。國家機關不僅在受害人最危難之時提供即時保護與支持,更於平時從制度、教育、預警、社會宣導等面向積極預防暴力的發生,期能打造一個真正零容忍暴力的社會。家庭暴力非「家務事」,而是侵害基本人權的社會問題,唯有國家機關落實法定職責、社會共同關注與教育扎根,才能終止暴力循環,保障每個人在家庭中的安全、尊嚴與幸福。
律師回答: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制度已建立起多元且完整的國家機關協力網絡,不僅在暴力事件發生後提供救援與處置,更著重於前端的預防宣導與後端的加害人處遇輔導,貫徹以人身安全為核心、以跨部門合作為原則之家庭暴力防治理念。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國家機關所採取之重要預防與處遇措施可歸納如下:
首先,警察人員於接獲家庭暴力通報或現場處理案件時,依法得採取多項緊急處置措施,包括守護被害人住所、護送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查訪相對人並告誡、提供安全計畫與告知權益等,同時應製作書面紀錄備查(第48條)。
為強化防護網,法律亦賦予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得請求警察協助,以免自身遭受加害人暴力(第49條)。而一旦上述人員於職務中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即應於24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第50條),
此舉旨在及早介入、評估危險性與是否涉及兒童目睹家暴,並啟動跨系統資源處理。地方主管機關除自行訪查與處置,尚得委託民間團體執行服務,並可請求警政、醫療、學校、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等協助,形塑全方位聯繫機制。同時,對於媒體報導亦明訂限制,禁止揭露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份,避免二度傷害,僅於取得被害人同意或經司法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為之(第50-1條)。
在網路時代背景下,對於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的網頁,則要求平台業者應即時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保留相關資料180日供調查(第50-2條)。
此外,若撥打家暴專線者涉及生命危險、妨害公務等情事,地方政府得依法追查電話號碼及地址以即時處理(第51條),並強調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家暴被害人診療或拒開驗傷診斷書(第52條)。
國家亦積極推展防治教育,由衛生主管機關推行衛教宣導(第53條),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宣導資料至醫療機構、學校、戶政機關,向新生兒父母、新婚夫妻、新生註冊家庭等宣導家庭暴力對兒童與家庭影響(第57條),深化社會認知與預防意識。
在加害人處遇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處遇計畫規範,包括標準、執行機構資格及跨機關連繫制度,並會同推動、發展、督導(第54條),執行機關得告知司法、被害人、調閱相關資料,並於加害人不配合時通報主管機關處理(第55條)。地方主管機關亦應備妥被害人權益與服務資料提供醫療與警政單位(第56條),並提供必要補助如生活費、醫療費、訴訟費、房租、托育與教育費(第58條),且可依需求提供創業貸款協助經濟自立。對於就業能力不足但具就業意願者,勞工主管機關亦應提供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第58-1條)。若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家暴或性侵害,並經法院裁定、停止親權或發保護令者,得申請戶籍資料閱覽限制,避免加害人查詢其住址(第58-2條),地方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與心理評估服務。在人員培訓方面,法律明文要求各部會辦理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社會、醫療、教育、司法、移民等機構皆有培訓義務,並應納入性別平等內容,高中以下學校應有四小時以上防治家庭暴力課程(第59、60條),強化基層工作者辨識能力與處理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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