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如何來台?相關規定為何?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大陸配偶來台依親制度雖建有程序與條件,但實際操作上有諸多限制與不確定性,不僅須歷經團聚、依親、長居與定居四個階段,且每一階段均有日數、配額及等待期之規範,對申請人與台灣籍配偶而言均為相當長時間之等待與挑戰。因此建議欲辦理之家庭應及早規劃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權益順利實現,減少因程序疏忽或不熟規定而遭駁回或中斷程序之風險。爰此,雖制度上名為「雙軌制」,實際應為「雙重門檻」的制度設計,對大陸配偶而言是一段必須跨越的長期過程,對台灣配偶家庭而言則更是一場制度與家庭團聚之耐力賽,盼未來能有更人性化與程序簡化之修法空間,以真正實現兩岸婚姻家庭團聚的實質意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陸配偶來台依親,雖在名義上屬婚姻家庭團聚事由,應具有基本人權保障之正當性,但在實務操作上,卻需經歷一連串行政審查、名額限制與居留年限等層層程序,顯見我國對大陸配偶來台制度採取較為保留與限制之態度。

 

大陸配偶來台的程序與規定相對複雜,涉及多項法律與行政規定,若台灣地區人民希望將大陸籍配偶接來台灣團聚、居留或定居,則需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17條,以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相關法規進行申請與辦理。

 

根據目前制度設計,大陸配偶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後即可申請來台團聚,屬於短期停留性質,由台籍配偶提出申請,每次停留期限為六個月,必要時可申請延期,每次延長亦為六個月,總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在結婚滿兩年後,或即使未滿兩年但已生育子女者,即可提出依親居留申請。

 

惟基於移民控管及社會整合考量,政府自民國九十一年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數額表」,維持每年3600名依親居留名額之限制,此即「配額制」之依據。

 

為解決長期等待問題並兼顧家庭團聚之需求,該公告另設置「雙軌制」,意即若大陸配偶在結婚後已累積在台合法停留日數超過二年,且向政府提出依親申請後等待配額核准已逾四年,則可不受年度名額限制,逕予核定居留資格。此制度雖具體回應部分家庭的困境,但實務上仍需至少六年之時間,始可取得定居資格,程序冗長,資格認定亦嚴格,實與「雙關卡制」無異。

 

舉例而言,當事人在大陸分公司工作兩年,並與大陸會計小姐結婚,婚後不久其配偶即懷孕,惟因資方結構調整撤離大陸,他希望能將妻小接來台生活,即應依前述程序申請團聚,結婚未滿兩年時僅能提出短期團聚申請,每次停留六個月並得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兩年,申請時須檢附結婚公證書、配偶資料、戶籍謄本及生活佐證資料等。

 

若婚齡屆滿兩年,或已生育子女者,則可正式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但須留意當年度配額是否已滿,若額滿則須進入等待序列,依申請順序排隊核定。在居留申請核准後,大陸配偶將取得一年期之居留證,得於期滿前申請展延。當配偶在台居留已滿四年,且每年實際居住日數達183日以上者,即符合申請長期居留資格;長居滿兩年,且符合同樣居住要件者,則得再提出定居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取得台灣地區身分證,正式成為具有國籍及身分權利之國民。

 

需注意的是,實務上尚有部分案件即使符合條件,因資料不全、程序瑕疵或配額額滿,仍可能遭駁回或延遲處理,且即便已取得居留身分,仍受諸如工作權、投票權、公職擔任及軍事服役等限制,因此在取得正式身分證之前,大陸配偶在台之法律地位與本地配偶仍存有落差。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亦有提供協助大陸配偶申辦居留、語言學習與生活適應等服務,可視需要提出申請。對於申請過程不熟悉者,建議提前洽詢內政部移民署、大陸配偶服務中心或法律專業人士,避免程序錯誤導致案件延誤或遭駁回。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大陸配偶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後,即可由台灣籍配偶提出申請來台團聚,團聚性質屬於短期探親,其核准權限屬移民署,且每次可停留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亦為六個月,總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於結婚滿兩年後,或即使未滿兩年但已生產子女者,即可依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所發布台內字第0910002453號公告辦理依親居留申請。

 

該公告維持原則上每年三千六百名大陸配偶可來台居留之數額限制,但同時也新增例外條件,若申請人已婚後累計在台合法停留超過二年,且向主管機關提出依親居留申請後等待超過四年者,即可不受名額限制,直接核准。是以實務上常見之申請流程為:大陸配偶與台灣配偶結婚後,先由台籍配偶申請其來台團聚,在兩年內以半年為一期進行停留及延期,合計不超過兩年,並以此方式累計其在台停留日數;待結婚屆滿兩年,且符合一年內在台停留滿183日以上之條件者,即可向移民署提出依親居留申請,惟仍受名額限制,故須進入等待序列。若往後申請人在台合法停留日數累計超過兩年,且依親申請已逾四年未核定者,即進入「雙軌制」之例外機制,可逕予核准居留不再受名額約束。

 

此等制度設計原本係為回應大陸配偶長期等待配額而無法順利來台團聚之困境,形同在有限名額制度下加入一條針對長期等待者之彈性管道,表面看似制度友善,實則其達成門檻甚高,除需先在團聚狀態下維持在台合法停留至少二年以上,又需再申請居留後等待超過四年,整體期間往往需六年,實務上甚為不便,故有學者戲稱此為「雙關卡制」較為貼切。

 

此外,依親居留滿四年後,若每年均有在台居住達183日,則可提出長期居留申請;長期居留滿兩年,且每年亦符合183日居住要件者,方得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與國民身分,完成從短期團聚至長期定居之整體流程。

 

另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相關行政函釋,申請人須依程序繳附結婚公證書、身分證明、照片、戶籍資料及婚後生活相關文件等,經由兩岸書面資料審查與必要面談程序審核,以杜絕假結婚濫用管道之風險。

 

因此,對於欲申請配偶來台者而言,應充分準備相關文件,尤其是「兩年結婚期限」、「合法停留日數累積」及「配額等待時間」等關鍵因素,並應持續於有效停留期內合法居留,避免出入境或停留中斷影響資格計算。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進入居留階段,大陸配偶在取得身分證前仍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公職任用資格,且限制參與特定敏感職業,實際權利與台灣籍配偶仍存落差,僅於生活居留層面享有相對完整保障。故在處理家庭團聚與國家安全風險之平衡上,我國對大陸配偶採取逐步審查與配額控制,雖符國家政策考量,然仍應兼顧家庭團聚與基本人權保障,以免造成家屬長期分離、人倫斷裂之現象。

 

整體而言,大陸配偶來台制度之設計,為兼顧人倫團聚與移民管理,訂有明確階段性規範,包括結婚後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最終定居等階段,各階段皆有特定資格門檻與法律依據,申請人須逐步累積條件與停留時間,方能取得進一步權益。若能於結婚初期即著手規劃並依期提出申請,並於每年度配額公告時密切注意,則可減少不必要之等待時間與程序風險,順利完成配偶來台定居之目標。因此,雖法令面上制度完整,但實務面對時間、配額與審查之多重限制,仍須配偶雙方共同規劃、謹慎準備,方可克服制度限制達成人倫團聚之目的。

-家事-親屬-涉外婚姻-大陸配偶-陸配-來台居留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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