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婚姻之子女關係規定為何?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大陸配偶與台灣人民通婚後之子女,不論為婚生、非婚生或收養子女,其來台資格皆有不同規定,婚生子女出生地與年齡影響是否受配額限制,非婚生子女需經合法認領,收養子女則須經雙邊程序及配額控管,申請人須詳閱法律規範、備妥完整文件,並提早規劃來台日程,方能順利完成親子團聚。未依程序或逾期處理者,將面臨無法入籍、無法取得身分或配額年齡失格等風險,建議欲申請者可諮詢專業律師或透過海基會等單位協助,確保合法有效辦理。未來倘政策有所變更,仍應即時掌握修法方向與配額調整情形,避免因誤解政策或錯失時機而影響家庭成員團聚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陸配偶與台灣地區人民通婚後,所生子女或擬收養之大陸地區子女,其法律關係與來台身分處理,涉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需分別依據認領、收養與婚生子女之出生地、設籍地進行法律適用與行政審查,相關程序亦涉及內政部移民署、戶政事務所、地方法院、海基會及大陸地區政府機關等多重機構,實務操作上須謹慎辦理。

 

首先關於婚生子女部分,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若為兩岸人民所生之婚生子女且於台灣地區出生者,可依出生後三十日內持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取得台灣地區戶籍,無須受居留或配額限制;若該婚生子女在大陸出生且未滿十二歲者,則可依婚生子女身分申請在台定居,同樣不受每年定居人數配額限制,惟須完成大陸出生登記,並持大陸出生醫學證明赴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由海基會辦理驗證。

 

若該子女屬於婚前懷胎之情形,則應檢附DNA親子鑑定報告,以證明其為婚生子女。此類婚生子女若順利取得台灣地區身分,將可納入國民戶籍並取得身分證,享有完整之國民權利。

 

此外,大陸配偶若以探親身分來台,在停留期間並未加入健保,其於台就醫包含產檢皆須自費;若以團聚或居留事由來台且停留滿四個月,則依法應加入健保,醫療權益將大為不同。再就收養制度而言,

 

第56條規定,收養之成立與終止依各該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設籍地區規定辦理,而收養效力則依收養人設籍地區法律為準,意即台灣地區人民擬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先依大陸法完成收養登記,再依台灣法申請法院認可,方生效力。台灣地區人民要收養大陸子女,必須在台無婚生子女或養子女,且每位收養人每月限收養一位未滿十二歲大陸子女,每月全國配額上限為兩人,申請人應至地方法院公證處宣誓無子女,並辦理相關文件送海基會驗證後再向法院聲請認可。

 

待法院核准後始得辦理戶政收養登記,且僅得申請十二歲以下養子女來台定居,且須於配額核發當時仍未滿十二歲,超齡者不得再申請來台。實務上,此收養配額常常一位難求,且年齡控制甚嚴,稍有延遲即喪失申請資格,收養人需謹慎掌握時效。另就繼親子女關係而言,大陸配偶若於前婚所生子女,尚未辦理合法收養程序者,不得以探親、居留或定居名義來台,僅可就探病事由短期停留,對繼父母並無法形成法律上直系血親關係,亦無法作為依親條件。

 

此限制目的在於防止假結婚或濫用收養制度移民來台,確保親屬關係之真實性與移民管理之正當性。

 

第57條規定,兩岸通婚所生子女,其與父母間之法律關係,應依子女設籍地區法律為準,即若子女設籍於大陸地區,其親權、撫養義務等關係應以大陸法律為依據;若設籍台灣地區,則適用台灣法處理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包含監護、扶養、繼承等項目,故設籍地將影響日後家庭法相關權益及訴訟判斷。

-家事-親屬-親屬關係-親子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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