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父母之前送的財產,可以要回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撤銷贈與並非一種普遍而任意的補救方式,無論依民法第416條或第412條均須符合法定要件並及時行使權利,否則將喪失請求返還的機會。若父母考慮撤銷贈與應儘速蒐集證據並諮詢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若尚未贈與財產,則可預作法律文件並明訂條件,確保自身老年生活之保障不因一時感情決定而遺失。父母出於情感給予子女財產無可厚非,但為防人性之變化及未來不可測的家庭風險,應當預留保障機制,結合法律工具為自身晚年生活與尊嚴建立更穩固的防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社會中,父母基於親情考量,常常在生前將名下財產,例如房屋、土地、現金或其他有價資產贈與子女,希望幫助子女成家立業或減輕他們的經濟壓力。然而,若贈與後子女不但不感恩,甚至出現不孝、侮辱、虐待或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況,父母是否可以將贈與的財產討回?

 

此問題牽涉到民法中有關贈與撤銷的規定,尤其是民法第416條的適用。

 

民法第416條第1項的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一定惡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具體而言,有兩種情況可構成撤銷贈與的原因:其一,受贈人對贈與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該行為依法須受刑事處罰;其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法定扶養義務但未履行者。此二情形若發生,贈與人自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應行使撤銷權,否則依法消滅。若贈與人對受贈人已有明確的宥恕表示,則亦不得再撤銷贈與。

 

舉例而言,如父母基於信任而將住宅贈與子女,子女卻日後對父母施暴、辱罵、拒絕扶養,甚至將父母趕出門,則此時可視為子女有故意侵害行為或怠於扶養義務,父母得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提起撤銷贈與之訴訟,請求返還已贈與的財產。

 

受贈人的行為,可稱為「忘恩行為」。另外一種的「背義行為」最常見的就是子女不扶養父母,不過依現行法律規定,子女扶養父母前提必須父母沒有財產以致於不能維持生活,也就是父母若還有一定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則要撤銷贈與就有困難。

 

實務上,已有法院判決支持此類請求,肯認父母的撤銷贈與主張成立,並判令子女將房屋返還。然實務中撤銷贈與成功與否,仍須審酌具體事實是否符合上述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據加以證明。

 

例如,若子女未有實質暴力行為,其辱罵行為非公開、情節輕微,或父母尚有足夠資產得以自立生活,則法院可能認為尚未達到民法416條所需之程度,致使撤銷贈與難以成立。此外,若父母曾表示原諒子女的行為,也可能喪失撤銷權。由此可見,單純因為子女不孝就欲撤銷贈與並不容易,須符合法律嚴格要件始得成功。

 

因此,若父母欲在生前將房屋或其他重要資產贈與子女,為預防日後發生子女不孝導致權益受損的情形,則可考慮採用「附負擔贈與」的方式。依民法第412條之規定,附有負擔的贈與係指贈與人於贈與同時約定受贈人應履行一定義務,若受贈人未履行,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或於重大違約時撤銷贈與。

 

實務上,父母可與子女簽訂書面契約,約定贈與房屋的同時,子女須負擔特定義務,例如定期支付生活費、提供居所、照料父母生活或不得任意處分該房屋等,若違反此等約定,父母得請求撤銷贈與並返還財產。這種方式即使日後子女未構成民法416條所列的嚴重行為,仍能以契約違反為由主張解除或撤銷贈與,對於父母是一層更周延的保障。

 

例如若父母在贈與契約中載明子女須每月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扶養費用,或不得將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等條件,若子女日後違反約定,則父母得依約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或等值金額。附負擔贈與最大的優點在於不必證明子女有侵害行為或怠於扶養,只需證明違反契約義務即可,證明負擔不履行在舉證上相對簡易,法律適用上亦較無爭議,因此建議父母在做重大財產贈與時,不論與子女關係再親密,皆宜預作規劃。

-家事-親屬間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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