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欠債,父母有無清償責任?
問題摘要:
子女欠債理論上與父母無涉,但現實中家庭牽絆常使債權人嘗試施壓父母以期清償,故家屬須明確認知自身法律責任,除非曾擔任保證人,否則無須為子女債務負責。面對非法討債應積極蒐證報警,不應妥協或讓步,並可透過財產分離、設立信託、指導債清等方式從源頭防範與協助重整。家人間的親情固然重要,但法律上的界限更是保障個人權益的必要防線,唯有在法律與情感間取得平衡,方能安然面對子女債務所帶來的各種挑戰與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債務是一種屬於特定人之法律義務,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拘束力,除非另有明確法律關係存在,例如保證、連帶債務、代理等,否則第三人並不會因親屬關係而當然成為債務人。
因此,關於「子女欠債,父母是否需要負清償責任」的問題,答案明確是否定的,亦即父母對於已成年子女所欠下的債務,原則上並無清償義務。換言之,子女的債務僅由子女負責,除非父母在該筆借款中擔任保證人或以其他形式明確承擔連帶責任,否則無需為子女的行為負責。
也因此,實務上即使有債權人聲稱要找「家屬」清償,或到父母住處騷擾要求還錢,其實都毫無法律依據。然而親屬關係在現實生活中卻常成為壓力來源,因為債權人或討債公司會基於血緣親情進行精神施壓,甚至透過電話、上門拜訪或其他方式對家屬進行騷擾。對此種行為,雖法律上不構成債權效力的延伸,但在實際上仍讓許多父母或家屬感到無奈與困擾。
遇此情況,應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冷靜應對,不需簽署任何擔保文件或做出承諾,同時亦可採取法律行動自保。
首先,若債主透過電話、簡訊、社群平台等持續不斷騷擾,甚至出現辱罵、恐嚇等言語,或上門騷擾、尾隨、監視等行為,已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像是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妨害自由罪(如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第304條強制罪)或傷害、毀損等罪名,應即報警處理,同時建議家中安裝監視器或備妥錄音、錄影設備以蒐證,確保自我安全並保留後續法律追訴之證據。
尤其對於非法討債行為,社會已有高度敏感與防治機制,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通常會迅速派員處理,以防事態擴大。
其次,有民眾詢問是否可透過登報聲明、聲明切割與債務人的關係,以避免家屬牽連。須說明的是,這類聲明在法律上並無實質效力,因為就法律觀點而言,只要家屬未簽署任何擔保契約,就不會構成債務關係,不論是否聲明切割,都不影響法律責任的有無。但若家屬曾出具擔保書、委託書或借據等文件,或曾在借貸過程中出面協商並簽名者,則應慎重檢視相關文件內容,釐清是否構成保證或其他連帶法律義務。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即為家屬在不清楚法律效力情況下簽署文件,日後成為訴訟被告,因此應強調「不簽署、不承諾、不擔保」原則。此外,從風險防範角度而言,建議成年子女如財務狀況不穩定,家中成員應及早規劃財產分界,例如透過遺囑、信託、贈與契約明確區分財產歸屬,或於財產移轉時加註排除債務清償用途的條件,避免父母將財產交付子女後因其欠債而被查封。
雖然法律上查封需限於債務人名下財產,但若財產名義屬於子女,執行法院並不會審查來源是否來自父母,因此若父母贈與後未設防,仍可能實質損失財產。此外亦可透過「分家」方式,例如將房屋或財產登記在父母名下、設定使用權或設立財產信託,使子女無法隨意處分,進而避免其債務波及到家庭整體經濟體系。
再者,如子女確實債務沉重,身心狀況受影響且無力償還時,父母可引導其考慮債務清理程序。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個人如積欠債務而無法清償,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經法院裁定後展開債務重整或免除程序。若符合清理條件,子女不僅可合法終止債務壓力,亦有助於恢復家庭關係與重建信用。當然此程序須債務人主動提出,家屬僅能協助輔導與陪同,不能代為申請,惟仍可在過程中給予法律與心理支持。
-家事-親屬間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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