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否可以請醫師替非自願插管家屬拔管或放棄急救?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子女若欲請醫師替未簽署DNR之家屬拔管,須符合幾項法律要件:第一,病人已確屬末期,並經兩位醫師診斷確認;第二,病人本人生前未明確表示相反意見或其明示意願可被具體證明為不接受插管;第三,最近親屬間就撤除維生醫療意見一致,或具優先順位親屬已明確同意;第四,醫療團隊應遵循病人最大利益與保障意願之原則,謹慎審酌執行時機。在家庭面臨病人瀕死的艱難時刻,應以尊重病人生命尊嚴與自主選擇為首要原則,並透過家庭共識、醫病溝通及法定程序妥善處理拔管與否的抉擇。未來也建議民眾於健康時預立DNR及醫療代理人,以避免日後因病失語造成醫療抉擇爭議,使生命末期得以在合乎本人意志下自然安然結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規定,末期病人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但此選擇應由病人本人在神志清楚時作出並簽署意願書,否則當病人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其醫療決定權則由最近親屬代為行使。

 

至於子女是否可代為簽署DNR(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並請求醫師拔除維生裝置,須視病人本人生前意願、是否簽署意願書,以及家屬間是否意見一致等因素而定。

 

在未簽署DNR的情況下,如病人已陷入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依法得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為表示撤除維生醫療,惟此同意不得違反病人於神志清楚時所曾明示之意思。

 

換言之,即使病人未完成正式的意願書簽署手續,但若曾明確表達「拒絕插管」等立場,此一意願即具法律拘束力,任何代為簽署之親屬所作決定亦不得與其相左。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病人若無簽署正式意願書且陷入意識昏迷,則可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為決定是否施行或撤除維生醫療措施。

 

第7條第4項列舉最近親屬之順序為:一、配偶;二、成年子女、孫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七、一親等直系姻親。倘若各最近親屬意見不一致,則應依前述順序優先處理,即配偶意見優先於子女,子女優先於父母,依此類推。

 

因此在甲為配偶、子女為次順序親屬的情況下,若甲尚在,則甲之意見依法優先於子女,若甲反對撤除維生措施,即使子女簽署DNR也不生效力。唯有在配偶與子女間意見一致,或配偶未表明意見且無他順位更高的親屬時,子女的同意才具法律效力。

 

此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6項進一步說明,即使由最近親屬代為簽署,只要屬同一順位者之中意見不一致,亦需依親屬順序決定效力,例如若多位子女對是否撤除維生醫療存有歧見,也應依親屬順序由一人簽署決定,其餘未具優先順位者意見即不具拘束力。

 

惟在實務上,醫療機構通常不會僅憑單一親屬意見就逕行撤除維生裝置,而是傾向要求家屬間取得共識,避免日後產生醫療爭議或法律糾紛,尤其在生命終止這種不可逆的重大決定上,更是謹慎處理。因此,雖然法條上明示只需一名最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即可,但醫療機構常要求所有有意見表示權之家屬簽名或參與說明會議。

 

另一方面,若病人於神志清楚時即明確表示不願接受插管治療,卻未完成DNR簽署手續,此時家屬應提供病人過往表達拒絕插管的具體事證,例如病人書面記載、錄音、錄影、醫療筆記紀錄、醫師問診內容或證人證言等,以供醫療團隊參酌是否該遵守病人自主意思。在學術界,對於醫療委任代理人與最近親屬在撤除醫療意見相左時,是否以代理人意見為優先尚有爭議。

 

代理人係由病人本人授權,應視為最接近病人意思之表達者,其權源來自當事人,應優先於親屬;但亦有學者認為代理人僅得代為簽署意願書,而非在病人無意識時仍能進一步主導醫療決策,故不能擴張解釋其權限為超越親屬。

 

實務上多數醫療機構採保守做法,仍以最近親屬及實際現場狀況綜合考量後,決定是否執行醫療行為。

 

除法律規定外,實務上也要注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要求:不施行或終止維生醫療,必須經兩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方可進行,因此即使親屬意見一致,仍須醫師專業判斷配合。另依第4條第3項規定,病人若為簽署意願書,應有兩位完全行為能力者為見證人,且不得由該醫療機構人員擔任。此一規定目的在保障病人意思之真實與自主,亦確保日後若發生爭議可回溯判斷病人意願。

 -家事-親屬間死前醫療決定

(相關法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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