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法的親屬?什麼是直系、旁系、尊、卑親屬?
問題摘要:
親屬係法律為維繫家庭制度、分配權利義務所設之基本單位,其分類方式複合運用親系、輩分、親等等制度,目的在於明確界定何者為法律所承認之家庭成員,並據以建立婚姻、扶養、監護、繼承等制度基礎。對一般民眾而言,理解自己與他人間之親屬關係及其分類,有助於判斷是否具有特定法律義務與權利,特別是在婚姻是否違法、繼承順位是否成立、扶養請求能否提起等重要議題上。親屬制度雖為古老法律制度之一,卻仍持續影響現代社會中家庭與個人之法律地位與財產安排,學理與實務並重理解,有助於權利主張與風險避免之精準掌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中,「親屬」一詞主要規範於親屬編,是指具有血緣或婚姻關係的自然人之間所產生的法律關係。親屬的分類,不僅是繼承、扶養、婚姻等制度運作的基礎,更牽涉到禁止結婚範圍、扶養義務、財產分配等核心權利義務。
民法親屬制度主要依三種標準加以分類:其一為「親系」,可分為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其二為「輩分」,可分為尊親屬與卑親屬;其三為「親等」,即依世代遠近所計算的親屬距離。
此外,親屬尚可依其產生原因區分為血親與姻親。血親係基於出生所產生之親屬關係,又依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係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即包含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上下世代的親屬;旁系血親則係指「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堂表兄弟姊妹等。親系的意義在於區分親屬間關係之方向性,直系為垂直上下關係,旁系為橫向旁支關係。
親屬的「親等」則是進一步量化親屬關係之遠近程度,依民法第968條規定,直系血親之親等係從己身上下數,一代為一親等,父母與子女皆為一親等,祖父母與孫子女為二親等;而旁系血親之親等係自己身算至同源之最近共同直系血親,再由該人至所欲計算之親屬,各加一親等。故兄弟姊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姑表兄弟姊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
於親等愈近者,法律所課予之義務亦愈重,例如民法第1115條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為扶養請求權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扶養義務人,若無法履行時,始由旁系血親代之。至於「輩分」,則係指親屬間的世代上下關係,尊親屬為與己身同輩以上者,例如父母、祖父母、叔伯姨舅等,卑親屬則為子孫等後代。
尊卑之別常見於扶養義務、繼承順位、禁止結婚之親等範圍等規範中,例如民法第983條規定尊卑不同之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不得結婚。除血親外,「姻親」亦為民法承認之親屬關係,係因婚姻而產生。
依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包含三類:
一、己身血親之配偶;二、己身配偶之血親;三、己身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自己兄弟之配偶(嫂、弟媳)、配偶之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之兄弟姊妹之配偶(小姑、小舅等),皆為姻親。
姻親雖無血緣關係,但其間因婚姻建立一定法律關聯,並在部分規範中具有法律效力,如民法第983條即對姻親間之結婚訂有限制。
但姻親關係非永久不變,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婚姻離婚或撤銷時,姻親關係亦告消滅,故離婚後之岳父母、公婆與當事人間即不再具法律上親屬關係,儘管日常仍可能持續交往稱呼未改,法律上之義務與限制皆不再適用。
需注意者,民法雖未要求姻親間互負扶養義務,但實務上仍有個案依誠信原則認為特定情況下可依準契約或期待利益原則主張部分扶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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