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就把財產分給子女,但子女不願給生活費,父母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若單純基於親情將財產贈與子女,而無特別附加照顧、扶養等負擔之約定,事後僅因子女不願給予生活費或照顧,原則上不當然可撤銷贈與,惟若符合上述民法第412條或第416條等明確事由,則有可能請求撤銷並返還贈與標的。實務上父母在辦理贈與時,應明確以書面方式記載贈與條件與負擔,並保留相關契約、對話紀錄或證人陳述,以作為日後舉證依據。另為避免家庭糾紛及確保晚年生活無虞,父母亦可考慮設立附有條件之贈與契約,或藉由信託方式設定資產用途,讓資產分配與扶養義務能結合運作,並將扶養條件設為信託受益人之給付前提。若子女日後怠於履行,即可終止信託給付,避免財產失控而無從補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實務上,父母於生前將財產贈與子女,原意多為愛護子女或提前進行遺產規劃,然若子女於受贈後不願履行照顧或提供生活費等扶養義務,父母是否得以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財產,則應回歸民法有關贈與契約之規定進行分析。

 

首先,若父母與子女間僅為口頭或書面約定贈與,但尚未將財產實際交付予子女(例如動產未交付、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依民法第408條規定,此類「未經給付之贈與」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此種撤銷屬無條件撤銷權,無須提出任何理由。

 

其次,若父母在贈與財產時有附加一定負擔,即構成「附負擔之贈與」,例如要求子女每月給付生活費、照顧晚年起居、定期陪伴醫療等,則依民法第412條規定,倘若子女於受贈後怠於履行上述約定之負擔,父母得向法院請求子女履行該負擔,或依法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贈與財產,惟此須證明贈與契約中確實載明此等負擔內容,否則將無從主張。撤銷附負擔贈與須以贈與契約中有明確負擔條款為前提,若僅以口頭囑託或期待子女將來會給付扶養費,但契約中並無記載者,難以主張民法第412條之適用。

 

再者,若子女在受贈後對父母或其近親有故意侵害行為,或對父母應盡扶養義務卻怠於履行者,依民法第416條規定,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於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使該撤銷權,否則權利將消滅。即使受贈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其違反扶養義務,亦不能因此限制贈與人行使撤銷權,且贈與撤銷後是否另生扶養義務,屬另一法律關係,不影響贈與撤銷之效力。如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6694號判決即明示,被上訴人雖為贈與人之子,然因不履行扶養義務,贈與人撤銷贈與後,是否另有扶養義務問題,不影響其撤銷贈與之權利。

 

同理,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亦指出,僅有贈與但無附加扶養等負擔之約款者,不得依民法第412條主張撤銷。進一步而言,若受贈人之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使其無法生前行使撤銷權,其繼承人得依民法第417條行使撤銷權,惟該權利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內不行使即歸於消滅。

 

最後提醒,撤銷贈與雖為法律賦予贈與人之權利,但其適用條件仍需慎重判斷,若無法符合民法規定構成要件,則即便子女違背倫理或道德義務,亦難以透過法律方式將贈與財產討回,故建議事前以契約明定,或事後諮詢律師協助評估,方能於法律與親情間取得平衡。

-家事-親屬-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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