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離婚可以留台嗎?
問題摘要: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保障特定類型之外籍人士於我國之居留權利,尤其著重家庭團聚、身心障礙照護、前婚關係下子女之親權行使等實質關聯事由,使居留政策更具人道與社會穩定意義;而第24條則設下相應排除與審查機制,防範制度被濫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安全。欲申請者應詳實備妥證明文件,誠實陳述事實,並符合身分真實、目的合法及行為無虞原則,方可獲得核准並長期合法居留。移民署於審查過程中,將視各申請人之具體情形綜合評估,必要時可進行面談、查核背景紀錄或訪查居住狀況,倘經查有不實或違法事證,將依法撤銷處分並命限期出境,相關處分具有法律拘束力,申請人如有異議應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外籍配偶因婚姻關係而取得居留身分,若離婚後是否仍得合法繼續居留台灣,必須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具體判斷。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規定,外國人若持有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於具備特定條件下,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後可核發外僑居留證。
此條文列舉多項適用情形,包括與我國國民或其他具合法居留資格之外國人為配偶關係者,得申請依親居留,但若其配偶係依特殊條款取得居留(如第九款或第十款)或為移工身份者,則不得據此申請;亦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若其本人在台從事特定投資、研究或企業調動服務,亦可提出申請;另若配偶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在配偶死亡後,該外國人若對設籍台灣之未成年子女實際負有撫育或行使權利義務,或仍有會面交往事實,亦得提出申請;同理,若為我國國民之前配偶,且曾合法居留於我國者,只要與子女有實際撫育、權利義務行使或會面交往者,亦可申請。
除上述情形外,條文亦規範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外國人之配偶及子女得以免簽或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向移民署提出居留申請,核准後亦可取得居留身分,保障外籍家庭成員合法在台生活之權利。
然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則針對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之排除事由,列舉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撤銷、廢止其既有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之情形,強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誠信原則之維護。
具體而言,若外國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恐怖活動或曾有重大犯罪紀錄、非法入境紀錄者,皆屬不得許可或應廢止情形;此外,申請人若冒用身分、持用偽造或虛偽證件申請,或有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事實者,亦屬於排除事由;針對依親居留之申請,若有虛偽婚姻或收養之通謀情形,或申請人與配偶無正當理由未共同居住、婚姻真實性之證詞或證據矛盾,移民署均可依法拒絕核准;另外,若健康檢查未通過、護照失效或其身分未獲我國承認、曾經逾期居留、在台從事與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妨害善良風俗、拒絕接受查察或面談者亦在排除之列。特別注意者,如曾為設籍台灣地區國民但未辦妥遷出登記、年滿十五歲後至三十六歲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亦屬不得許可或應撤銷居留之對象,充分反映政府對於兵役制度及國民身分登記完整性之重視。
原則上,外國人在居留期間若其居留原因消失,例如與我國國民離婚,主管機關移民署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然而,法律亦設有例外情形,若外配在離婚後符合特定條件,仍得繼續合法留台,其中最關鍵的條件之一即為取得與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監護權。
亦即如外配離婚後對於已在台設籍之子女負有實際撫育責任、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依法取得監護權,即可依法向移民署申請繼續居留,並不因離婚而當然喪失在台居留資格。
實務上,如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已明確指定該外配為子女之監護人,且子女在台具有戶籍,外配即可憑此文件及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辦理繼續居留,該等申請若經核准,其居留身分即依法續存,不受離婚影響。
除取得監護權者外,另有其他可依法繼續居留之事由,包括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經法院核發保護令或判決離婚者、與台籍配偶未再婚但遭家庭暴力致離婚者、離婚後與子女維持實際撫養關係等,皆可能符合續留條件,需視個案具體事實提出佐證資料。
須注意者,如外配未能取得子女監護權,或離婚後並無與子女同住或實際撫育子女之情形,則其居留原因即認定為消滅,將面臨移民署廢止其居留許可及限期出國之處分,故離婚後是否具備繼續居留之要件與證明,攸關是否能合法留台之關鍵。
而針對外配於離婚後轉換居留原因之實務操作,應檢具法院判決書、子女戶籍資料、實際扶養或同住證明(如就學資料、健保卡、醫療紀錄等)及撫育生活之陳述書向移民署申辦,並於判決確定後合理期間內辦理,以避免逾期居留風險。
至於外配於前段婚姻於原國所生子女能否來台居留,依我國現行移民規定,外籍人士得為其20歲以下未婚子女辦理依親居留,惟須符合身分證明、親子關係證明、教育就學規劃、生活照顧能力等條件,並透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單位辦理簽證與居留程序,核准後方得來台。需提醒者,依親之未成年子女來台後,其居留期間僅得至年滿20歲,屆時若未轉換居留原因即失去合法居留資格,應於期限屆滿前另行辦理轉換居留目的或返國。
關於永久居留者,如外配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則不受一般居留原因消失之限制,惟仍應符合在台居住時間等相關規範,如五年內平均每年在台居住未達183日,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偽造證件等情節,則可能被移民署撤銷其永久居留許可。
因此,離婚後是否能留台須視外配持有居留類型及是否符合續留之法定要件,並非所有外配離婚後皆須離境,若能依法取得子女監護權、實際撫育事實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仍有機會合法居留。建議外配離婚後儘速整理相關文件,尋求法律專業協助或洽詢移民署,據以提出續留申請,以維護其在台生活權益及避免不必要之法律風險。
實務操作上,外國人提出居留申請時宜主動備妥有效護照、簽證、親屬關係證明、居住事實文件、財力證明與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並配合主管機關調查與查核,以提升審查通過機率並確保後續居留穩定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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